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新海瓦斯工會、戰鬥法律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實施至今已滿五年,並且在運作上已出現許多問題。在此同時,民進黨又再次背負眾人期待成為執政黨,對此我們認為,面對裁決現行種種問題,520新上任的勞動部長郭芳煜應該立即面對,並在此之後提出明確的改革方案!
就我們看來,裁決機制實施5年來共有以下四大問題急待改革:
◆未落實「職權調查」,放任工人被宰割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也就是說裁決會必須「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而非「被動」等待當事人主張。但實際情形卻是裁決會常置身事外,並由雙方自行攻防,而未依其職權進行調查以釐清真相!
這樣的審理模式不只是違反了現行規定,更重要的是,在目前裁決會仿效法院的進行方式下,這樣的作法將對無錢無勢請不起「大律師」的工人更顯不利,而此無疑是在裁決中重現原已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並任由相形弱勢的工人和工會自生自滅!對此我們要求裁決會應確實遵守目前制度的規範,並負起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責任,而非放任工人生死不管!
◆審理期間過於冗長、申請限制認定嚴格
依目前規定,裁決審理期間雖「最長」便可達4個月,但在運作上利用申請人的補正時間或相對人的答辯時間,實際審理期間則可能超過5個月以上,又即便資方打壓工會和工人的事實已非常明顯,工人仍時常必須經過4個月以上的審理折磨。裁決機制所標榜的迅速救濟儼然已成天方夜譚,而其結果便是拖累在制度中與資方搏鬥的工人和工會,更拖累一個個在背後辛苦支撐工人的家庭,這其中,因長期審理無法定案而自殺及心肌梗塞的萬化工會幹部和自殺的台勤工會幹部家屬都是血淋淋的例子。
另在案件申請上,有關90天的申請期限亦被嚴格認定。但不當勞動行為通常是出於雇主反工會的動機,所以必須透過長期的勞資互動觀察才有可能發現或取得證據。例如,雇主出於同一不當勞動行為的意思,先後對工會幹部採取記過或調職等不利益對待,經過90天以後,該幹部才發現考績上的不利益或調職是出於不當勞動行為的事證。但裁決會卻時常荒謬地忽略此一現實,並在90天的申請期限上採嚴格認定,而造成許多工人和工會一開始便無法請求救濟。對此我們要求裁決會在申請期限的認定上,應著眼勞資的現實互動,基於繼續性之不當勞動行為概念,以雇主所為的最後行為時點來認定,讓裁決機制能真正發揮救濟功能。同時我們亦主張申請期限的限制應參考日本立法例延長為一年,並明確導入繼續性不當勞動行為概念作為判斷基準。
◆勸誘和解手段運用氾濫,解決爭議凌駕工人權益保障
我們不反對以和解手段來解決爭端,但我們認為和解仍必須符合制度意旨,須在充分調查資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後,基於長期勞資關係之維持,使資方承認其不當勞動行為並有所反省之前提下,方有運用的意義。
然而目前的和解手段卻常常只是單純用以彌平紛爭或減輕裁決會作成裁決決定的負擔,且每每在調查會議中耗費掉許多時間,而與裁決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與事實的時間不成正比,所以不僅常常未能還給被打壓的工人公道,反而可能更進一步弱化工會的影響力。我們認為這樣的操作,反映的是裁決會對於和解的錯誤認知,同時也反映了目前制度中對和解手段規範的缺乏,因此我們認為在制度中應對於裁決會和解手段的運用加以限制。
◆未建立移地調查機制及善用入廠訪查權限
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規定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應在何處召開,同時第44條第3項也規定裁決委員可以進入資方事業單位「訪查」。但是裁決會卻未曾運用這樣的權限。而這樣的結果無疑對非台北周邊地區的工會和勞工極不公平且極不友善。因此我們強烈要求裁決會應慎重考慮申請人的要求,移地到申請人便利之處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亦應進入資方處所進行訪查。
以上問題都再再讓工人難以透過裁決獲得救濟,並且讓該機制成為另一個拖磨工人的制度。我們認為,如果這些問題再未能獲得解決的話,那裁決機制不久後將會被工人和工會所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