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外稿

頂新越南油二審:歹戲拖棚的反覆辯駁

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準備程序庭

時間:105年5月31日 14:10

地點:台中高分院第21法庭

上次庭期(5月17日),合議庭當庭裁定準備程序再開,本已進入審理尾聲,卻又重新來一次。根據彰化地檢署發布的新聞稿「本署自民國103年10月10日起開始偵辦頂新案,於同年10月30日偵查終結起訴,共計21日」,但若真正計算從分案後到起訴的偵查期間,大約只歷時13天。

彰化地檢署於該篇新聞稿指出,過去偵辦其他食安案件,也曾在1個月內迅速偵結起訴,法院亦判決有罪確定,「由此可知,偵辦案件時間之長短與蒐證是否完備、案件能否定罪並無絕對的關連性。」

《法操》也認同偵辦時間長短與偵辦品質「無絕對的關連性」,但就頂新越南油案來看,也絕非「完全無關」。時至今日,需要從審理庭再度重開準備程序庭,難道不正是在偵查之初,在短時間內起訴而蒐證不完備所致嗎?

貿易商本就不需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

本日開庭前,檢方又再度先於媒體前,披露大幸福公司未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因此,也未受食品安全管理及相關法規之管控。對此,辯護人指出,必須取得該證書的廠商,也必須是從事農林水產「生產」經營活動。換句話說,是「生產製造商」才需要取得,而大幸福公司本身不生產製造油脂,僅作油脂買入、賣出之貿易,是屬於貿易商,原本就不需具備該證書。

辯護人坦言,在案發後,也才得知原來越南主管機關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因此,也欲補作申請,打電話向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處詢問申請細節。而該處則回覆,大幸福公司並非生產製造商,就不需要申請,因為該證書規範對象是,直接將油品賣給餐廳的廠商。

退而言之,假設大幸福公司實真的屬於該證書規範對象,卻未申請,也就僅類同無照駕駛。無駕照並不絕對代表不會開車,也不該以刑責處罰。所需負擔的,應是行政罰。因此,應該細究的是該油脂究竟可否供人食用,應依越南法規判斷是依行政罰或刑罰。

原料並無分別,後續加工過程才分別「飼料用」與「食用」

而檢方當庭指出,Vinacontrol公司之檢驗報告,恐有造假之嫌,原因在於,酸價與碘價不可能同時上升或下降,而該公司之報告卻出現此種現象。對此,辯護人先是指出,一審檢察官已經表明並不質疑該公司之檢驗報告,為何二審時卻反而提出質疑?再者,該公司乃越南國家級之檢驗機構,於胡志明市之員工數多達三百多名,規模龐大且經越南官方認證,難有收受賄賂而造假之可能。

另外,檢方也質疑將飼料用油充作食用油,是把「人畜等同看待」,其依據應是來自於,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轉譯越南官方回函的第六題:「飼料用油可否作為食品用油之原料?若不可以,其法律規範為何?」,其回答為:「越南法律不准許飼料用之產品作為人用食品或作為生產人用食品之原料。」

辯護人認為,該函覆語意不清,未明確定義何謂「飼料用」。舉例來說,黃豆可作為飼料用也可作為食用,豬油亦是如此。被告常梅峯則補充,原料於本質上並無差異,可做飼料用也可做食用,是在後續的加工過程中,才因應不同衛生標準而進入不同加工途徑。進入飼料用加工途徑的原料,就不可再做食用,而該函所指,也應是如此。同時,辯護人亦指出,此爭點已於一審時充分討論,如今應不需再行爭執。

檢驗報告一審通過,二審卻質疑?

多次法庭觀察,《法操》認為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提出的疑問,回應不多。本次庭期,檢察官提出酸價與碘價的關係,繼而質疑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造假。然而,一審檢察官卻曾言明不質疑該公司之檢驗報告,到二審時卻又被提出。如此做法,似乎有違「檢察一體」,前後所述不一,究竟何者是檢方心中真意?

而在今日新聞報導中指出,「台中高分檢近日積極與越南官方聯繫」,又令《法操》感到疑惑:為什麼檢察官不是在一審起訴前,就與越南官方積極聯繫呢?反而一直到了二審,才開始積極與越南官方聯繫。是表示起訴前的偵查並不詳細確實嗎?如此行徑,檢方真的能如同彰化地檢署發布新聞稿中所述,主張「偵辦案件時間之長短與蒐證是否完備、案件能否定罪並無絕對的關連性」嗎?

最後,本日開庭前,檢方又再次於開庭前向媒體披露消息,操作輿論風向,製造對立。《法操》衷心期盼,檢察官應將於媒體所披露的資訊,於法庭上提出,進行實質的辯論攻防,而非用聳動言論,操縱民意,試圖影響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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