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地球公民基金會
上週三(5/25)環保署長李應元提出明年將停止亞泥新城山礦場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開發,作為環境資源部成立的獻禮。礦權雖不是由環保署核發,但署長願意表達這樣的立場,是一個進步。但我國礦業開發不受節制,國家公園採礦只是礦業問題的冰山一角,涉及多個部會的業務,其中尤以開發制度向礦業權人極度傾斜、審查程序充滿漏洞嚴重危害國土保安、公眾利益,亟待新政府的政治決心與全民關注,推動礦業制度的大改革。
審查程序、環評範圍認定漏洞百出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正正指出,倘若台灣社會對亞泥礦場的開採景象感到震驚,不能不知道全台截至2014年底,共計有254個礦區、189個開工礦場,其中4/5的礦場卻從未經過環評。又因森林法容許林地作礦業使用,即便以往礦業開發動輒數百公頃,卻不需進入區委會審查。我國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應經一定的申請與審查程序,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審查,及「其他相關機關」之許可: (1)土地利用(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國家公園委員會)、(2)環境影響評估及(3)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但由於礦業往往隱身山林,缺乏監督,長期以來其他機關的審查幾乎完全缺席。
令人欣慰的是,去年九月區委會第362次大會基於民間意見的反應,已做出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超過兩公頃礦場應進入區委會審查的決議。而上週四林淑芬立委於衛環委員會提出臨時動議,要求廢止環保署在1999年作出採礦範圍不變則無須環評的函釋,並儘速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環保署已承諾修訂相關法規辦法,將舊礦展限(展延)納入環評。然而,在極端氣候與全台空品紫爆連連的情況下,我國的礦業政策及水泥產業政策急需一場總體檢。地球公民呼籲環保署要擔負起敦促礦務局與工業局兩機關,進行礦業與水泥產業政策環評的責任。
礦權核定與展限浮濫 補償無限上綱 獨厚礦業權者
礦務局作為主管機關,對礦權的核定與展限卻已淪為橡皮圖章,甚至連明訂禁止採礦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的礦權展限都一路暢行無阻。例如南投縣的北原礦業案,相關單位明知違法,卻都遲遲不願作出准駁。
林淑芬立委說明,礦業法2003年修法時將第31條礦業權展限,從原本「須經主管機關准駁」,改為「非表列情形不得駁回」,就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已是過份優惠礦業權者。同條第二項內容更誇張,如果設定礦業權之後,礦區有同第27條各款被劃設成保護區而被駁回的情形,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權者的損失,如:2006和2007年太魯閣國家公園曾編列近1億2000萬,補償除亞泥以外16個「禁採補償」礦場。林淑芬立委怒批,礦業法第31條不但嚴重向礦業權人單方傾斜,更凌駕於其他法規之上,然而礦本屬全民所有,礦業權本屬特許,礦權到期沒有非展限不可的道理,根本是不公不義的霸王條款,檢討刪除刻不容緩。
最明顯的例子,是現在正在進行二階環評的萬達礦業,在被文資法明訂為珍稀植物的台灣水青岡族群旁要擴大開採的礦業用地核定案。林務局原定要公告的「台灣水青岡自然保護區」至今遲遲未公布,原因就在若將萬達礦區劃設在保護區內,林務局就得拿全民納稅的錢對礦業權人進行賠償。
開礦案違反原基法第21條
高潞・以用・巴魕剌立委表示,採礦問題不只存在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在東部地區實相當常見,如支亞干部落就被至少16個礦業權環伺,台東成功鎮石雨傘部落也有2個石灰石礦採礦權正進行環評。這些礦場都位在原住民族土地,卻沒有一個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當地部落同意,嚴重剝奪原住民族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甚至少數須經環評的案件,「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為限制調查表」也僅規定調查原住民保留地,卻未將傳統領域列入,都違反原基法第21條。
未來所有在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原住民保留地與傳統領域)的開發案,都應依照原基法第21條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取得原住民與部落同意後才能進行開發,在礦業資源治理方面,礦務局更應積極地依原基法第22條規定與原住民族成立共管機制。此外,原住民族於原住民土地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採取礦石,而非從事營利行為者,無須申辦礦業權等程序,並應除罪化,以示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尊重。
全民的礦,財團的金庫
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林子淩表示,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採礦,早已達落日條款的下限。行政院在民國84年12月16日台84內44422函文中,明文「惟基於安全開採考量,雖准許現有直井繼續生產,但必須以300公尺等高線向上維持五十三度斜坡掘面為開採高度下限。」(附件一)在1997年時,亞泥的開採高程已只有海拔335公尺,而以亞泥預定的每年降階10公尺,理應早已超過當年展延礦業權的禁採門檻,然而理應對亞泥礦區查核的經濟部至今有何作為?
