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即將5週年,然而近年勞團發現,其制度的缺失產生許多受害者。4月20日時,立大化工工會、新海瓦斯工會等工會代表及其他勞團前往勞動部提出「5大改革要求書」,包含裁決會未落實「職權調查」、審理期間常拖到快半年等問題,以至於被資方打壓的勞工,可能半年間都沒有薪水或穩定工作,承受極大的經濟壓力。過去還曾發生亞化工會2名工會幹部在裁決期間不幸往生的事情。因此勞團集體要求現任次長郭芳煜,同時也是民進黨政府520將新上任的勞動部長應盡早面對,期待一個月後提出改革方案。
資方干擾工會運作 懲治資方的不當勞動行為
受害的新海瓦斯工會幹部袁月嬌現場演出行動劇,表現想要尋求「工會保護」的勞工,卻被有著5大疏失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繩索給困住。勞工透過「組織工會」強大力量,防止資方剝削勞工。但仍經常發生資方干擾工會運作,破壞勞工團結。經常發生許多工會幹部依「工會法」進行勞工權利,例如請會務假為會員爭福利等,卻被資方否準,甚至殺雞儆猴,解雇幹部,造成工會及會員的寒蟬效應。
5年前政府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在2011年5月1日修正施行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部也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透過其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以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權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團體爭議權。
工人取證有困難 裁決方依法主動協助調查
「我在裁決過程中能活下來,算很不錯了。」桃園縣總工會會務顧問、橡樹工業材料公司企業工會監事會召集人彭材表示,他3年來打了4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分別是被資方否準會務假、不當調動職位、年終獎金分數考核歸零等案,並針對後兩項進行2個行政訴訟及1個民事訴訟。最後資方皆敗訴。然而他形容過程慘痛,勞工缺乏行政資源,單憑勞方難以取得事證,無法有人協助入廠調查。
立大化工工會秘書藍仁偉表示,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應主動調查實際情形。可是實際上卻把舉證責任丟給工會及勞工,勞工只能自行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否則會被裁決會視為怠惰。甚至勞方會被期待自己請律師主張,但是勞資關係中實力與資源永遠不對等,勞方無法比擬資方可以請「一小時8000元、同時三、四位律師」,使得裁決會上複製勞資不公平關係。「制度中很清楚,裁決會有調查的責任,憑什麼丟給工人?這是裁決會置身事外、放任勞方自生自滅的展現。」
裁決拖5個月 工會幹部壓力大到自殺
勞團指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原本設計成快速救濟,實際上裁決審理期間過於冗長,依目前法律最長審理時間可到4個月,實際上的運作卻變成常態,若再加上補證、答辯等程序時間,可能長達5個月之久。若為不當解雇案,勞工可能近半年沒有薪水收入,其間還得面臨資方的打壓,對勞工而言絕對是折磨。藍仁偉提到,過往亞洲化學公司打壓工會一案,就發生分別有2位工會幹部在裁決期間不幸往生,一位病逝,一位疑似壓力過大自殺。也有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的幹部家屬,因長時間無法承受裁決壓力而自殺。「顯然勞動部裁決會無法理解也不改善,才會持續放任4個月審理期。」
新海瓦斯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則表示,她面臨公司不當解雇提出裁決案,是今年第一案,至今快5個月了還沒有裁決結果。她說:「公司對工會的不滿,想盡辦法對幹部下手。總經理很惡質,要求我乖乖接受公司命令,不然解雇我。還說『告贏公司頂多付薪水,我請大律師對付你們就可以了。』」
裁決要迅速、簡便、有效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提到,訴訟外的調解機制有3原則:迅速、簡便、有效。然而裁決案件都要到台北申請,花東地區一件也沒有,在高雄地區的工會也要很多人要搭夜車來台北申訴,這使得離北部很遠的勞工沒有機會請求救濟。勞資爭議處理法雖無強制規定在北部,卻無針對申請人地區進行裁決,實則不便。另外,張鑫隆認為裁決結果的有效性也大有問題。裁決委員會可以做有效或無效的判斷,但是是假的,若判定資方解雇無效,資方只要去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結果等於歸零,沒有效果。
桃產總理事、永華機械工會理事商明郎說:「公司行為雖然不合乎法令,但並不會從中記取教訓。裁決制度對一個營業額數億的企業來講,兩、三萬的裁罰根本不痛不癢。」2012年曾因發文宣爭取年終獎金,被公司不當解雇。在裁決判定商明郎復職後,公司不甩判決,由工會對公司進行圍廠動作後,才讓商明郎復職。後續商明郎又因資方否準會務假及不當調動職位,持續申訴裁決案中。
為勞工謀福利而和解 不要為了打發而和解
「工會理事依法可以請會務假為勞工謀福利,但裁決委員卻拼命想要我跟公司和解,甚至認為勞工在公司上班,公司不準你請假,你是不是可以盡少出去?我若答應和解條件了,後續會務假變少,台灣的工會怎麼會有力量?」在永華機械公司工作超過25年的商明郎體認到,會務假是最基本讓幹部處理會務、替會員爭取福利的時候。資方就是希望工會壓制在公司內部,封閉訊息,例如資方業績很好,為何仍對員工維持低薪,不分享利潤?
藍仁偉則表示,勞團並不是反對以和解做為解決紛爭的手段,而是要符合制度意旨。現行「搓和解」只是裁決會意圖減輕負擔的手段,壓制工人答應和解方案,草草結案。在勞工沒辦法取得公道跟救濟前,工人常常被威脅欺騙,和解方案甚至常常是比目前法律規定還要差的方案。若勞工沒有其他協助,就會答應不好的和解方案,反而促使弱化工會實力,凸顯裁決委員對和解的錯誤認知,規範太少。
勞工團體訴求裁決機制亟需改革的5大問題:
一、未落實「職權調查」,裁決會應依法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
二、審理期間過長,應快速救濟。
三、申請裁決案門檻高,限制90天內,應放寬認定。
四、缺乏和解規範,裁決會應導正錯誤認知。
五、未建立移地調查機制、未善用入廠訪查權限,應慎重考慮申請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