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國立政治大學教師會
捍衛學術自治!!要求周行一校長廢止現行違法且凌駕系所專業學術自治的政大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英語授課課程之行政命令
1、政大校方於104年12月23日透過政大第57次人才會議決議,並於隔年105年1月20日,由政大人事室透過政人字第1050001565號公文,通令全校各系所遵照決議內容辦理,其中公文說明的二、(二)處提及:「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 (English Taught Course) 課程,各院應與國合處規劃ETC課程數,並由教務處協助提供英語授課課程科目數」。這項決議是不分系所,全部適用。
2、首先是適法性的問題。此項決議是由政大人才會議做成,人才會議並未在「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中,屬非正式組織規範單位。此單位係由前校長吳思華所創,目的主要是釋出校長專屬的員額分配權限(例如要給哪些系所名額、員額是否凍結),透過合議制來決定。後來增加了各系所申請優秀傑出人才的員額分配、校內講座教授、特聘教授、特優或優良研究教師的議決。但是,「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課程」之決議涉及限制新進教師的教學內容,因此根據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第35條第4款的規定 ,是屬於校內重要事項,應由校務會議審議,而不應由非正式組織規範單位的「人才會議」決議。
換言之,校方對於新進教師英語授課之要求,乃是涉及新進教師權益以及系所學術自主的重大事項,必須透過正式的「校務會議」列為議題來討論後決定,並於議案通過後,配套修改「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或另新增相關規定,程序上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3、其次,該規定不分系所、專業,每名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ETC課程,凌駕系所專業。在聘任一名教師時,最清楚應聘人員的專業能力是否符合各系所需求,應該是各系所。而該辦法要求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英語授課課程,已經嚴重影響各系所選才的聘任過程。
在目前政大各系所網路首頁可見的徵求師資公告中,有的系所走坦白路線:心理學系公告「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 (English Taught Course) 課程」;公共行政學系公告:「經聘任後,每學期須於社科院IDAS/IMAS(亞太研究英語博/碩士學位學程)、IMES(應用經濟與社會發展英語碩士學位學程)開設ETC英語課程一門」。哲學學系則要求「具中英文教學能力」;社會學系要求檢具「擬開設學士班及碩博士班課程之中、『英文』課程授課綱要『各至少一門』(全學年共四門)」。
有些科系直接把英語授課能力作為優先條件。例如,圖檔所表明「且能英語授課者優先考量」,財政學系要求應徵資格「以能英語教授本系研究所財稅相關課程優先考慮」。
日文系講得保留,要求師資條件「英、日語均佳」,韓文系的師資公告則完全不提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課程一事。
各系所在徵才公告中,若不清楚告知申請應聘人,經三級三審獲得聘任後,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英語授課課程,會不會拿到聘書後才發現聘書合約裡有這一條規定,聘書到底要接受還是不要接受?非英語系國家畢業的新科博士,如果得知不論應聘到政大的哪一個系所,「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一門英語授課課程」,專業上傑出優秀的人才會不會因此打退堂鼓,跳過政大教職的申請,政大開缺卻徵不到人,或者院系所教評會在選擇時,會不會因此放掉最優秀的人才,而選擇研究雖不是最佳,卻也還不錯,但最重要的是會英文的人才。這樣各系真的選到最好的人才嗎?
新進教師接受聘書後,如果後來發現雖然用英語授課,可是學生聽不懂,改用中文講,學生一下就聽懂,但是受限英語教學,老師還是硬著頭皮用英語授課,學生因此把教學問卷評鑑打很差,這是否會影響到老師未來的升等?新進教師如果因此放棄英語教學,是不是意謂著未來根本沒有機會通過升等?沒有明確告知的系所,接下來可能面對新進教師無法英語授課,或不願授英語授課,而學校並無正當的法源能夠來要求這些新進教師必須授英語授課。在相關問題尚未被釐清之前,貿然施行「新進教師每學期需授ETC課程」之方案,日後恐將衍伸更多的法律爭議以及教學上的問題。
4、在保障學生的上課權益的前提下,我們鼓勵適當的優質的英語授課,強化學生專業能力的同時也兼顧其國際競爭力,也同時顧及外國交換學生的課程需求。
我們要求校方廢止的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分系所、一律強制要求、不尊重系所學術專業的「強制英語授課條款」。
我們誠懇要求校方行政高層,必須履行正當法律程序,透過校務會議匯集校內意見、充分討論後決議才能修改相關辦法。但是我們更誠懇期盼,校方應優先尊重各系所學術專業自治為前提,不強制硬性規定各系所新進教師的英語授課課程。
連署發起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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