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汪英達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
原來「給小英的一封信」如此誇張,什麼樣荒腔走板的內容都可以大剌剌的登上!這不是民意論壇,而是報紙特別規劃出來的一個專題。當然立足點不同、利益不同的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觀點,但是報紙編輯應該起碼查一下相關法規,以及對作者(或者以這篇來說,應該是受訪人才對,因為其實不是這位陳理事長自己寫的內容作一些)言論與事實稍微做一點查證的功夫,或者,至少也應該說明:本文作者所言與目前法令不符,也與移工團體說法不同,不應該完全不管他講的內容,來函照登。一般報紙民意論壇甚至專欄社論都會在後面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之類的話,不就是怕被作者發言拖累嗎?但是這次「給小英的信」,好像不管作者或者受訪者說什麼,文責報紙都會為其背書負責了?這種登法,實在讓人再次對中國時報搖頭。
我能體會漁民、漁船船主的辛苦,但絕對無法苟同這種讓漁工與勞基法脫鉤的要求。漁業居於弱勢產業,政府應該要加強輔導協助,而非讓漁船船主以壓榨漁工的方式苟延殘喘。「漁業情況特殊,所以不該適用勞基法」的說法如果可以成立,我想每一種產業的資方都可以舉得出他們產業的「特殊性」,並且要求比照辦理,這樣一來,那勞基法乾脆完全完全廢掉不用算了。
這位船主沒說的是:「作業時間」並不等於漁工的「工作時間」。在海上作業,漁工往往少有時間休息,常常一兩天幾乎沒辦法闔眼幾小時。即使回到岸上,漁工也都必須協助搬運魚貨、整理與修補漁網與各種器具,並非在岸上就閒著。
另外他也沒說的是:漁工的工作不但勞動強度極強,並且風險極高,極易發生各種職業災害甚至死亡。部分船主只願意給外籍漁工極少食物,甚至有出海就不准吃、連自己帶水都不准,讓漁工們常常在極度飢餓邊緣,常常得自己買食物。還有,明明居住在漁船上,環境多半極差,他們卻跟廠工一樣,要被扣每個月最高5000元的膳宿費。
這種高風險、低工資的血汗產業,菲律賓籍的漁工在頭一年還得每一個月薪資直接被扣除七、八千元,繳納違法的仲介費。
住在船艙裡,每天聞著汽油味、聽著引擎的噪音,有時根本只睡在一塊紙板上,蟑螂在身邊爬來爬去,這樣要被扣最高每個月5000元的膳宿費,此外每個月還要被扣七、八千的違法的貸款(很多漁工甚至根本連貸款的契約都沒簽過,也就是說連形式上讓這筆明明是違法仲介費的「私人借款」成立的法律構成要件都不存在!),從無加班費,第一年每個月只能六、七千,即使第二年開始,每個月大概也只能領到一萬四千多。每一位外籍漁工每個月被扣除的費用,都包函了勞健保費用,有的還有僱主或仲介另加的私人保險,但是很多的漁工根本從頭到尾都沒被保勞保!對這種公然的詐欺以及戕害漁工權益的作法,我們曾經直接跟勞保局檢舉,勞保局卻根本沒積極處理。這就是外籍漁工的實況!
喔對了,這位陳理事長也故意沒說的是:其實勞基法也只保護得到在國內聘僱的外籍漁工而已。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大多都是在境外聘僱的,人數比在台聘僱的外籍漁工還要多,而那些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只適用漁業法的規定,勞基法根本從頭到尾都還沒對他們適用。所以,其實適用勞基法的外籍漁工,只佔全部外籍漁工的一半不到而已。
當漁船船主大聲呼籲,要求讓「外籍漁工與勞基法脫鉤」的時候,我們更該問的是:為什麼同樣是在台灣的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卻是以兩套法律規範?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外籍漁工,到現在都無法被包含在勞基法的保護之下?
船主的辛酸,應該向政府要求更多政策協助與輔導,不是找比他們遠遠弱勢許多的外籍漁工開刀。外籍漁工,幾乎都在長工時、勞動強度大、高風險的勞動條件下工作,很多都沒被保勞保,一旦發生工傷,往往船主隨便給點錢打發,就把漁工遣返回國。如果他們居然連最最基本的勞基法都不再享有,台灣根本有愧作為一個現代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