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公庫特約記者陳淑敏
2002年,鄭性澤涉及台中豐原KTV槍戰,被認定是殺警兇嫌,2006年死刑定讞;十年後,台中高分檢卻首度為死刑犯鄭性澤聲請再審,昨(4/12)日下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傳訊鄭性澤出庭,鄭性澤向法官陳述:「我沒有持槍殺人。」提出聲請再審的檢察官陳幸敏也認為原判決無科學證據,她表示她所提出的新事證鑑定,足以扭轉鄭性澤有罪判決。
2002年台中豐原KTV包廂發生槍戰,包廂內共有七人,羅武雄酒醉後持雙槍掃射,最先衝進包廂的員警蘇憲丕中槍殉職,而羅武雄也在槍戰中死亡,此案在豐原警局偵辦下,鄭性澤被認定為開槍殺警兇嫌,2006年死刑定讞。多年來在冤獄平反協會等團體及義務律師團多方協助下,提出多次聲請再審,均遭駁回。
法官林美玲開庭時即表示,今日不做調查,僅透過檢察官、辯護律師以及受刑人鄭性澤出庭問訊,了解聲請再審是否符合要件,且本案特殊,是由台中高分檢聲請再審,檢辯雙方訴訟關係角色轉變。法官林美玲原傳訊被害人家屬,希望讓被害人家屬了解聲請再審事由並表示意見,但被害人家屬並未出庭。
檢察官提出新事證 足以改變鄭案原判決
檢察官表示原判決並未經過科學鑑定,此次聲請再審依據104年修正刑事訴訟法420條,所放寬的「新事實、新證據認定標準」。檢察官委託臺大法醫學研究所做的命案現場重建與彈道鑑定,透過新的科學鑑定報告結果作為「新事實認定」。
刑事再審新法
2015年2月,立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再審之新證據」之概念,新法刪去「確實」二字,並增列「新事實」,同時明定「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之時點,不以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並規範「綜合判斷理論」,以期避免冤獄。(資料來源:冤獄平反協會)
臺大法醫學研究所的鑑定報告中對於槍戰的時間、位置均重作鑑定。報告指出:死者蘇憲丕是面對開槍者連續發射三槍後,一邊中槍一邊倒地,才導致地上的人型血跡。原地檢署法醫鑑定只有一處傷口,但此次新鑑定發現有另外兩處傷口,且顯示子彈來自同一方向,也就是羅武雄的位置。
檢察官陳幸敏表示,依據時間判斷,當時槍戰只有持續五秒,死者蘇憲丕在兩秒內連續中彈,鄭性澤包廂內的位子並不符合死者正對面的開槍方向,他質疑,即使原判決認定鄭性澤是移動到羅武雄的位子開槍,鄭性澤又如何在小腿中槍的狀況下,於槍戰五秒內快速移動到羅武雄的位子開槍?而當時包廂內已被優勢警力包圍,鄭性澤沒有動機特別移動開槍殺警。
原判決認定,羅武雄當時已遭槍擊死亡,直接排除掉羅武雄的攻擊可能,但檢察官陳幸敏根據國外文獻案例指出,除非槍擊中腦部才會失去行動能力,否則即使是擊中心臟、頸動脈的情況下仍有行動能力,因此推論,羅武雄在當下仍有反擊能力。檢察官就以上新科學鑑定報告結果,作為新的客觀證據,提出再審聲請理由。
辯護團提出自白鑑定書 認定鄭性澤自白欠缺真實性
辯護律師團也認同檢方提出的新事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要件;羅秉成律師另提出的新證據為彈道實驗影像報告,將推翻原判決的二階段殺人說;律師羅秉成更大膽提出日本法律實務的「證據構造論」,以司法心理專家所做的自白鑑定報告,動搖原判決的「證據構造」。
證據構造論(證據構造重組說)
證據構造的基礎是以“物證”為中心的事實認定,於再審程序中運用,主張“證據構造分析—證據再評價—(加上新證據後的)綜合評價”的分階段證據分析方法,使再審程序中對證據事實的分析評價具有“可視性”、客觀化。
(資料來源:龍宗智 杜江,證據構造論評述)
羅秉成指出,原判決的舊證據只建立在鄭性澤的自白、法醫與其他證人的證詞,卻完全排除羅武雄開槍,明顯缺乏客觀科學證據。他表示,自白本身具有任意性,因此就本案的自白紀錄,重新委託司法心理學專家判定自白鑑定真實性。
