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聲援公視假派遣工連線
2014年5月底,公視因派遣工工會的爭取,董事會決議納編實際以聘僱多年的「假派遣工」,但在公視正職員工工會的壓力之下,董事會由原先決議的「全數納編」轉變為「遴選納編」,最終資遣6名「假派遣工」,引發被資遣的假派遣工抗爭,其中兩名「假派遣工」陳盈潔、沈永正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日前法院判決出爐,法院認定公共電視以「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規避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責任,在法院認定公視與假派遣工之間確實存在雇傭關係之後,認為公視行使解雇手段時應回關勞基法第十一條之規範;而根據法院判決,陳盈潔請求確認與公視雇傭關係存在勝訴,沈永正則被駁回。
此案在勞基法行使解僱手段部分雖留有瑕疵(其中一人認定為非法解雇,另一人則遭駁回),然而認定公視以「假派遣、真雇用」的方式,濫用派遣制度規避雇主責任的判決,對於其他假派遣工爭取正職身分,具有相當的鼓舞作用。,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有關公視濫用派遣制度的脫法行為包含以下幾點:
一、原告陳盈潔等人係在無任何勞動派遣契約存在之前,即已受雇於被告(公視),但是卻在公視行政管理要求之下,與全球華人公司簽屬勞動契約書,而轉為所謂「派遣勞工」;然而公視這種將已有雇佣關係存在的勞工,轉為派遣勞工之行為,明顯已違反勞動派遣制度中,雇主不得指定特定人選,而要求派遣機構雇用後再予派遣的基本原則。
二、要派機構(公視)若有使用特定勞工之需求,本應直接雇用,不得藉由勞動派遣之制度,而變相逃避勞動法上所課之雇主義務,否則將造成原應直接受雇之勞工,因成為派遣勞工以致勞動條件降低及僱用不安定,「自為法所不許」。
三、法院認為公視有長期雇用假派遣工提供勞務之需求,自不應以勞動派遣方式為之,然公視自始至終即係以實質上雇主身分決定應雇用那位勞工,卻於形式上要求派遣機構及其欲雇用之勞工配合簽訂相關勞動派遣契約,以達成其規避相關雇主責任之心態甚明。
2014年5月底,公視明知自身「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之後雖在派遣工工會的爭取之下,同意納編假派遣工,然卻又在正職員工所組成的工會壓力之下,以違法勞基法規範的情況下,非法資遣六名假派遣工;且在被解雇的假派遣工強力抗爭之下,仍拒絕收回資遣命令,最後更不惜使用社會資源聘請律師與勞工對簿公堂。經過一年多的訴訟,法院判決公視「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事實,且判決公視非法資遣陳盈潔,應恢復假派遣工陳盈潔工作權。
對此判決,「聲援公視假派遣工連線」予以肯定,並再度譴責公共電視知法犯法,罔顧社會公共利益,辜負公共電視應有的公共性與社會利益維護者形象。但對於法院駁回另一假派遣工沈永正確認僱傭關係的請求,認為公視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資遣沈永正並無違法,「搶救公視假派遣工連線」難以認同,畢竟沈永正已在公視三年,若不適任,不是早該解雇?公視董事會也早就對外宣布「全數納編」,應當遵守承諾。
近年來,不論公私部門濫用派遣工事件頻傳,「搶救公視派遣工連線」再次呼籲政府和雇主,不要濫用派遣制度,剝削勞工,更重要的是,希望公視「假派遣工」的判決,能夠讓更多「假派遣工」團結組織,爭取「扶正」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