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東華烏頭翁社
日前於5/10烏頭翁社對外宣明三大訴求,其他核心訴求是「議會公開透明」、「保障人民直播、錄音、錄影權力」,人民才是議會的主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其中第三項「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政府本身資訊就有公開之必要,其法律層面也應是如此,況旁聽席本身界定是否為「議場內」現在雙方有不同解釋。人民監督議會是履行公民職責,法治精神、民主價值是不容置喙。首先在日前聲明中,烏頭翁社對議長承諾盡速通過,及莊枝財議員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案,我們給予肯定;但是針對現階段立法未通過的部分,我們認為可由現有法規解釋。例如花蓮縣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6條「本會會議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非經大會主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錄音、錄影。」此法目的在於維持議場秩序,說明大會主席掌握相對高的權力;同時,若議會欲更加公開透明,主席的決定就扮演重要角色。
烏頭翁社邀請議員們會談,希望傳達人民對議會的期望,我們將會在會談上提出兩點訴求:第一、修改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六條,使主席無權阻止人民錄音錄影;第二、在旁聽規則講述保障旁聽者錄音、錄影、直播監督議會之權利。
針對這兩點,首先本社立場反對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六條:「本會會議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非經大會主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錄音、錄影。」我們認為主席無權阻止人民錄音錄影,應修法為「本會會議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任何人皆可在議場內直播、錄音、錄影。」,使主席不至於無限上綱議會規則,阻止人民行使公民權。再來,以旁聽規則增設「保障公民於議會進行監督,作為旁聽人之公民應給予尊重以及保障其錄音、錄影、直播之權利。」以象徵議會背後受廣大民意進行直接監督。
希望議員共同為議會公開透明努力,拉近人民與議會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