羅秉成也說,根據鄭性澤最初的自白陳述只有「坐在座位上開槍。」,到了最後判決卻變成「鄭性澤移動位置殺人」,這樣的判決只為了符合現場的彈殼位置,卻沒有經過嚴謹的彈道實測,只憑證人口述,完全與客觀證據不符。
「自白鑑定報告」是由冤獄平反協會委由臺大心理學教授趙儀珊進行分析,針對訊問影像紀錄、情境心理分析以及與鄭性澤友人訪談…等方式交叉分析後提出。「自白鑑定報告」指出鄭性澤的自白欠缺真實性,且鄭性澤有服從性人格,從訊問影像記錄也可看出多是警察設定問題與答案,被告附和警方答案應訊。
辯護律師邱顯智補充,原判決的證人口供也充滿疑點,KTV包廂內兩名證人曾表示,遭警方刑求才作出「鄭性澤開槍」的口供,證人張邦龍也曾提出驗傷單證明遭警方毆打刑求。另外,邱顯智提到民國94年許倬憲法醫雖提出:「蘇憲丕不可能遭連續中槍。」但他認為,法醫並無彈道鑑定專業何以做出此判斷,且如今的新科學證據,已動搖原判決,希望庭上能讓鄭性澤早日回家。
自白鑑定報告能否納入核心證據?
法官認為「自白鑑定報告」類似測謊,是否構成核心證據需再評估,但「自白鑑定報告」是由冤案平反協會提出,屬私人委託,並非由法院、檢察官所囑託的機關鑑定人,法官認為恐有違刑事訴訟法208條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
不過,羅秉成回應,104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放寬新事實認定,司法心理學的自白鑑定屬於法學以外的科學新知;國外有大量文獻均支持法學以外的專業分析,建議法官傳訊趙儀珊教授出庭說明。另在其他再審案例中,也有私人委託的科學實證基礎,都足以列入聲請再審要件。檢察官最後也補充強調:現有新事證已足以動搖改變原判決,可根據臺大法醫研究所報告,請法醫到庭訊問。
鄭性澤等待十年的自我辯護 請求檢方釋放
鄭性澤在庭上也對法官自白陳述:「我沒有持槍、殺人,自白是因為遭警察刑求才做出不實的自白。」最後鄭性澤更提出,希望根據刑事訴訟法430條,申請再審後請求檢方釋放。羅秉成與邱顯智也補充,一但開啟再審條件,開啟在審前若有動搖原判決,檢方可先行釋放被告。李宣毅律師認為,從本案件有機會看見司法制度上的突破,審辯檢三方不再是對立角色,希望邀請合議庭一起合作,讓審辯檢三方站在一起,避免誤判無辜。檢察官當庭並無回應是否釋放鄭性澤,法官問訊結束後,鄭性澤還押台中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 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 ,得命停止。
鄭性澤家屬、鄭性澤平反大隊 盼鄭性澤早日回家
鄭性澤辯護律師團、冤獄平反協會等聲援團體與鄭性澤家屬開庭結束後,在法庭外召開記者會。鄭性澤的母親與弟弟也全程參與開庭,家人們原本抱著鄭性澤可以一起回家的期待,最後鄭性澤仍還押台中看守所,鄭性澤弟弟發言:「希望法院能儘快釋放我哥哥,我哥哥是冤枉的,既然檢方都認定兇手都不是我哥哥,希望哥哥能早日回來。」羅秉成律師也呼籲:「多關一天,就是多一天的冤獄。」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帶來蘇建和案的聲援布條,與大家一起呼喊:「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
記者會最後,由每個月為鄭性澤送餐的魚麗共同廚房創辦人蘇紋雯朗讀〈鄭性澤致檢察總長的一封信〉:
「….感謝台中高分院檢察官為我聲請再審,這舉動點亮了我的生命火光,可以看見「重生」的曙光。謝謝!
我如卡爾斯特說:『我就是經歷了一段別人蓄意給我安排的命運。這其實並不屬於我的命運,但是我卻得經歷』…..我在此卑微的請求檢察官….立即把我釋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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