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出爐,針對日前苗栗大埔、彰化相思寮等農地因政府欲擴大科學園區土地使用,以前還有其他許多因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而受害的人民,由詹順貴律師帶領年輕律師,還有法律系學生組成的「法農小組」協助,以現行土地徵收條例造成對人民損害的條文做修正。
以下文章皆來自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相關內容/台灣農村陣線
土地徵收條例民間版修法草案 重點條列
撰文 / 詹順貴律師
明訂不問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均應具備公共利益,方能發動徵收;且增訂公共利益的判斷基礎,並規定申請徵收計畫書內須檢附公共利益評估報告。
為落實憲法對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保障,明訂徵收審議程序應舉行聽證,俾使徵收的申請人與反對徵收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有充份的論證,以利呈現公共利益的分析是否充份正確;並規定對於徵收申請的准駁,審核機關應詳列理由,以供外界檢驗。
徵收補償,從現行的「相當補償」,改為「完全(或市價)補償」,以貫徹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為配合新訂聽證制度,除「公共利益」的檢核外,徵收的補償是否達到「完全補償」,亦一併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土地徵收審議會審議,以利納為聽證的項目,祈能藉由聽證程序檢驗徵收案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與該當「完全補償」,以做為准駁決定的依據。
總之,本次修法目的,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意旨,希望能透過引進公開透明的聽證程序,檢驗徵收案件過去長期被忽略應具備的「公共利益」要件,且一併改採完全補償制度,並規定將徵收補償費先由徵收申請人自行估算,再透過聽證程序交由被徵收人檢驗,以減少過去實際辦理徵收作業時所產生的大量爭訟案件。而且把將徵收補償,一併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純審查,既可大量減少地方政府查估作業的人力,又不至於增加中央主管機關的人力,加上透過聽證程序可以有效減少後續抗爭或訴訟,有助於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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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土地正義」: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 說明
撰文 / 法農小組、台灣農村陣線
今年6月,苗栗大埔怪手毀田事件震驚全國,電視上,農民衝入田裡以肉身阻擋怪手、母親抱著孩子蹲在田邊哭泣的畫面,令人無限鼻酸。面對蠻橫無理的國家暴力,鉅商財團的步步進逼,農民即使求神問卜,也得不到公理的回答,除了奮起反抗,已經沒有其他的活路。7月17日,全國農民集結凱道守夜,以「土地正義」為口號,提出「停止圈地惡行、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召開全國農業與土地會議」三大訴求,並將一甲地的秧苗「種」到凱道上,要求政府在120天內回應上述訴求,否則將於「凱稻」成熟時,重回凱道,繼續抗爭。如今,扎根於彰化溪洲與高雄美濃的凱稻已經熟成,而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也已出爐,要正式向這個仍在持續毀農的政府說:「農民回來了!」
以農為本、拒絕濫徵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包含「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然而政府卻任意曲解公共利益的定義,以致許多優良農地被任意徵收開發為蚊子科學園區,不少世代耕作的農民被迫離開耕耘一生的土地,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為了解決此一情況,民間版修正草案第1之1條明定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一般農業區應盡量避免徵收,並在第4之1條將公共利益的評估標準明文化,未來需用土地人欲申請徵收土地時,必須依照法定標準製作公共利益評估報告(第13之1條第1項第5款),檢附於徵收計劃書中,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此外,草案第3條也明定政府因公共利益興辦事業而有需用土地之必要時,必須優先使用事業所在行政區內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不得濫行徵收私有農地。
嚴謹程序、充分保障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雖然有公聽會之規定,但並未規定公聽會進行之程序,亦未規定公聽會結論之法律效力,導致現實上公聽會往往徒具形式,需用土地人只要派人到場隨便說明一下事業計畫,根本不必理會人民的意見,更有甚者,調派大批警力壓制和看管持反對意見的土地所有權人,於是一個又一個「充分討論並取得居民同意」的公聽會記錄就這麼誕生了。為了杜絕這種惡霸行徑,民間版修正草案取消了有名無實的公聽會,改在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徵收申請並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勘後,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舉行聽證會(第13條第5項),使徵收人及被徵收人得就徵收案進行實質辯論,且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於審議徵收案時,將聽證會記錄納入參採資料(第13條第6項),並在准駁理由書中敘明參採理由(第14條第2項第2款)。
完全補償、禁止搶掠
過去徵收補償費的計算一直採取公告現值作為基準,然而公告現值與實際市價往往差距甚大,使得財團得以和政府聯手,以低價強制徵收私有農地,再變更地目為建地,然後高價標售或專案讓售予財團圖利,大作無本生意,大發不義之財。為匡正此種近乎搶劫的現況,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民間版修正草案第30條依「完全補償原則」之精神,將徵收補償費之計算基準由公告現值改為市價,要求需用土地人必須委託三位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綜合評估一切影響土地交易價格之因素,並以鄰近及類似土地之交易價格作為參考,決定補償價額。第13之1條第1項第15款並規定此價額應記載於徵收計劃書中,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至於農作物與建築物之徵收補償,現有制度僅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查估,程序草率且缺乏公信力,故草案第31條第4項亦明定農作物與建築物之補償價額應比照土地查估之方式,由三位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此外,農作物之價額並應函請各地農會表示意見。
事權統一、民間參與
由於民間版修正草案改採市價補償,且要求需用土地人需在遞交徵收申請時即完成被徵收土地之估價,故草案第15條第2項將原來分屬中央與地方之核准徵收案權限與核定補償費權限,一律劃由中央主管機關管轄。如此一來,中央主管機關於審議徵收案時,即可一併審議需用土地人所提出之徵收補償費數額是否已盡完全補償之義務;若不符合完全補償,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駁回該徵收案,以避免人民之財產權遭受不當之侵害。這種作法亦可敦促需用土地人在事前完善其財務規劃,確定能夠支付完全的徵收補償費用後,才發動徵收程序。
另外,為了確保徵收案審議的公正性與專業性,避免受到不正當的操弄,草案第15條第3項明定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必須擁有三分之二以上由NGO所推派的民間委員,且應包括法律、地政、經濟、城鄉規劃或都市計畫、公共政策、農業、原住民等專長人士在內,以保證徵收案之公益性、必要性與補償之完整性確實經過各界肯認。
農民團結、還我「土地正義」
台灣以農為本,農村以血汗餵養寶島,農人辛勤彎腰只為生計,但這並不代表農民就是好欺負的。土地徵收制度不應該是國家和財團壓榨農村、強搶農地的工具,而必須是保障財產與捍衛生存的底線。這不只是農村與國家財團之間的戰爭,而是與每一個人休戚相關的事,因為浮濫徵收惡法不除,你我都有可能在下一秒成為資本黑手下的犧牲者。沒有人的雙腳可以離開土地,沒有人的成長可以離開糧食,守護農村,就是守護台灣的未來。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的出爐,象徵著農民意識的覺醒,在凱稻成熟的這一天,農民要大聲地宣告,捍衛草根人民的生存權、捍衛農地生機、維護糧食主權,為台灣永續發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