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台中市導護問題衍生之爭議,全教總表達以下看法:
一、教育人員確實不具交通指揮權:每次只要談到導護問題,包括前次宜蘭縣將導護問題納入教育團約討論,總會引起家長、校長抗議,批評教師沒有愛心、喜歡斤斤計較。
實情是,不是教師喜歡斤斤計較,而是教師確實不具有在馬路上指揮交通、管制人員及車輛之權力,存在的未必都是合理的,歷來因執行導護工作被告的教師不在少數,甚至出現教師輪值交通導護,學生在教室發生意外,判決學校需賠償受傷學生的判決,教育部對此知之甚詳,早在民國92年間就曾公開澄清,明確指出:
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教育部新聞稿,發稿日期:92年10月14日)
二、爭議的源頭是台中市教育局違法法治:此次台中導護爭議並非由教師工會主動挑起,爭議的源頭是台中市教育局於民國100年間片面訂定「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規定「教師不得拒絕站導護」,後經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多次反應,台中市教局也沒有善意解決爭議,教師工會只能依法請求勞工局進行仲裁。
全教總主張,教師之權利義務應明訂於法律,或經由協商納入團體協約,方能避免爭議,台中市教育局無視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對學校教育人員執行導護工作面臨的壓力也視而不見,卻以行政命令片面對教師課以義務,明顯違反教育法治。
調解、裁決、仲裁本來就是國家用來處理勞資爭議的機制,此次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之所以提起仲裁,關鍵是台中市教育局毫無面對問題、解決爭議的誠意,教師工會提起仲裁,正好凸顯教育人員執行導護工作的高度複雜性,全教總支持以協商、仲裁解決類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