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忠政(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
4月7日上午8:55到議會,被要求填一堆個資,並且交證件讓對方扣押後,換來一張貴賓旁聽證。我請教駐衛女警是否有幫我反映我們希望簡化程序的事。女警無法回答,就通知隊長來。隊長來,就回說這是規定,他也沒有辦法,希望我不要為難他們,有問題可以行文請上級回覆。
我轉身要往樓上旁聽席走,隊長就說等一下,要等警衛開門。他隨即用對講機交代部屬帶攝影機到旁聽席。
在旁聽席,駐衛警就坐在我左後方兩排的位置,右後方是他調好對準我這角度的攝影機錄影中。不久,永湛也到現場,我向他說明我的手機攝影方法,請他等一下幫忙錄下我和駐衛警的溝通過程。
今天議會主持是副議長李曉鐘,他先請工務局長做工作報告,接著就由第一位議員陳志謀質詢。我趁議員質詢時拿出相機拍攝,當然引來駐衛警制止。我說議會旁聽辦法沒有說不可以攝影,為什麼你要制止我們?對方說是上級規定,我說請拿出禁止攝影的規條來,不然你是在妨礙公民的自由。對方一時不知如何回應,就走出旁聽室去求援。
桃園市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桃議法字第1040000484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桃議法字第1040006030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
第一條 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議場錄音錄影之管理,特依據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會於進行會議時,應錄音、錄影。
第三條 本會議員得申請由本會剪輯、錄製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
第四條 本會議員得播放、轉錄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其他議員發言之錄音、錄影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會會議時,除本會議員及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議長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自行錄音、錄影。但登記有案之大眾傳播媒體人員經大會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會每屆議會之錄音、錄影,以保存至次屆任期屆滿為止。如議員有特別需求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過一會,隊長拿著一份文件過來,說那是議會錄影錄音辦法,有規定不准錄影錄音要我要遵守。我看了後告訴他那是2014年時期還沒升格的資料,並強調市議會去年通過的最新旁聽辦法沒有規定,他們就沒權利這樣要求。說也奇怪,他轉身走後,我們繼續做拍照的動作,他們就沒再來制止了。
又過了一會,我決定請他們把攝影機移開。用攝影機對著公民做監視動作,是把公民先設定為賊的不友善舉動。兩年前我們開始做議會監督時,議會並沒有這樣失格的舉措,從去年詹江村議員開始對公民團體一路放話汙衊,尤其是對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彭如玉理事長的無的放矢,企圖透過輿論抹黑彭理事長事件爆發後,議會就突然開始把公民當賊防,錄影機就開始監視監督公民起來。
此時後方已經有兩位駐警坐著監看我們,門外也調來幾位駐警待命。我向坐在椅子上的兩位駐警表示請他們把攝影機移開,尊重公民的基本權益。他們說這是規矩,上面有交代不能不執行。我花一小段時間和他們溝通,他們顯然毫無轉折餘地。我只好說我要舉標語,請他們也能尊重。這時其中一人向後走出旁聽室,我也回到座位從書包裡拿出標語,這時三個駐警就上來制止,其中一位竟然把我的標語搶過去就往後跑,我這時才開始大聲喊出:喂,你們搶我的東西,怎麼可以搶公民的東西,之後就只好對著主席台喊話了。
被架出場,他們把被抓跑的老花眼鏡和揉成一團的三張標語還給我。國民黨團書記長李家興過來關心,他雖然很想幫忙,但顯然不了解公民的基本權益,抓不到重點的要當和事佬。不過還是起了一些緩和作用。(閻中傑議員也來表達關切)。接著駐警隊長要把我的貴賓證收回去,意思是今天我完了,別想再進旁聽席了。我沒有交給他,對他說我還要回去旁聽,他說你不可以再進去了,我問這是誰決定的?他回我:看這裡是誰作主啊!
【投書】潘忠政:公民監督議會 議會「監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