尤其我國憲法第143第2項及礦業法第2條都明白揭示:「礦屬全國人民所有。」然而根據礦務局〈中華民國103年礦業統計年報〉資料顯示,2013年中央政府所開徵的礦業權費為2282萬4151元,礦業權利金則為5億2901萬768元。然而同年所有礦場的生產值為118億3180萬3791元,銷售值則為86億1580萬2833元,根本就是讓這些財團挖全民的礦來裝滿自己的金庫!因此,礦務局應立即提高修改礦業法,提高礦業權費與礦業權利金。
礦業開發惡霸條款 欠缺民眾參與 強佔人民土地
現行採礦制度嚴重欠缺民眾參與機制及程序保障,對土地所有人、土地關係人與在地居民之程序參與權、生命權、身體權及財產權保障顯有不足。例如在「公有土地」採礦,礦業法只規定必須事前通知土地管理機關進行現勘,得到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礦務局才能核定礦業權與礦業用地,但卻沒有任何民眾參與機制。縱使在「私有土地」採礦,私有土地所有人、土地關係人與在地居民在「礦業權核定及展限階段」並無事前即時參與表達意見的權利;在「礦業用地核定階段」,僅由礦業權人通知私有土地所有人與關係人將在其土地上採礦,只徵詢土地所有人會的意見,但並不需要土地所有人同意。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更指出,「土地使用權取得階段」,礦業法第47條也就是俗稱「奪我大屋 佔我田」的惡霸條款,竟容許礦業權者與私有土地所有人協議不成時,就能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堂堂正正「合法地」佔用私有土地,完全不顧土地所有人意願,嚴重侵害其人性尊嚴、財產權與居住遷徙自由,根本是違憲惡法,亞泥便是以此惡法來「合法」佔用太魯閣族人土地,使得太魯閣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了40多年,因此礦業法第47條一定要刪除。
建立礦場關閉計畫 環境保證金制度
蠻野秘書長謝孟羽律師表示,英國在1969年便制定「礦業土石法」要求礦業權人在採礦前提出礦業用地整復及管理計畫(關礦計畫),並在2006年制定「自然環境與鄉村社區法」以保存並增進當地生物多樣性,以確保礦場關閉之後,還能進行再利用規劃,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永續發展,避免礦場一但關閉後,變成「孤兒礦」或「廢棄礦」,原本依存礦業經濟活動的小鎮頓時變成荒城。其他國家也有環境保證金制度,避免礦業權者惡意利用破產、公司解散等方式規避破壞環境責任,讓政府與人民承擔其本應負擔之內部成本。
但我國礦業法對於礦業權人關礦後應負擔的復育責任與企業責任要求甚低,只要求依照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整復與防災措施,如對土地造成損失,給予土地所有人一定補償即可。礦務局應參考國外立法案例,盡速建立礦場關閉計畫與環境保證金制度,確保環境永續、再利用,開創居民經濟新活路。
刪除開後門條款,防堵山林繼續流失
蠻野秘書長謝孟羽律師表示,除了修改礦業法,許多便利採礦的「開後門條款」,如:(1)國家公園法第20條容許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就可以在國家公園的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採礦(2)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經自來水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以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採礦(3)森林法第9條第1項第2款容許在森林與保安林內採礦(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容許在自然保護區之永續利用區探採礦(5)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2項容許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探採礦等相關法規。以上均應檢討刪除,避免台灣好山好水持續被礦場蠶食鯨吞、消耗殆盡。
林淑芬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立委以及惜根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與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綜合以上說明,共同提出六大訴求:
1.全面檢討並修正礦業法
2.礦區環境基礎調查資料上網公開
3.礦權展限進行環評與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查
4.啟動礦業政策環評
5.清點刪除各目的事業法的採礦後門條款
6.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權
附表一、開礦追蹤案例整理表
礦場名稱 | 主要環境敏感區 | 礦權面積 | 爭議 | |
亞州水泥
(新城山礦場) |
太魯閣國家公園 | 442.7公頃 | 1.國家公園內不應採礦。
2.亞泥佔用的太魯閣族人土地至今未歸還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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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礦業 | 山毛櫸保護區預定地 | 175公頃 | 採礦區逼鄰山毛櫸現生植群只有100公尺 | |
北原石礦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保安林、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土石流潛勢溪流 | 154公頃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禁止開發,政府單位未查失職。 | |
潤泰水泥 | 水源保安林 | 108公頃 | 保安林開放採礦 | |
亞洲水泥、羅慶仁、羅慶江 | 原石灰石礦業保留區、土石流潛勢溪流 | 共156公頃 | 1新竹縣石灰石礦業保留區解禁過程可議。
2.距離最近聚落不及300公尺。 3.假退場、切割環評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