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科三期爭議,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等21位立委提案修正環評法第十四條,納入「信賴保護」原則 。但環保團體質疑其修法目的:「環評審查結論經行政法院撤銷確定後,原開發許可處分是否撤銷,應由權責機關衡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造成以下現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的許可,也由他們決定要不要撤銷,形同無視司法判決。
環團大聲疾呼,立委修法應檢討問題,必須廣納專家學者民意再修法,不要造成行政權凌駕司法的混亂。
環評法14條:
第十四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行政程序法117條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延伸閱讀
吳育昇提案修《環評法》 環評結論將與開發許可脫勾 /文 陳寧
支持公庫 為社運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