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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越南油二審|是真有證據還是民意辦案?

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5年5月17日 14:10

地點:台中高分院第21法庭

本次為頂新越南油案的第三次審理庭。回顧本案尚處於偵查階段時,台灣正爆發多起食用油安全事件。事件之始,於2014年9月起,衛福部開始徹查輸台油品。同年10月9日,衛福部食藥署接獲我國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該電報轉載了越南工商部回覆之譯文,表示頂新自越南進口的原料油,僅作為飼料用油。兩天後,食藥署命頂新製油將相關產品下架。而彰化地檢署[1] 則於10月10日起,開始著手偵辦,並在同月30日,對魏應充在內的6名被告提起公訴。

彰化地檢署從開始偵辦到起訴結案,共計約21天,此高效率的背後,不禁使人想問:本案檢察官是否為了民意所趨,因而快速起訴?回顧過去審理庭的狀況,一審審理程序已進行一半時,檢察官才又去越南調查證據,而進入二審後,又不斷「發現」新的證據。如2月23日當庭提出「後來才發現」的檢驗報告,及4月26日提出的國衛院檢驗報告。讓人不禁質疑,如果真的「偵結」,又怎麼會一直提出新事證呢?

一再討論的證據能力

今天本要傳喚證人林穎聖,但林穎聖具狀表示,由於必須前往大陸工作,不克前來。檢察官認為,無必要再行傳喚,因檢方聲請傳喚證人林穎聖的原因,是欲援引林於嘉義地院所作證述,而該證述是法院的訊問筆錄,當然具備證據能力。

然而,辯護人則指出,林的證述是針對他案,與本案並無關連。再者,林親口說未做過油品精煉,無法肯定精煉可去除重金屬,若檢察官不當地斷章取義其證述,將有所偏頗。因此,有必要再行傳喚林,以落實被告辯護人之交互詰問權,林的證述始具備證據能力。

由於雙方意見有所出入,再加上今天林也未能前來作證,因此,法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尚有相關事證待處理,為了審判順利起見,當庭裁定再開準備程序,就卷內新增資料之證據能力進行意見表達。

油品相關規範:行政機關前後說詞反覆

當中值得一提的,要屬衛福部於105年5月2日的函覆。該函指出,《食用油脂衛生標準》可引用作為協助判斷油脂之「來源」是否有違反食安法之虞。辯護人則說明,先前食藥署署長信箱回覆,精煉可去除雜質、重金屬,因此,無須對原料油做規範。而辯護人也提出質疑,認為行政機關前後說詞反覆不一,是否坐實先前衛福部對外所說明的「將全力配合檢方上訴」呢?

辯護人也再進一步指出《食用油脂衛生標準》的母法依據,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而該條僅規範成品端,何以屬於行政規則的《食用油脂衛生標準》的規範範圍竟踰越母法之授權?辯護人甚至當庭說道:「被告所對抗者,乃是受輿論支配之國家機器,所為之追殺。」

真有犯罪事實,或只是討好民意辦案?

《法操》從二審開始以來的法庭觀察,每次開庭時,總會感到,檢察官仍不斷提出新事證。如本次庭期,又再度傳喚林穎聖作為證人。甚至,法操認為,今天會再開準備程序庭,與不斷出現的新事證有關。同時,衛福部食藥署前後不一之說詞,也讓人霧裡看花,我國法規究竟有無規範原料油的檢驗標準?還是只管制成品端的食用油呢?

同時,本次庭期也確認了,越南主管油脂的權責單位是「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而非「越南工商部」。因此,非主管機關的越南工商部回覆的譯文,是否得以作為指摘頂新自越南進口的油品有問題的依據呢?值得再作探討。

開庭前先訴諸媒體:操弄輿論風向

而在今日開庭前,檢察官仍然再度將應在法庭上討論的資料,先向媒體公開。檢察官再度指出「風味異常豬油」疑似混入食用油販售的疑點,媒體也再度大肆報導。但是,一審判決書中(p.86 第10點),已明確指出──「檢察官認:因精煉脫臭後的油脂風味減低,故添加其他油品調香一節,顯然對油品專業有所誤解。被告曾啟明從未向被告陳茂嘉反應過越南牛、豬油品質不佳一事。40- 2油槽是因該批豬油檢驗後,風味異常打入該油槽作為工業用,此與品保組組長蔡俊勇於103年10月28日證述相符,亦有陳玉惠證述相符及扣款文件在卷為憑。」

因此,在一審中,證據已經指明,這批油並沒有進入食用油的生產鏈,也沒有如媒體報導的「發臭還給人食用」的情形。而檢察官明知這項證據已經被調查清楚,也清楚寫明於一審判決書中,卻為何仍然再度透過媒體提出質疑呢?

甚至,今天上午讓媒體拍攝了卷宗內容,呈現於報導中。法務部主張制定的「卷証資料不當使用罪」,就是要避免此一狀況的發生,檢察官身為司法機關的一份子,卻仍然做出了不良示範,在此案一再於開庭前操作輿論風向。也不禁讓法操回到一開始的疑惑:是否從最初的高效起訴時,就未盡證據蒐查之責任,至今才需要不斷利用輿論來加強本案的正當性呢?

由於今日合議庭決議重開了準備程序庭,因此接下來的庭期,將會重新公告時間,《法操》也會為您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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