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譴責「民主恥辱移民署,特權擋人黑名單」記者會 2016-03-22 文 /台灣人權促進會 去年(2015)6月9日,八名HYDIS工人(鄭圭田、李相穆、魏炅福、姜晶珠、尹孝善、金書演、李美玉、李美羅等八人)於何壽川住處前和平靜坐,訴求永豐餘集團總裁何壽川出面對話。然而,中正一分局卻以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432347200號),祭出優勢警力與蛇籠圍捕,粗暴將八名HYDIS工人押上警備車,急送位於三峽之外國人收容所,隔日一早即強制驅逐出國。八位Hydis工人對中正一之之處分提出異議,臺北地方法院也已做出撤銷原處分之裁定(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 然而,八位HYDIS工人對移民署提出之行政訴訟,HYDIS工人行文移民署詢問是否准予入境(附件1),卻得到移民署「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如此語焉不詳的回覆(附件2),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是當事人的自主決定權,竟成為移民署准否入境之理由,是何等的荒謬。 當事人代表魏炅福於3月21日搭乘TW667班機12:50抵達臺灣,卻不得其門而入(附件3為當事人之聲明),當時一名自稱松山機場國境事務隊隊長表示,當事人應該先申請免除國境管制,但這是什麼樣的申請程序,前述之移民署回文裡隻字未提。何況,早在魏炅福之前已有HYDIS工人在韓國機場搭機時,即被航空公司口頭告知在管制名單裡,連登機出境都被制止;此次魏炅福卻成功搭機出境,在抵達臺灣國門時再遭遣返,移民署濫權玩弄當事人之行徑,堪稱可恥。 移民署做出HYDIS禁止入國處分之過程(附件4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第35次會議紀錄)草率至極,70分鐘審理35案,試問短短2分鐘內如何了解個案狀況?與會之委員名單乃至紀錄人全以OOO表示,聲稱「一切合法」的黑箱作業。而決定禁止入國之處分基礎,除了已被臺北地方法院撤銷之社維法處分之外,竟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點名單」作為判斷HYDIS工人違反集遊法之基礎,堪稱荒唐!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及第15號一般性意見指出,關於入境後驅逐出境之決定,享有為求救濟而應有之全部訴訟權利。即便為外國人身分,仍有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即時有效救濟之權利。然而,移民署作為一個被告機關,竟濫用行政權限阻擋當事人出庭。移民署如此囂張顢頇之行徑,自甘墮落淪為永豐餘集團惡性關廠解雇之打手,堪稱民主國家之恥辱。 開庭前夕,八位HYDIS工人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聲請暫時狀態處分,於本案訴訟程序確定前,應准予聲請人等及其輔助其準備聲請之人或選任之代理人入境,移民署不得限制相關人在臺灣為本件訴訟所進行之相關活動。臺灣聲援Hydis連線呼籲,臺灣高等行政法院應正視八位HYDIS工人訴訟權遭被告機關移民署剝奪之事實,保障八位HYDIS工人應有的救濟管道。 發起團體:臺灣聲援Hydis連線、中華電信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戰鬥法律人協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標籤: Hydis工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關心更多議題 【新聞稿】選罷法修法民間公聽會 【新聞稿】瑠公圳圳頭提報文化景觀 暫定文化景觀搶救蔡家老宅 【新聞稿】放流水標準的訂定要更細膩 要分季節性 要有總量管制 總磷要加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