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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太陽花案起訴 是政治懲罰還是真有犯罪事實?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任行政院長林全,上任後第二份公文,是對民國103年3月發生的太陽花學運相關人士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這起繼民國79年野百合學運之後的大型學生運動,雖然曾引發國內外爭相報導,但時隔兩年,如果不是林院長決定撤告,恐怕大多數人早已忘記此案當時被檢方大動作起訴百餘人。

回首當時,檢方大動作起訴

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議場外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前後歷時僅約30秒。因欠缺議事程序,且涉及兩岸敏感關係,引發廣大學生反對。由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為首的學生們,以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為主要訴求,3月18日號召群眾佔領立法院。由於馬政府未積極回應學生訴求,五天後的夜晚,魏楊等學生決定攻佔行政院。隔日,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強制驅離,造成大規模流血衝突。直到4月10日,學生步出立法院,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才暫告落幕。

而隔年的2月10日,檢方起訴了進入行政院的126位民眾,罪名分別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等。

民國105年5月23日一早,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行政院將對126名被告撤回告訴乃論的刑事告訴。」而細觀檢方起訴的罪名,僅有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行政院真的撤回的、能夠撤回的,也只有侵入住居罪的部分。

行政院撤回的侵入住居罪,本來就不應起訴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二項)。」

第1項所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是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所保護的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私人生活秘密保持,著重在居住事實。從而,侵入住居罪所保障的是個人法益,行政院既然不是個人居住的處所,自然不應該適用本條法律。

檢方未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中去解釋法律所欲保障的利益,反而自行以逾越立法基本價值的方式,去起訴進入行政院的人民,無疑是司法權踐越立法權。而向檢方以侵入住居罪提起告訴的行政院,令人不禁質疑是否只是想找個名目,教訓這些「不乖」的民眾?

行政院無法撤回的,其犯罪事實基礎也薄弱

除去行政院撤回的侵入住居罪部分,剩下的相關起訴罪狀,包含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煽惑他人犯罪等部分,如果檢方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起訴,法院仍然必須繼續審理。

《法操》多次於太陽花法庭臨庭觀察,發現案件都已經起訴了,檢察官居然還弄不清犯罪事實。在民國105年3月2日開庭時,三位警察作證完,法官轉頭問檢察官,被告是對哪位警察做出強暴脅迫行為,妨害他執行公務?檢察官卻模稜兩可地回答,「好像是」第一個警察。辯護人則好整以暇地指出,剛剛第一位警察作證時,他自己就已經說過,沒有被被告施以強暴脅迫,怎麼會是第一個警察呢?於是,檢察官才又表示要再回去調閱事發影片來看。

另外,檢方據以起訴的影片,卻都只提供了片段、並不完整。在同年3月30日開庭時,由市刑大資訊室的員警說明,檢方據以起訴的影片是整個資訊室的成員「通力合作」,藉由新聞媒體影片的蒐集、警方錄製的蒐證影片或是民眾提供的檢舉影片,只擷取「他們認為」跟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關的片段,送交中正一分局,再由中正一分局移送地檢署。然而,該員警也無法確定中正一分局是否有再行剪輯、擷取影片。令人不禁擔憂有沒有可能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經過被「不小心」剪掉了。

濫用的公權力,可議的起訴初衷

就侵入住居罪的部分,如前所述,行政院並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住居。照理說,檢察官不應起訴此罪,然而,檢察官卻仍起訴,此舉恐有濫權起訴之嫌。因此,就算行政院未自行撤告,法院不太可能認定此罪成立。而其他罪名,則不免讓人感到檢察官起訴基礎薄弱。例如在4月20日的庭期中,檢方據以起訴的蒐證畫面裡,就弄錯了「人別」,警方的蒐證畫面中,根本就沒有被告。

再者,起訴的標準也有過寬之虞。《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警大黃惠婷教授曾在《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為》一文中提及,「強暴」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進行身體上的影響,讓公務員「難以執行公務」。而「脅迫」,則應限制在有暴力通知的將來惡害。簡單來說,就是直接告訴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我要用暴力傷害你了。然而起訴書中認定為「強暴脅迫」的行為,卻是「丟擲包包、睡袋等物品」,不免令人質疑標準是否過於寬鬆。

綜觀整起事件,正如行政院長林全所強調「太陽花學運是政治事件、並非單純法律事件」。在各種罪證都不甚完整之下,讓人疑慮此案是否僅是因為運動人士的立場與當時執政政府不同,因此政府才使用公權力對其進行「懲罰」呢?事情發展至今,起訴太陽花運動的檢察官幾乎都升官,是否偵辦過程中還有其他外力介入呢?也不免讓人有莫大的想像空間。
延伸閱讀:

《司法權踐越立法權! 侵入行政院跟侵入住宅罪有何關連?》

《起訴標準也太寬!只要抵抗警方命令就是妨害公務?》

《【0302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案子都進入審理了,檢察官竟連犯罪事實都搞不清楚!》

《【0330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裁判!影片可以這樣剪了又剪的嗎?》

《【0420太陽花行政院案】先起訴再調查?檢察官是否搞錯順序啦!》

《起訴太陽花的檢察官升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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