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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言詞辯論庭在即 Hydis工人依然「被缺席」

文 /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

來臺尋求勞資協商之Hydis關廠工人遭移民署粗暴遣返,強制驅逐出國後更遭移民署禁止入國三年,對此毫無正當性與合法性的黑名單手段,Hydis工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提告,北高行將於6月16日展開言詞辯論庭(104年訴字第01861號)。然而,身為原告的Hydis工人卻依然不得其門而入,針對移民署祭出禁止入國三年之處分,Hydis工人曾提出暫時狀態聲請(105年度裁字第512號)與停止執行(105年度裁字第559號)之抗告,卻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戰鬥法律人協會劉繼蔚表示,Hydis工人聲請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卻以尚難認定本件有「重大之損害」與「急迫之危險」為由,駁回Hydis工人的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行政法院罔顧Hydis工人作為原告之訴訟權益,不斷以「得委任訴訟代理」為由,漠視Hydis工人欲親自到庭之意願;對於Hydis工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抗告,最高行主張原處分之合法性不在本次抗告審理之範圍,依循保守舊慣僅作形式要件之審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秘書長黃怡碧指出,縱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一般性意見第15點提及,一個國家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境或居留,屬於一國之主權,但後段明確指出:「外國人一旦被同意入境,公約所提及的權利就應受到保障」,Hydis工人滯臺期間行使集會遊行權,過程亦無任何暴力行為,本是公約保障之範疇,移民署卻主張Hydis工人有危害我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虞而進行強制驅逐,明顯違反公約所保障之對象是所有人、不應區分本外之意旨。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陳秀蓮表示,Hydis工人遭移民署大動作黑名單處理,被拒於門外的Hydis工人面對的,不僅僅是訴訟權上的侵害,這場工人被缺席的行政訴訟凸顯的荒謬在於,資本不僅跨國流動來去自如,用金錢買斷讓一切查無不法,恣意惡性關廠傷害在地勞工,還能躲在國家公權力的保護傘下備受呵護。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為本案的仲裁者,面對眼前空無一人的原告席,如何能夠進行言詞辯論?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指出,5月27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喚韓國證人到庭,行前行文要求移民署證人到庭期間暫時解除境管,而Hydis工人孔志榮也順利入境到庭作證,顯見司法對於正當程序保障之積極義務,並非無能力落實,無論當事人作為刑事證人抑或行政訴訟原告,程序上皆應受相應之保障,試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何以輕巧一句「得委任訴訟代理」無視Hydis工人訴訟權至今?

對於北高行一再以「得委任訴訟代理」漠視Hydis工人欲親自到庭之意願,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之成員,沉痛呼籲行政法院正視Hydis工人作為原告應有之訴訟權益!

發言代表:台灣人權促進會、戰鬥法律人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聲援團體: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附件:原告代表李相穆陳述書

我是韓國Hydis工會會長李相穆。

2015年1月,臺灣永豐餘集團旗下的元太科技下令關閉韓國Hydis的工廠並解雇Hydis工人,也因此,2015年5月初,我們失去了珍貴的夥伴裴宰炯,他留下了遺囑「一定要堅持,抗爭直到勝利的那一刻」,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2015年5月末,為了裴烈士的死以及Hydis工人遭關廠解僱的問題,我與同事們、裴烈士的遺孀一同來到了臺灣,尋求解決的可能。

我與我的同事並沒有做出違反臺灣法律的事情。然而,臺灣的警察卻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強硬逮捕我們,送往移民署,隔天隨即將我們押上飛往韓國的班機,強制遣返。後續,我們對《社維法》處分提出異議,最後也成功撤銷,移民署對我們的處分以及禁止入國的作法是毫無依據的。

然而,移民署至今仍拒絕讓我們入境,甚至我們拿著臺灣法院的到庭通知書搭機來臺,卻在機場直接被移民署人員強制遣返。韓國Hydis工人們並沒有違法臺灣法律,為什麼卻得遭受不予入境的對待?

韓國Hydis工人來臺灣,是為了與決定關廠解僱的永豐餘集團、元太科技面對面,好好解決問題,卻遭到移民署的多方阻撓。

Hydis工人被趕出工廠至今已經超過1年,我們在街頭持續抗爭到現在。

就在今年5月底,Hydis工人受臺灣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然而,眼前這場對於我與我的同事們至關重要的行政訴訟,身為當事人的我們卻被拒於門外無法親自到庭,面對這樣的現實我們感到相當的荒謬,也無法理解。

作為此件訴訟的原告,我有權利到庭。雖然這次無法出席,但如果下次開庭,請保障我作為原告應有之權益,更由衷希望最後的判決結果是「臺灣移民署對Hydis工人應准予入境」。

  1. 6. 15

韓國Hydis工會會長 李相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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