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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高教工會要求:兼任教師立即適用勞基法!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教工會於今日上午(2016.03.01)偕同大專兼任教師代表召開記者會表示,許多女性兼任教師會員向工會反映,由於大專兼任教師至今仍遭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在缺乏工作權的保障下,兼任教師根本不敢生育,否則,就是得在生育過程中,歷經種種困難,還得擔心下一個學期領不到聘書而丟了工作。出席記者會的女性兼任教師代表便直呼:「勞動部和教育部至今仍遲遲不讓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我們生育期間的勞動權益與工作權,這根本就是對於兼任受雇勞工的嚴重歧視與打壓!」

高教工會自去年(2016年)陸續舉辦數場大學兼任教師分區座談,全台各地的兼任老師紛紛現身講述他們親身遭遇,其中,不少女性兼任老師反應她們從懷孕到生產、育兒的過程,歷經種種艱難──懷孕時非但沒有產檢假,還必須長時間且夜間授課;生小孩沒有產假,男性兼任教師當然也沒有陪產假;不管是母親還是父親,皆無法為了育嬰而留職停薪,即使繳了勞保費,也無法請領六個月的育嬰津貼;更遑論家庭照顧假等目前公私營機構企業慣例之假別,當然也不存在。高教工會質疑:難道,勞動部與教育部要放任全台大專院院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難道還要為了幫學校節省人事成本,繼續將兼任教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

高教工會在記者會中指出,雖然兼任教師作為受雇者,依法受到《性平法》第15條至第25條對於勞工在生育期間的各種相關保障,包括:「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但對於大專兼任教師來說,在缺乏《勞基法》有關工作權的相對應保障之下,所有這些《性平法》的相關保障,都只是「看得到,卻用不到」的虛假保障條款。

兼任教師若要請產假,非但需自行尋找代課教師,還得自付代課教師之鐘點費!

目前實務上,大專兼任教師倘若要請各種假,校方都要求老師必須事先自行找好代課教師,才能准假,然而光是因為生病要請人代課一周都可能遭遇困難了,更遑論要找到願意代課八周的教師。實際上,既然法令要求雇主應該在勞工分娩前後停止其工作,並給予有薪產假八周,就代表雇主有主動讓勞工休假的強制義務,若有職務代理需求,也應由雇主安排。無論是否尋得職代,校方若拒絕兼任教師請假,主管機關按《性平法》第38條的規定,應對校方處以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該校校長姓名,要求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除了兼任教師需自行找好代課老師之外,甚至許多學校的校內請假規則中都還明訂,兼任教師倘若請假,竟須自行承擔代課教師之鐘點費,包括像:國立台北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文化大學…等不分公、私立大專院校,皆有此等荒謬之規定(見附表一)。根據這些大學的校內辦法,只有專任教師才能獲得「有給薪」的產假,而兼任教師若要請求產假,就得面臨被迫放「無薪假」。這樣的規定,事實上是完全違背了《性平法》保障受雇者在生育期間的各種「有給薪」請假權益,包括:產檢假、產假、陪產假,雇主都應負擔全額工資。這些大學之所以能夠私自訂定此等「專兼任不平等待遇條款」,原因就在於現行法令,對於勞工在生育期間的各類「有給薪假」之細則規範,是訂於〈教師請假規則〉[1]與《勞基法》[2]當中,偏偏兼任教師既不適用《教師法》,也不適用《勞基法》,也因此根本無法獲得任何保障!

缺乏勞基法保障,《性平法》對兼任教師僅是形同虛設!

無論如何,既然《性平法》強制規定校方應給予女性兼任教師八周的有薪產假,為何校方卻能無視於法律的存在?而就是尋得職代,兼任教師為何也往往不敢向校方主動要求產假?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兼任教師並未有實質的工作權保障。簡單來說,因為不適用勞基法,導致大專兼任教師「續不續聘」的生殺大權完全操之在校方手中,校方不須具備任何正當事由,便能合法不續聘兼任教師(不似勞基法上的勞工須由雇主證明「確不勝任」,才能夠資遣或解雇)。在此等完全缺乏工作權保障的勞動處境中,等同實質扼殺了所有女性兼任教師主動請求產假的可能性。因為誰能保證兼任教師不會因為請求產假,就面臨下個學期遭校方「不續聘」(也就是解僱)的命運?在此情況下,所有《性平法》上對於勞工生育期間的各種保障,對兼任教師而言根本都是形同虛設!

或許有人認為教師請假將影響學生受教權,然而,相較專任教師生兒育女受種種保護措施(如: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延後限年升等、暫緩評鑑、減輕授課……等),長期以來專任兼任同工不同酬,反而導致當前諸多學校考量節省成本,即使學生人數持續增加,也不願增聘足額專任教師,轉而聘用低成本又缺乏保障的兼任教師來填補吃重的教學工作。截至目前為止,大專兼任教師的人數已經逼近全體教師的五成之高!換言之,這也代表近半數的大學教師,都可能面臨上述生育期間各種不合理的勞動對待。

勞動部應立即將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並對於違反《性平法》之大學校方進行開罰!

對此,高教工會強烈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不應再以任何模糊不清的藉口,拖延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時程!只要大專兼任教師一日不受勞基法中工作權的保障,所有兼任教師就得持續面臨現在這種「懷孕期間沒有產檢假,長時間且夜間授課」、「生小孩沒產假」、「伴侶沒有陪產假」、「空繳保費,無法請留職停薪育嬰假、請領育嬰津貼」……等惡劣的勞動處境!

我們要求:勞動部應立即發布行政命令,將全台編制外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同時也應會同教育部,發文於全國160間大專院校校方,要求校方應主動提供兼任教師有薪之「產檢假」、「產假」、「陪產假」……等,倘若有任何校方遭勞動主管機關抽檢或是遭勞工檢舉,未主動提供各種生育期間的請假權力,或因此對兼任教師為不利之對待,主管機關皆應開罰並公布該校校長姓名,命其改善!

附表一、各大專院校兼任教師請(產)假須自行負擔代課費用或不得支薪之規定(例示)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請假代課處理原則 第7條:兼任教師請假代課得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但不得支領未授課之鐘點費。
國立臺北大學任課教師請假代課辦法 第7條:兼任教師請假於請代課教師代課並支給代課鐘點費期間,應停發其本人兼課鐘點費
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處理要點 第6條:兼任教師請假代課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但應停發兼課鐘點費,惟長時間請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應即免除兼任教師之職務。
輔仁大學教師請假規則 第10條第二項:兼任教師請假之代課教師鐘點費,由請假者自行處理。
東吳大學教師請假辦法 第7條:教師請人代課所需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行處理,但專任教師因公差假、公傷假、產假、陪產假、婚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等原因請人代課時,代課之時數扣除請假教師每週超授鐘點數後,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中原大學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 第29條:專任教師請假,請人代課所需鐘點費,除公(差)假、病假、公傷假、陪產假、娩假、部分娩假及流產假由學校負擔外(不含超支鐘點費),餘均由請假人自行負擔;兼任教師請假,請人代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行處理或由學校將兼課鐘點費轉發代課教師。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原則 第7條:兼任教師請假代課得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但不得支領未授課之鐘點費。
銘傳大學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 第38條第二項:兼任教師請假,請人代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行處理。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1]教師請假規則第18條第二項: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2]勞動基準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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