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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核定新採訪要點卻不公布 「公庫」:兩面手法,限制採訪自由

文/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

針對未核發「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 / 公民行動影音紀資料庫(「公庫」)」立法院採訪證而提起的行政訴訟,立院於7月19日寄給「公庫」的答辯狀表示,立院採訪證為單一會期提出申請,而新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已於4月21日院長核定修正,將在下會期開始實施。

對於立法院的答辯,我們認為立法院既已通過新的「發放要點」,卻遲不公布,日前還告知提出申請的公民記者,8月再來自行詢問,不會主動通知。此種作法不但怠忽職責、玩弄兩面手法,拖延發放採訪證,更是限制採訪自由。

立院回覆「公庫」的答辯書指出,依立院實務慣例,採訪證申請是以會期作為單位 ,每一會期均須重新提出申請。「公庫」在民國104年9月16日提出申請,屬第8屆第8會期,目前已是第9屆第1會期,無法核發上會期申請的採訪證。

答辯書也說,新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於105年4月21日院長核定修正,就得發給採訪證件之新聞媒體機構記者。新要點也刪除第4點有關「以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機構」、「每日新聞發布內容中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等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份量之新聞媒體常駐本院專任採記者為限」之限制,修正為「本院發給採訪證件,以公營、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之新聞媒體機構記者或社會各界專業人士為限」,預計在第9屆第2會期實施。立法院說,「公庫」雖非登記有案的公司,但具社團法人資格,得在第9屆第2會期前重行申請採訪證件。

去年9月,「公庫」向立法院申請採訪證,未獲核發。12月,「公庫」所屬之「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依「訴願法」提出向立法院提出訴願,立院亦未正式回覆,因而於今年6月30日向立院提起行政訴訟。

6月上旬,「公庫」曾去電立院公關室詢問新要點是否公佈,公關室表示,必須要等院長公佈之後才能索取。然而,在沒有公佈新規則的狀況下,公關室卻在電話中回覆:你申請了嗎?快點來申請啊!」。但若依照立法院的答辯狀,既然採訪證是依會期申請,而新要點計劃在下會期才公布,那麼,「公庫」若於當時提出申請,是否一樣無法取得採訪證?立法院的回覆,難道只是敷衍之辭 ?而若能取得,難道是「黑箱作業」,開放特權給「公庫」?立法院的說法若不是自打嘴巴,就是意圖欺騙提出申請的另類/獨立媒體,藉故拖延,干預我們的採訪自由。

而在「公庫」正式提出行政訴訟後,立院回覆新要點已在4月核定,但我們遍尋立院網站及新聞稿,並未有相關資訊及新聞發佈,期間,我們也向立院索取,亦不獲提供。既然蘇嘉全院長已經院長核定修正,為何不公佈?難道立法院新的採訪要點是專為「公庫」量身訂作?只是要為了要回覆我們的虛應與虛擬文件?或者只是敷衍的兩面手法?

為了進一步確認立法院是否真的開放讓非營利媒體及個人採訪,「公庫」於7月接到答辯狀後,便詢問日前未獲採訪許可的記者及機構,他們大多表示,可以在門口換取單日臨時採訪證,但仍限制進入議場採訪,並且不知道立法院已通過新的採訪要點。

我們所詢問的非營利媒體及記者,全都參加過今年2月由立法院副院長召開的「開放公民記者採訪座談會」,然而,聲稱願意開放、透明、溝通的「新」立法院,卻從未主動告知座談會參與者,甚至採訪證申請者的相關進度,立法院的這種作法根本只是搏取開放美名,敷衍民間對改革的要求!

立法院長蘇嘉全在主持第九屆第一會期第一次院會開議時就說:「今天是新的開始,讓我們一起努力來符合人民的期待。」他在就職演說中也表示,要開放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然而,依立院回覆的答辯狀,新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已在4月21日由院長核定修正,遲遲不願公佈,卻玩弄兩面手法,敷衍申請者。立法院的作法,不禁讓人懷疑其開放採訪、透明國會的誠意,甚至已限制自由,影響人民知的權利,我們要求立法院即刻公佈新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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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院長核定修正

一、本要點依立法院採訪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時,應配戴本院所製發之採訪證件,並攜帶服務單位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採訪本院之新聞媒體,應將所派記者之姓名及連絡電話等列冊,並附照片一式二張函送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依本要點規定發給採訪證件。

四、本院發給採訪證件,以公營、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之新聞媒體機構記者或社會各界專業人士為限,其採訪證件種類如下:

(一)、新聞媒體機構記者採訪證:新聞媒體機構以符合上述條件,且於提出採訪申請之前一會期期間內,每週發布本院議事、法案、公聽會及其他本院相關事務報導者為限,其區分如下:

1. 通訊社:需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與該報系發行人為同一人者,恕不受理。
2. 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零售或提供訂閱之日、晚報為限,凡屬剪貼、拼湊、影印者,恕不受理。
3. 雜誌社:以市面流通、零售或提供訂閱,且定期定量發行之雜誌為限,凡屬剪貼、拼湊、影印者,恕不受理;其中定期出刊報導之雙週刊、月刊及季刊等,其發布報導原則,不受前開每週發布之限制。
4. 廣播電台: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有案者為限。
5. 電視台(公司):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有案者為限。
6. 網路報:設有定期更新新聞報導(不含部落格)之公開網站中可供讀者閱覽之電子報為限。
7. 國外新聞媒體記者:需檢附外交部國際傳播司製發「外國新聞機構駐台記者證」影本(港澳媒體則需檢附文化部製發「香港澳門新聞人員記者證」影本);其發布報導原則,不受前開每週發布之限制。

(二)、專業人士採訪證:非第一款所列新聞媒體機構之團體或個人,而有定期採訪需求之社會各界專業人士,得至遲於進行採訪七日前,函送採訪事由、預計供稿單位(平台)、第三點所列文件及照片等至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申請專業人士採訪證。

(三)、單日採訪證:下列人士請於採訪當日逕至本院中山南路大門會客室、出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單日採訪證,限當日有效:

1. 第一款新聞媒體機構之派出臨時支援人員。
2. 已依前二款取得採訪證件而未攜帶者。
3. 其他未依二款取得採訪證件而於申請採訪三日前已函送第三點所列文件、照片至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登記列冊者。

五、單日會議得入場採訪人數,由會議主席依會議室可採訪座位或空間,以適當方式(如依到場先後次序登記或其他方式)決定之。

六、本院採訪證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其遺失補發或申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失補發新聞媒體機構記者採訪證:由新聞媒體機構來文證明並函附遺失具結書後補發。
(二)、遺失補發專業人士採訪證:由專業人士來文證明並函附遺失具結書後補發。
(三)、遺失補發單日採訪證:由遺失者本人至本院中山南路大門會客室,出具遺失具結書後補發。換發新聞媒體機構記者採訪證:由更換駐點採訪記者之新聞媒體機構來文申請並函復繳回原採訪證件後補發。

七、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立法院採訪規則情事或妨礙其他新聞媒體採訪、言語謾罵、肢體動作或致危害出列席人員人身安全之虞者,會議主席得命相關人員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或情節重大者,會議主席得命其離開會議場所,並得註銷其採訪證件。

八、本院採訪證件除作為進入本院採訪之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九、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備註:本發放要點是由立法院答辯書回覆公庫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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