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中華電信工會勞工董事,利用職權迫害員工!退休前就地升遷,破壞人事制度,並遭最高法院撤銷董事資格!中華電信工會剝奪會員選舉權,現任工會副理事長洪秀龍、監事會召集人潘進財、理事陳顯龍、監事林建利、會員代表蔡勝和,退休員工蔡石鵬均為各現任幹部之企業工會推派勞工董事,怎麼跟中華電信工會不同調? 誰反對各工會協調,倒果為因?喘共!中華電信法人股東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呼籲:交通部依法行政,責成中華電信以透明民主方式,針對各企業工會推派7位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選舉,深化產業民主。
中華電信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張緒中(國立中山大學公式所兼任助理教授、台灣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工會大聯盟召集人)指出: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組織區域為台中以南中華電信9大營運處含金門澎湖員工)為中華電信公司法人股東。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針對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準則,一再包庇勞工董事、縱容圖利少數工會幹部,導致一連串工會與會員間訴訟爭議,嚴重破壞中華電信企業文化及工作紀律,今日勞工董事派任案爭議,正是中華電信公司經營團隊,自始未依照公司治理正派經營所造成,讓中華電信工會幹部倒果為因,模糊爭議事件焦點。工會針對該爭議事件,以股東利害關係人發表聲明如下:
一、 針對中華電信公司蔡董事長團隊,縱容勞工董事蔡石朋假藉職權施壓經理人打壓基層主管,未依照常態程序對價升遷,違反公司行為準則案,並在103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撤銷勞工董事蔡石朋資格案,未於103年年報忠實揭露(現任交通部長陳建宇於104年2月12日因出任部長解任有揭露),同時大量酬庸退休高階主管出任子公司董事長,退休後還可以支領一年在職薪資三分之一酬勞,明顯爽高層,苦基層。工會通過決議:工會基於法人股東權利及維護會員工作權益,應再將相關資訊函請立委、相關主管機關及新聞界。
二、 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工會副理事長洪秀龍、監事會召集人潘進財、理事陳顯龍、監事林建利、會員代表蔡勝和,退休員工蔡石鵬均為各現任幹部另行成立之企業工會推派勞工董事(詳如附件中華電信公司105年03月25日公文),現任工會主要幹部上街抗議之訴求,怎麼跟中華電信工會不同調? 除了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勞工董事張緒中外,均為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幹部,請問中華電信工會:誰反對各工會協調,誰反對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選舉產生?誰倒果為因?今日事件,交通部及中華電信公司沒有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一路推諉包庇的結果,反而模糊事件焦點,本會強烈譴責與不滿。
三、 針對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工會曾103年3月向金管會及紐約證交所檢舉,工會指出:「由中華電信員工組成之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以員工股東身分向向紐約證交所檢舉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涉背信圖利,國民黨黨政不分,酬庸卸任官員民意代表。工會強烈批判中華電信公司(上市代號2412)經營高層等,背棄良善管理人責任,違反公司治理,為陳添枝、李紀珠棄守競業禁止!勞工董事竟然假借職權迫害員工 !董事、經理人對價自肥破壞升遷制度! 而權責受理單位中華電信人力資源處,官官相護。而且,公司高層基於工會獨立自主,勞資協商同意應取消補助工會經費,卻補助近千萬,光工會幹部差旅費一項,就補助360萬元。更離譜的是,公司在苛求各事業單位緊縮第一線員工加班費同時,竟然縱容工會幹部,另超支差旅費高達370萬以上,101年公差假超過500人次,102年竟有工會幹部出差超過200天,損失工作日超過一千日以上,變相收買工會, 致使工作紀律蕩然,間接影響壓榨第一線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更直接侵害公司股東權益。」詳如附件新聞稿。
四、 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幹部憂懼本會張緒中理事長取得博士學位後復職,重新投入工會理事長改選,無所不用其極誹謗抹黑張緒中理事長,除理事長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民刑事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重判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民事賠償新台幣共218,920元,完全由中華電信工會全額支付。而中華電信工會對合法行使職權不同意見之工會幹部,濫用職權施以停權、除名報復。理事會更決議,分會文宣不得跨區傳閱等反民主行徑,明顯違反章程,依法保障會員權益之宗旨。依據工會法第21條,中華電信工會理事會決議,由工會會費全額支付朱傳炳民刑事賠償費及罰金部分,已由工會會員、幹部向台北地檢署提起背信、業務侵佔之訴外;中華電信工會並利用會員會費,對張緒中理事長進行鋪天蓋地刑事追殺,由工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對張緒中刑事告訴13件,全部不起訴處分,整理如下::
01.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87號(侵占)
02.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41號(妨害名譽)
03.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9號 (誣告)
04.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02年度偵字第3225號(妨害名譽)
05.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42號(妨害名譽)
06.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8號(背信)
07.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764號(誣告)
0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46號(妨害名譽)
09.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180號(妨害名譽)
10.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聲議字第1886號(再議駁回)
1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151號(侵占偽造文書)
1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402 28403號(偽造文書)
13.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96號(再議駁回)
五、 另查,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違法,經民、刑事訴訟判決如下:
01、限制連任理事長不能參選理事長,經台北法院判決工會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1訴字第 704號)。
02、朱傳炳毀謗張緒中案刑事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決,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個月。被告朱傳炳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駁回上訴,定讞。
03、民事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判決朱傳炳敗訴,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朱傳炳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上字第301號駁回上訴,定讞。
04、勞工董事選舉決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2號判決撤銷,並經最高法院三審裁定駁回定讞(10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05、張緒中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當選資格案,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均判決張緒中勝訴。
張緒中理事長表示:24年前,台灣電信工會高雄分會參與主導電信三法修法過程,不僅改變了中華電信工會,更造就了今日中華電信公司免於財團分食的命運。我們深切瞭解:會員是我們推動企業文化改革的動力,會員是我們追求公平正義職場的靠山,會員更是我們監督公司落實正派經營的希望。所以,我們一路推動工會理事長、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董事長不信任案、總公司南遷案、理事長會員直選案網路公投民調等,實踐工會是會員的、由會員決定的、為會員存在的工會理念,轉換為民主透明制度。因此:張緒中強烈呼籲:國民黨執政八年期間,相關主管機關官員,拿國家公權力做個人公關,利益輸送、朋黨勾結,嚴重戕害國家公權力威信,導致法制不行;中華電信公司部分經理人結黨營私、巴結逢迎,欺上瞞下,企業文化敗壞,爽了高官、工會高幹,苦了苦幹實幹基層主管員工。
最後,張緒中理事長以中華電信公司法人股東代表身份強烈呼籲:交通部依法行政,公佈所有爭議事件過程中,中華電信工會作為,捍衛依法行政官員尊嚴,責成中華電信公司以透明民主方式,針對各企業工會推派7位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選舉,深化產業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