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
2015年9月,「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公庫」)」向立法院申請採訪証,未獲核發。12月11日,「公庫」所屬之「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依「訴願法」提出向立法院提出訴願,要求發給採訪証,但至今仍未正式回覆。「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委任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高涌誠、謝佳穎、吳姿徵,於6月30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4月,多家非營利媒體遭立法院以非「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機構為由拒絕入院採訪。「公庫」等媒體經過多次溝通,提出申請,立法院仍拒發採訪証。去年底,「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正式提出訢願,已超過訴願法第 85 條所定,應於三個月內、至多延長至五個月內為訴願決定之法定期間,立法院不但未正式回函,也沒有核發採訪證給「公庫」。
現行「立法院採訪證發放要點」規定,立院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於「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機構,明顯將非營利媒體、公民記者排除在外。立法院曾於2月25日召開「開放公民記者採訪座談會」,邀請新聞從業人員表達意見,研議新規定。副院長蔡其昌當場表示,立法院將開放讓所有「公民記者」進來採訪,秘書長林志嘉也說,「4月就會有明確處理」。但公庫記者多次詢問,立法院僅回覆,會修改採訪證發放要點,但因本會期有許多重要議案,要到下會期才會宣佈。
公庫委任律師表示,網路新聞媒體「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所從事之採訪行為,或報導內容係從公共利益之角度出發,亦有自我把關的意識與機制,並接受大眾公開評價與監督,採訪工作為憲法保障,應享有由新聞自由衍生而出的各種權利保護。但立法院受理本件核發採訪證之申請案後,怠為作成核發採訪證之決定,已嚴重侵害原告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可進行之新聞採訪行為,同時損及社會大眾閱聽立法院議事相關新聞事件之權利,影響人民及新聞媒體取得資訊、形成公意、監督政府之憲法要求,自屬違法不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損害大眾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