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佳玟(成大法律系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再談一次這個主題,是因為原來的文章(被害者擁有自身的悲劇嗎?)其實還沒寫完。一開始動筆是因為BBC的文章,所以文章就結尾在那裡。不過發現犯罪被害人相當程度擁有自身悲劇的定義權,但這個定義卻是一種與他人協商與共作的結果,除了讓我們看懂BBC那篇文章之外,還有什麼意涵(implications)?
如果說女童母親的表現讓多數期待割喉案可證成死刑正當性,加速死刑執行的人失望,那麼,這個被害人對於支持廢死理念的人而言,就可說是一個理想的被害人。如果這樣的分析不會被罵太冷靜(因此太冷血)的話,我大概會說,這樣的被害人應該會讓所有反對嚴刑峻法反對死刑的人「在心底偷偷地鬆一口氣」,即便一樣是為這個家庭哀悼著。
不過,就像犯罪會發生在哪個地方,哪個家庭身上是難以預料的一樣,對於刑罰之正反兩方而言,會有什麼樣的被害人是難以預料的,國家的刑事政策會被個案帶往哪裡去因此變得難以預測。因此每一個個案發生,可能提供被害者一個 new look 時,同時會有試圖將被害者拉回 old look 的舉動。但每種拉扯都是一種協商,因而還是可能逐漸改變或至少豐富了本來貧脊與單調之被害者的面貌。
事實上就連被害者自身也沒有一個固定的 look,被害經驗是一種持續的建構,最好的例子就是王薇君,她從之前到現在,被害經驗呈現相當大的變異,而這個變異,也是在與外界互動之後,重新自我建構的結果。
所以,沒有一個本質不變的被害經驗,它從一開始就必須回應外界,它時時被回顧被建構,建構這個經驗的有可能是遇到的人,體認到的事,但更有可能的是這個制度對待她/他的方式。他/她的人生其他面向的挫折與領悟都有可能讓他/她對自身的悲劇改觀。
這樣的討論應該可以指向幾個務實的意涵(implications):
1) 好的被害保護制度,意思是指不光是經濟上的援助,還包括心理的支持、對話,可以協助被害人轉化被害經驗。
2) 從 Claire Wang 與王薇君的例子來看,前者是共學團成員,後者後來跟廢死聯盟有不少接觸,可以說社運團體這幾年在刑罰議題上的努力沒有白費。遇到這樣大的傷害怨天怨地是人性,哭天搶地是自然反應,這兩個人自始沒有這樣或是後來沒有這樣,其實是長期討論對話的結果,觀念的轉變只能這樣,甚至是觀念的維持也必須這樣。
犯罪創造被害人,但犯罪並不決定被害人的悲劇。這個社會怎麼說怎麼做,這個被害人怎麼想怎麼看,才定義了被害者的悲劇。在這個被害者至上的社會裡,體認被害經驗的建構性與流動性,才能幫助我們超越既有的思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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