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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二記不合理申誡 葉繼元提再申訴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因蓄髮遭免職的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今(3/4)日偕同律師、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聲援團體前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去年保二總隊以違反勤務紀律為由記下的一支申誡,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保訓會主秘廖慧全表示,保訓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絕對不會官官相護,依法秉公處理。

葉繼元去年被記了20支申誡,獎懲相抵後共18支,保二總隊召開考績會將葉繼元評定免職。對此,葉繼元與律師團隔週便向警政署遞送陳述意見狀陳情,要求撤銷免職處分,但至今仍未有回覆。(相關報導)今天行動則是針對去年11月30日記的一支申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當時葉繼元獲得小隊長許可後,到位於機關內、距離辦公室約34公尺的中隊餐廳用餐,十分鐘左右就返回崗位上,但上級長官卻認為葉繼元擅職離守,以違反勤務紀律為由記下申誡一支,面臨免職處分,成為最後一根稻草。葉繼元認為該次懲處並不合理,要求保訓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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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在2015年早就發函給保二總隊,要求「不宜率以葉員違反員警髮式規定,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予以密集申誡,以保障其工作權益,並提供性別友善職場工作環境。」委任律師郭德田指出,保二總隊找不到理由,最後等到葉繼元於備勤時外出用餐,沒有待在備勤室為由記申誡,郭德田直指,這個理由非常荒謬且有瑕疪,也和警政署放寬警察人員著制服購餐的政策相牴觸。

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郭德田說明,備勤時只要待在機構內就沒有違法之虞,但保二總隊卻堅持要待在備勤室,「我們找不到任何一個規定說,備勤的時候必須要待在那個機構裡的備勤室裡面。」保二總隊無法解釋,堅持懲處,「只是為了要生出一支申誡,就想辦法處罰他。」郭德田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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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主秘廖慧全表示,保訓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絕對不會官官相護,依法秉公處理。廖慧全也保證,只要葉繼元和律師提出到會陳述意見的申請以及委任書,就能到場陳述意見。然而,葉繼元等人亦希望能進行言詞辯論,與保二總隊當面辯論、對質,讓事實更完備。對此,廖慧全回應,遞出申請後必須由保訓會委員會審理,並非行政系統可以干涉。

葉繼元表示,以往也曾因蓄發申誡向保訓會申訴,但保訓會的態度不是很友善,開會時也發表帶有性別歧視的言論,因此擔心保訓會偏袒保二總隊。葉繼元希望,保訓會夠真正保障公務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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