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Felipe Ernesto
文 / 管中祥
內湖女童慘遭殺害,讓人悲憤,社會也高度不安。只是,類似的事情一但發生,即使司法系統尚未介入審判,許多媒體就在第一時間以手上有限的蛛絲馬跡,扮演起偵探或法官的角色。這次事件中,第一個被找出的殺人理由就是:精神疾病。而蘋果日報的社論是這麼說的:
“兇手固然與被害女童無冤無仇,但他的精神狀況構成了他逞兇的內在邏輯,並非沒有原因。這麼多精神病患走在路上,有如移動的炸彈,怎不令人恐懼。 “
雖然這篇社論想要告訴大家,整個社會是多麼輕忽精神障礙的現象,但卻仍然假設精疾病是這次兇嫌殺人的原因,精神病患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事實上,這樣的報導恐怕已有違法之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寫明:「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若是違反,媒體得受罰。而衛星電視新聞台的自律公約自己也說:「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輕率的報導?
什麼才是犯罪的動機至少要經過司法審判才能確定,若是涉及嫌犯的身心因素,有時還得經過專家鑑定,不是媒體在第一時間說了就算,因為他既不是法官,也不是醫生。
然而一但犯罪事件發生,我們總是急切地想找出犯罪的成因,但媒體處理新聞的時間有限,也未必有相關的能力與知識,很容易就從過去的經驗中找尋負面社會標籤,與犯罪行為快速連結,因此,精神障礙、啃老、吸毐等社會因素很快就成了媒體裡犯罪的可能原因。這樣作,一方面滿足新聞作業的快速流程,同時也和社會對邊緣者的刻板印象,以及報導者本身的文化經驗高度相關。
這種現象並不是台灣獨有,Coverdale、Nairn與Claasen等人在2002年檢視了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家有關媒體與精神障礙的研究發現,這些國家的媒體文本中的精神障礙者具有高度的同質性,通常會誇大精神障礙者的異常行為與負面的描述,特別是與暴力行為的描述最為顯著報導,充滿對精神障礙者的偏見。Philo等人的分析則指出,媒體中的精障者不僅會對陌生人施暴,也會對熟識者或家人施暴;甚至會無端的虐待動物、連續性侵女性,甚至被描述成沒事拿斧頭在街上亂砍,非法擁槍自重的「恐怖份子」。並且會以「惡魔」、「怪獸」、「虐待狂」等極度負面的字眼描述當事人,並呈明示或暗示這些暴力與恐怖行為與精神疾病有關,媒體報導把「患有精神疾病」與「成為高危險罪犯」畫上等號,但實際上僅很少數的精障者會有媒體報導描述的暴力行為。
精神疾病與暴力犯罪連結不僅是許多人對精神障礙者的觀感,同時也是主流媒體經常強調的報導面向,根據Rober的研究發現,大眾媒體是人們獲得精神疾病資訊最重要的管道,其中又有超過74%的受訪者指出報紙是其獲得相關資訊的最主要來源。
就精神醫學的定義來說,精神疾病的類型十分廣泛,包括憂鬱症、躁鬱症、情感型疾病、妄想症、精神官能症、強迫心理症、乃至過動症與情緒障礙等,且發病的誘因有一些是外在環境誘發,也有一些是生理疾病,然而,在這些複雜的病理成因下,精神障礙者的社會形象,卻往往被簡化為「瘋子」、「失能」、「肖ㄟ」、「罪犯」等簡單符號。
更多時候,媒體誇大了精神障礙者的暴力行為。前衛生署醫政處處長薛瑞元就曾表示,精神醫學的統計顯示,心智障礙者攻擊他人的比例是一般人的三分之一,而受害的比例高達一百倍。
這並不是說,精神病患就不會攻擊人,或者,社會系統也不必提供精神病患的必要協助,即時真是因為精神障礙傷人,背後恐怕還有更複雜的理由。只是,一但悲劇發生,我們就很容易直觀式的歸因,但事情並非這麼簡單,社會對精神障礙者要有更多的了解,對犯罪原因要有更細緻的釐清,不必將殺人動機與社會刻板印象快速連結,特別是大眾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