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為提防學生暑期打工受騙,每逢期末教師都會耳提面命,提醒學生各項打工陷阱,然而,一年一度的暑假來臨前,其實也是大學教師的換約之際,這幾年間,在許多學校校方為求節省人事成本的考量之下,高教工會時常接獲教師會員反映,表示學校要求他們簽訂的聘約內容似乎有問題,甚至可能有違法條款,但又不清楚問題在哪?該如何因應?
特別是今年《教師待遇條例》已上路,依該法第18條,私校教師薪資待遇應準用公校教師標準,也應將此支給數額納入聘約;許多私校聘約上的薪資刪減,只要未經教師同意,都將是違法無效的。面對新法上路,實務上又有如此多的換約亂象,大學教師該如何應對而不喪失自身勞動權益?
對此,高教工會在記者會中,公布「大學教師聘約六大陷阱」,包括:一、聘約外再加簽不平等附約;二、學術研究費打折或是另訂名目扣薪;三、增加義務授課時數;四、要求自願放棄專任教師身分(改為專案/兼任);五、不合理的離職罰金;六、逾越法令自訂解聘、不續聘事由。
一、 聘約外再加簽不平等附約:
有老師向工會反映,學校在換約時發放一份聘書,背面記載的聘約內容與過去無異,看起來也沒什麼不合理的條款,但卻同時又再加發一份「附約」,將新增不合理的規定,通通訂在這份附約之中,要求教師連同聘約簽名回執。然而,不論是聘約或附約,其內容若違法教育法令的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都將因違法而被視為無效約定。
二、 學術研究費打折,或是另訂名目扣薪:
過去不少私校就以「財務狀況」為由,想方設法地刪減教師的各項加給數額,包括直接在聘約中載入打折的學術研究費數額,或是另訂各種不合理的名目來扣薪。
工會再次強調,今年《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私校教師薪給就應準用公校教師標準,因此,就算是經校務會議決議,只要未獲教師個人同意,學校就不得任意變更、刪減教師的薪給數額。校方只要未與教師進行實質協商、獲得教師的同意,若片面在聘約中訂入打折過的薪給數額,或是另訂明目扣薪,事實上都是違法的行為,教師並無配合義務。
三、增加義務授課時數:
越來越多的學校除了違法刻扣教師薪資,甚至還要求教師「義務工作」,將原本已經約定好的基本授課時數,片面增加「義務鐘點」或「奉獻鐘點」。例如將過往約定的助理教授基本授課時數10小時,未經教師同意,學校片面下令修改為12小時,而也不加發任何的鐘點費;或乾脆言明「每週多奉獻3小時授課時數,不加發任何鐘點費」。
然而,根據我國教育部於102年11月22日臺教師(三)字第1020157582號函之行政指導:「…[對於]學校於教師聘約明定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超過規定應授時數者,不發給鐘點費,本部認定,學校排課應經一定之合理程序,超過規定應授時數並經學校核准者,應計算授課鐘點費。」學校擅自變動教師授課時數、不發給鐘點費的做法,顯然有違教育法令。
四、要求自願放棄專任教師身分(改為專案/兼任):
我們發現,居然有學校要求教師簽下同意自「專任教師不續聘而接受轉聘為專案教師」的聘約條款,而替專任老師辦理「自願離職」。
實際上學校訂定這樣的聘約內容,根本已經違反了教育法令。教師除有教師法第14條明定之犯罪、貪汙、性侵害、體罰、違反相關法令或明顯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學校不得任意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且還需要經過教評會審議之法定程序,並報教育部核准後才生效。因此,專任教師身分的喪失或是轉變,絕非是簽下這樣的條款就會自動發生效用。學校這種做法,根本只是為了恫嚇老師,達到自動離職、逼退的效果。
五、不合理的離職罰金:
許多教師的聘約中最末都會加上一條不合理的「離職罰金」條款,倘若教師在聘期到期前離職,就必須被迫繳一筆不合理的離職罰金給學校。這筆罰金少則是一個月的薪資,一般達三個月薪資,甚至可多達一年薪資之譜。
但事實上,按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除非雇主在聘用前,有替勞工進行專業技術訓練,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才能合法向勞工要求訂定最低服務年限的聘約約定內容。類推適用相同道理,除非教師的相關進修費用(博士班課程)等等,是由學校提供或補貼,校方才有訂定教師最低服務年限,或是離職罰金的正當性。校方既無付出培訓成本、也不用證明教師離職對校方造成的具體損害下,就單方任意訂定「離職罰金」約定,顯然是於法站不住腳的「不公平條款」。
六、 逾越法令自訂解聘、不續聘事由
部分學校在聘約中自訂諸多「解聘、不續聘事由」,諸如不擔任學術、行政主管,或是詆毀校譽就予以解聘等條款,工會要再次強調,教師法第14條已明定教師各項解聘、不續聘事由,縱使教師違反聘約規定,也須衡量該聘約條文是否合理、是否為情節重大,並經教評會等程序使得合法解聘教師,絕非校方單方於聘約中自訂各項解聘事由,就能達成法律效力。
面對不良校方趁換約之際所訂定的各項「聘約陷阱」,大學教師除了睜大眼睛看清楚之外還能怎麼做?對此,高教工會提出教師勞權保障的「三大步驟」:
一、拒絕不合理聘約,加註不同意見回執:
聘約的內容變動若涉及到勞動條件的變更,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決定,且該變更也不得違反法令。若教師的聘約出現前述「六大陷阱」,我們建議教師們勇敢地拒絕不合理聘約,在聘約上「加註不同意見」後回執。這樣才能夠避免學校謊稱教師回執聘約就是同意相關條款,勞資雙方達成合意。
然而,教師「加註不同意見」後,學校是否得威脅教師將受「不續聘」?實際上,依據我國《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學校教師需有該法列舉之關於教師犯罪、性侵害、精神病、行為違反法令、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具體事實,學校始得提報教評會審議不續聘該教師,且需經教育部核准才生效。教師若無不適任教師的情況,實在不用擔心校方的不續聘威脅,切勿放棄對不合理聘約表達反對的權力。
二、聯繫工會、加入工會:
教師個人在校內孤軍奮戰學校,難免感到力不從心。這種處境其實和絕大多數的勞工是一致的。為了要改進勞資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勞工依法能享有組織工會、集體協商、甚至採取爭議行為的權力。而這一切的根本,就在於「加入工會」。
高教工會呼籲所有聘約遭遇不合理條款的大專校院老師,儘速聯繫工會、加入工會,讓我們用集體的力量來改變不合理的現實。而且,今年起實施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的後項規定即明文:「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工會已是法律上合法的私校教師權益代表,個別教師切勿放棄自身權利。
三、爭取權益、集體行動:
當一個學校開始透過修改聘約,提出前述種種不合理的條款,顯見該校已有「不正辦學」的傾向。要予以導正,學校的教職員生必須儘速組織集體行動(包括:集體加入工會、成立工會分部、公開檢舉違法條款、集體提出教師申訴…等),才能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這些歷程工會都將陪伴到底。若老師誤信「暫時忍耐,未來就會改善」,很可能都只是坐等問題惡化,要再改正就將更加困難。
為了回應前述種種聘約上的不當條款,高教工會將對會員提供「權益聲明書」,供教師在回執聘書時附上以確保自身權益。工會也呼籲所有大專教師,盡速加入高教工會,只要發現任何聘約有不合理之處、被苛扣任何薪資津貼獎金、或是勞動條件逐漸惡化(校方透過教師評鑑與績效辦法…等威脅教師),與工會聯繫,透過集體爭議與談判的手段,保障教師自己的工作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