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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永社對馬英九提起「刑事告發與限制出境聲請」

文 / 永社

針對馬英九總統所涉及「大巨蛋圖利案」、「與黃世銘洩密案」、「財產來源不明案」等數項罪嫌,永社召集義務律師團,今(26)上午十時於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團體聯名依法提起告發,同時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進行必要之證據保全。

律師團告發事實略述如下:

1. 馬英九涉大巨蛋案圖利罪部分
根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104年5月調查之「遠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書,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私下同意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法定應記載之營運權利金,即「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雖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契約利益」,亦應構成圖利罪,檢察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偵查、起訴。

2. 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罪部分
馬英九為法學博士,且曾任法務部長,卻知法犯法,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此經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判決證立「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聽聞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其洩露偵查中秘密後,隨即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露王金平、柯建銘涉嫌關說等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同年9月1日指示黃世銘赴總統官邸報告偵查中個案,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同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露偵查中秘密,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之教唆犯」,馬英九之犯行罪證確鑿,雖因總統身分不能起訴,但檢方仍應為必要之調查及證據保全。

3. 馬英九財產來源不明部分
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長陳冲面對立委質詢時表示:「總統說,他實際上每年的捐款都超過他所承諾的半薪。」然我國總統每月薪資為47萬6000多元,其每年薪資應為近571萬多元,如捐款超過其半薪,亦即存款應該至多只剩下285萬元,但依據2012年監察院公布馬總統實際每月存款超過48萬元,推算馬年度存款超過576萬元,兩者差距高達約291多萬元,以上情狀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不該任意簽結,應立即命被告證明其財產來源是否合法,否則應予以起訴。

黃帝穎強調,馬英九3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檢察官有對馬限制出境的法律基礎。除此之外,馬於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亦經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所查明,而馬英九除曾有美國綠卡,他女兒更有美國籍, 且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事由滯外不歸,將造成司法訴追的嚴重障礙,因此檢察官應依法對馬限制出境。

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重申,馬英九從市長到總統,所犯三大案件堪稱罪證確鑿、傷害民主法治甚為嚴重,檢調應該要盡速仔細偵辦;他也呼籲馬英九總統應該要對台灣社會及全體人民道歉認錯,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黃帝穎最後呼籲,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免除大巨蛋標案得標廠商遠雄集團之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及被告擔任總統期間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一次刑法洩密罪及二次教唆洩密罪,另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踐踏民主,且破壞法治甚鋸,所以依法提起告發,同時聲請限制被告出境,並為必要之證據保全,敬請地檢署依法偵查起訴,稍晚並會將告發狀遞往特偵組,請兩方偵查單位切莫再互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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