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Ray Yu
文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進入二審程序以來,
爭議一:先起訴再補證據 準備程序形同虛設
準備程序的主要功用與目的,在於整理與釐清案件事實爭點、
然而,本案檢察官在第一次準備程序庭時,
爭議二:審理中當庭提出新證據調查,合適嗎?
為了發現實體真實,《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中,
前者指的是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時,
而第163條第2項則規定了法院依職權而發動的澄清義務:「
從上述可知,準備程序庭就須確定審理程序中要調查的證據有哪些,
爭議三:遲來的新證據引發爭議 國衛院報告具證據能力嗎?
5月3日的審理庭,檢察官再度拿出國衛院研究報告,
本案一審時,彰化地院院方未採信檢方所提出的檢驗報告,
再者,亦有辯護人提出,所謂「超標」實為假議題,
爭議四:溯源管理到底要溯到哪一層?
回到原料油來源的爭議上,檢察官認定頂新越南油的來源可議,
對於廠商的溯源管理責任,鑑定人顏宗海醫師曾表示「源頭要可信」
辯護人進一步指出,在本案一審時,
爭議五:鑑定人的陳述內容,證明力有待認定
2月23日第二次準備程序庭,
目前傳喚的兩位鑑定人顏宗海和姜至剛皆為專業醫師,
顏醫師表示,他對本案的了解,都是透過媒體報導,
然而,本案的重要爭議之一,是在於「
綜上所述,二審目前兩次開庭以來,
註1:「調查三基準」在第163條之2第2項進一步規定成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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