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日,萬華一對施姓夫妻,積欠房租8個月、約9萬元未付。
新聞報導,房東表示,施男一家不僅欠租,水電費也嚴重超支,
先不論房客的所作所為是否太過無理,在此案例上,
那麼,如果當租借房屋時,遇到了房客與房東的各種租屋糾紛,
循法律途徑,讓公權力介入,保障雙方權益
首先要注意的是,民法的租賃契約,
本案例的租賃物是房屋,因此應依照《民法》第440條第2項,
若房客不願主動搬離,則房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
然而,這樣的過程耗時長達一至兩年,期間房東必須往返法院,
因此,《法操》建議若為避免此種狀況,
至於雙方都同意「水電費包含在租金裡,不另外計算」的約定,
房東可能觸犯了侵入住居罪、強制罪、毀損罪、幫助竊盜罪
而在本案例中,房東未循法律途徑,逕自請了搬家公司,
如果,施家的家當放在路邊,因而被人偷走,房東就可能構成《
再者,房東既已將房屋出租與施男,則該屋就是施男的「家」,
因為,無論是久居或者只是單純過夜,都無損於住居權人的身份。
而房東強制使施男一家搬離,差一點造成他們露宿街頭。
至於是否構成「強暴」,已故著名刑法學者林山田於《刑法各罪論(
因此,房東雖並未完全限制、干預施男的自由,
事前防範勝於一切,切勿衝動觸法
事發之後,多位熱心民眾向施男一家伸出援手,
而如此往返,一來一往,不只耗費時間,實在緩不濟急。
然而,本例中的房東,在困擾之餘,
提告、勝訴再強制執行,確實過程繁瑣、曠日費時。因此,《法操》
附註參考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