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黃怡菁
台灣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高達七成、六成以上教職員任職於私立大專院校,私校法修法攸關多數私校學生的受教權、教師的工作權,然而台灣的私校董事會,家族化問題嚴重,惡性把持校務、校產當家產等。
以屏東停辦的永達技術學院為例,即便積欠教師薪資六千多萬,但現行私校法第71條,允許學校轉型後校董得繼續握有校產、私校法第74條,解散後得由私校章程自行決定校產歸屬,等同學校退場後,校產無法被要求強制歸公,而是董事會自訂規則處置,這讓高教工會與被迫失業的永達教師都相當擔憂,校產最後若進了家族董事會的口袋,該怎麼辦?
高教工會日前提出私校法四大改善方向,私校治理透明化、落實專業自治、防止董事會家族化與濫權、退場與教育資源的公共化,亦進入立院參與公聽會表達訴求。6月30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完成《私校法》初審,7月13日進行黨團協商,但教育團體仍舊感到失望,認為民進黨主導通過的法案「完全搞錯教育公共性」的意義,例如私校增設「公益董事與監察人」,限有門檻,領取補助額6000萬元以上的私立大學、4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和私立高中,才需要公益董事,等同台灣還是有近半數的私校,缺乏外部監督。
另外,高教工會也相當不滿修法中,民進黨完全回絕外界對於私校董事會會議記錄必須透明公開的要求,僅同意派有公益董事的學校,當公益董事覺得有異議時,才得以公開部分有異議的會議記錄,質疑民進黨視私校為私人企業經營,罔顧私校學生繳納的學雜費,才是校務運作的主要資金來源,進而抹滅私校的公共性。
以下為私校法各修法版本比較表,民間團體提倡的勞工董事增列,民進黨黨團版並無規範,公益董事部份,也設有門檻,其餘高教工會認為應該修改的法條,民進黨團幾乎主張維持現行:
行政院版 | 立委張廖萬堅等人版 | 民進黨黨團版 | 高教工會
(時代力量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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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增列勞工董事、勞工監察人
(第15條、第19條) |
╳
(無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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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董事維持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無勞工監察人) |
╳
(無規範) |
O
(全面增列) |
全面增列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第15條、第19條) | ╳
(公益監察人維持現行規範,須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無公益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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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公益董事,但維持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 |
△
(增設公益董事,但維持補助達4000萬~8000萬元之門檻;除非「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或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者」,才加派一名公益董事) |
O
(全面增列) |
遭列管輔導私校董事會應被聲請接管(第25條) | ╳
(維持現行,僅「得」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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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
(維持現行) |
O
(明定學校違法或辦學不能即「應」接管;時力版維持現行) |
私校董事回歸無給職(第30條) | ╳
(維持現行,允許有給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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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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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O
(全面回歸無給董事;時力版仍保留有給董事) |
私校董事出席費交通費至多比照公務人員標準(第30條) | ╳
(維持現行,不超過350萬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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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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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O
(強制比照公務人員標準) |
禁止校董以轉型之名,繼續握有校產(第71條) | ╳
(維持現行,可轉型握有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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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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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O
(回歸公有統籌) |
私校停辦解散、校產強制歸公(第74條) | ╳
(維持現行,解散後校董指定捐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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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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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 |
O
(解散校產回歸公共教育基金;時力版增加「依捐助章程決定」) |
資料來源:立法院;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