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被濫用,只修集遊沒屁用」,華光社區反迫遷陳抗者與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天(4/6)前往民進黨部開記者會指出,《集會遊行法》已經不是警方執法的判斷標準,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名才是真正鎮壓人民集會遊行的手段。華光社區反迫遷陳抗者何友倫表示,三年前(2013)華光社區金華街反迫遷抗爭時(公庫相關報導),當時有十多人被以刑法「妨害公務」提告,後續5名被告被起訴,一審判決有罪、拘役50天。現在二審上訴中(相關報導),將在4/13開庭。雖今年民進黨取得國會多數席次後,傳來將對《集會遊行法》提出修正(相關報導),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基本權利,然而對於警方濫用《刑法》「妨害公務」將陳抗者入罪並無表態與積極作為。民間團體要求民進黨應承諾執政後不得以「妨害公務」濫訴,並修正《刑法》相關法律。
對警方來說 「妨害公務」認定條件寬鬆、定罪率高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陳抗者、被告當事人張志綸說,政府過去以《集遊法》箝制人民言論自由與陳抗活動,2014年時《集遊法》被宣告部分違憲後,警方發現對付陳抗者「不好用」,可能會有爭議,開始從《刑法》找法條偵辦陳抗者。「比如說,進到公家機關靜坐喊口號抗議,就會被告『侵入住居』;擋怪手是強制罪、擋車是公共危險罪,還有『侮辱公署』等奇怪罪名。」他認為,最常被濫用、對警方來說最好用的就是「妨害公務」,因為認定條件非常寬鬆、定罪率高,刑期又比《集遊法》嚴重。
「過去要求國家修正《集遊法》,現在全民還在等著看;補起《集遊法》漏洞後,同時也要補起「妨害公務」的洞。」「妨害公務」構成要件寬鬆,原本是指對合法執勤公務的公務員行強暴脅迫的行為,然而卻被警察、檢察官及法官任意擴大解釋妨害公務的定義。張志綸說,大安分局在424華光案中的執勤合法性,在封街範圍、時間、警力人數及法源依據上是有問題的。4月24日時,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將對金華街上的非正規住居強制執行拆遷,並事前發函給大安分局派2名警察到現場。然而大安分局在拆遷前一天4月23日下午就出動大批警力,並將長達400公尺的金華街道路封起來,貼公告表示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封街。
誰能好好定義「合法公務」?
抗爭過程中,陳抗者推到警方盾牌、爬上警方設置的圍籬,就構成「妨害公務」,在一旁拿麥克風呼喊口號的也被算上「妨害公務」。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卻不管設置圍籬、使用盾牌是不是經由正當法律程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是不是被擴權解釋?張志綸說:「如果沒碰到警方也能被入罪,那往後是不是瞪了警察一眼,也可能被告妨害公務?對警察執行公務的合法性認定,應該要有更嚴謹的標準,才能避免警方違法濫權。並不是說穿上制服就是合法公務、阻擾他就是妨害公務,不應該是這樣子。」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代表、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指出,由於合法公務的定義不明,警方行使「禁制區」的範圍也不明,甚至可以自由移動,也算合法公務?又或是「強暴脅迫的標準」,抗爭現場實務上經常出現警民推擠,只要一推擠、碰到警方盾牌,造成警方踉蹌就成立?這居然也是王鐘銘入獄的理由。王曦呼籲立法院應通過以民間版本為主的鄭麗君委員版集遊保障法草案,並要求立委全面檢討刑事入罪化的法條。
人民抗爭容易違法 法官卻不問為什麼要抗爭
因江翠護樹案及聲援華光,兩度被以「妨害公務」定罪、入獄的王鐘銘,呼籲大家應去法院旁聽訴訟過程。他認為訴訟過程中最嚴重的狀況是,當陳抗者在法庭上談為什麼要進行這樣的抗爭以至於被入罪,法官與檢察官是「聽不進去的」。因為他們認為「為什麼抗爭」與「妨害公務」案情無關,已經被設定了「妨害公務」的司法框架。「集遊法修法若沒辦法把陳抗案件原本的訴求框架設定好,讓陳抗事件就是要回歸到訴求、抗議本身,否則法官就不會聽進去。」
王曦表示,原本民間團體認為應該要直接廢止《集遊法》,但後來發現,由於現行「妨害公務」罪名被濫用,把《集遊法》廢除的話,抗爭者就被放在惡劣的法治環境中。不只《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甚至《入出國及移民法》等都被拿來定陳抗者罪名。
民進黨:呼籲司法機關審判時要審慎衡量
民進黨部社運部組長李世明出面接受陳情,將民進黨聲明念一遍:
一、民進黨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權是一貫主張,《集會遊行法》修正是努力目標,同時已經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納入立法院黨團本會期重要優先法案。
二、目前民進黨提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已經過立法院委員會初步審查,法案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將「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的方向修法,鬆綁限制集遊權,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三、近年來許多人民因陳情抗議身陷司法官司,呼籲司法機關審判時要審慎衡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何友倫持續向李世明追問,民進黨黨團是否會按照鄭麗君委員版本草案修法?而民進黨對妨害公務相關問題態度立場是什麼?是否會修正妨害公務相關法令?然而李世明表明不回應陳抗民眾現場提問,僅接受陳情。陳情民眾對於民進黨的模糊表態感到非常不滿,認為在今年1月時、總統大選期間就曾到民進黨黨部陳情過,當時社運部副主任就民團訴求表示會「再研究」,顯然過了三個月仍沒有明確回應。民間團體誓言會監督民進黨到底。
華光社區反迫遷陳抗者及人權團體訴求:
1、徹查2013年4月24日華光社區強制執行拆遷案,警方違法封街的狀況。
2、民進黨應承諾執政後,不再濫用「妨害公務」入罪。
3、對於現行「妨害公務」及其他刑事化罪名做通盤檢討、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