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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勞工​「千​億​」的​血汗付出​

文 / 辛果子

勞基法在一開頭的第2條之3就定義:「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這一定義,正是有工 作才有錢的普世價值,但在月薪制的勞工中卻無視這一法條,造成勞工在加班時所得的工資少於平 常工作的工資,這一情況自2001年以來便發生,這期間勞工總共短少1000億以上公平合理的加班費 ,更可能因而增加「過勞死」的風險。

勞工要尊嚴

台灣的勞基法規定前2小時的加班費是額外給予1/3 [1],而其計算基準卻是勞動部規定的240小時[2]。 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來做計算,前2小時的加班費,依法每小時是200元。 以240小時作為基準雖是因為政府為了給勞工放假也有薪水的好意,但以這樣的計算基準來計算加班 費完全忽視了勞工的「實際付出的勞力」。勞工的工時有法律保障,法定工時根據勞動部的新聞稿 是每月平均166小時[3](12天國定假日的狀況),法定工時代表著勞工只要平均每個月工作166小時就能 獲得完整月薪36,000。也就是勞工付出的每小時的實際勞力可以拿到217元的薪水,而加班費依法卻 是給予200元。 額外付出1小時的實際勞力換來的是200元,而非平常的217元,可以說每多加班1小時就被合法剝削 17元,這完全無視勞工的勞動價值!

以價制量? 92%的優惠

換角度來看,雇主面對這額外的一小時產能需要支付的是134%的額外薪水嗎? 不是的,因為勞動部 的基準規定是240小時加上勞基法的1.34倍,這意味著雇主在加班時只需額外付出平常給予薪水的 92%就可以額外獲得1小時的勞動力。以前述的例子來說,月薪36,000元的勞工在前2小時加班的話 ,雇主可以為額外獲得1小時的產能依法節省17元。

資本家每月付出36,000元來購買與利用的勞動時間依法平均是166小時。換言之,每217元才能購買 一小時。但是加班費上,勞動部卻降價出售,以1.34倍的高倍率加上240小時的低基準,製造出高報 酬的假象,賤賣勞工的勞動價值,告訴資本家加班只需付出200元(92%)就能購買與利用其勞動。

千億的損失

這情況自2001年起就開始了,當時勞基法降低法定工時為2周84小時,如果以當時來計算法定正常 年工時的話為2038小時[4],每月為169.8小時。以2001年到2015年為止,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月平均經 常性薪資36205元和平均加班工時8.6小時來計算,每位勞工因為過低的加班倍率(額外加1/3),所損 失的加班費為每年1238.4元。以勞工人數700萬來計算的話,每年台灣就讓企業可以合法剝削因而省 下了87億的成本,15年來勞工損失超過1000億的加班費。 如今2016年,法定工時修改為每周40小時以來,勞工因為工時縮短,加班費卻沒有相對的提升到合 理公平的標準,繼續過去的壓榨辛苦付出的勞工,每月勞工因為沒有得到公平的報酬而付出10億的代價。

請實現勞動正義

假日有薪水的好意,不應該成為忽視勞動價值的原因,更不應該成為剝削勞工加班所做努力的理 由。面對92%這種不合理的加班費,當初為了要以價制量,讓勞工可以有充分休息時間的美意不只 無法達成,反而讓辛苦打拼的勞工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因此必須修法提高加班費的倍率,以勞基法 第2條之3的定義:「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基準,來重新制定加班費的倍率提高至 1.45倍以上,才能在加班費上不再無視勞力付出並真正的以價制量,讓辛苦工作的勞工獲得合理公 平的加班報酬,才可能縮短工時以擺脫「過勞」的困境。

註釋:

1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 4 條
2 月薪制勞工的權益第1點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1/
3 勞動部新聞稿縮短工時配套調整國定假日,勞工全年放假日仍增加6日,更比公務員多1日「五一勞動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3752/
中提到:” … 一年法定正常工時…勞工為1992小時…”。 根據這換算月法定工時1992/12 = 166小時(12天國定假 日)。
4 比例換算後再扣除國定假日19日,(84/112)*365*8­19*8=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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