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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平反冤罪,自覺為貴」-籲請檢察官立即釋放鄭性澤

文 /  平反死囚鄭性澤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羅秉成律師

【平反死囚鄭性澤義務律師團聲明稿】

就在2016年3月18日這一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為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史,無,前,例。這和兩年前的318同樣是源於可貴的「自我覺醒」,兩年前起於公民民主運動的覺醒,兩年後的同一天,檢察官為鄭性澤聲請再審,可謂是司法自我覺醒的開始。

平反死囚鄭性澤義務律師團茲發表聲明如下:

一、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鄭案義務律師團深表敬佩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於3月18日為死刑被告鄭性澤聲請再審,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主動重啟調查,發現新事證並聲請再審暨停止執行,以避免無辜被告鄭性澤遭錯誤執行死刑,鄭案義務律師團表示感佩與敬意。

美國近30年無辜者運動的發展經驗,已證實由檢察官主動調查冤案,最能有效救濟無辜、平反冤罪。近來美國各州有於檢察體系內建置「完善定罪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的趨勢,由檢察長辦公室設立專責單位,指派檢察官、律師協同調查冤案,救濟無辜,已有多起平反成功的案例。

入獄四年,甫於去年改判無罪的呂介閔案,係由台灣高檢署檢察官主動囑託鑑定,發現DNA新事證而聲請再審成功。此次,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接續為鄭性澤聲請再審,不僅創下我國檢察官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且再次為檢察官的公義角色樹立典範。我國現在雖無完善定罪小組的制度,檢察官能自發自覺主動為無辜被告聲請再審,誠屬難能可貴。鄭案義務律師團期許冤罪平反模式得由「合作」取代「對抗」,讓苦坐冤獄的無辜被告儘早獲得平反。

二、深盼法院秉持保障無辜之使命,重啟鄭案審判程序

2002年台中豐原十三姨KTV發生員警遭槍擊身亡事件,2006年鄭性澤遭判有罪死刑定讞。鄭案義務律師團於2011年成立,歷經五年,雖然已為鄭性澤提出三次再審,但均遭法院駁回。另向監察院陳訴,而監察院於2014年提出調查報告,亦認案情有疑有冤,鄭案義務律師團再次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顏大和旋於同年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但於2015年經最高法院駁回。義務律師團再於2015年10月針對更二審法官未迴避的審判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但無進展。

此次再審由檢察官自主發動,再次確認鄭性澤遭判死刑確有冤罪之虞。考量死刑誤判,若遭執行將無可回復,義務律師團深盼法院秉持發現真實,避免誤判之精神,准予開始本案之再審程序,以救濟無辜。

三、檢察官應停止執行,立即釋放鄭性澤

鄭性澤自2002年1月6日收押入台中看守所,至今已經失去自由5189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法條明確授權檢察官有停止執行之權力,再參諸日本再審無罪之足利事件案例,於法院尚未裁准再審前,因DNA鑑定已排除該案被告菅家利和涉案,檢察官即停止執行,立即釋放菅家利和。

考量鄭性澤已於台中看守所收押長達14年,無辜繫獄多年,身心受創甚鉅,檢察官既已認定確定判決有疑,請求法院准予再審,並聲請法院停止執行,如容  任繼續關押鄭性澤,顯然有違正義,故鄭案義務律師團籲請檢察官依上開法令規定,於本件再審裁定前,命令停止執行,立即釋放鄭性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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