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黃怡菁
《集遊法》修法草案中的爭議法條,分別是第5條的「禁制區」與第17條的「強制排除」。比對現行條文,「禁制區」規範在第6條: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修正草案則是將禁制區列在第5條,且增加第四項住居所、第五項地檢署、第七項醫療機構:
第5條
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之周邊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總統及副總統官邸、住居所
五、行政院、考試院及司法院、各級法院、檢察署
六、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七、醫療機構
前巷安全距離,第一款至第六款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第七款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必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五十公尺;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公尺;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五十公尺。
雖然安全距離縮短,但以修正草案第5條第七項為例,民間團體最常抗爭的幾個政府部門:台大兒童醫院對面的立法院正門;台大醫院徐州路對面的內政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等,皆成為禁制範圍,集會遊行美其名改調「自願報備制」,但醫療禁制區,範圍涵蓋全台兩萬多間醫療院所,人民集會自由仍舊遭限縮。
至於「強制排除」於現行條文為: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往往抗爭場合,若陳抗者情緒激昂、喊聲分貝攀升、發生推擠,乃至衝突,警方視情況舉牌警告三次以上,可要求集會、遊行解散,若抗議團體不服從命令,甚至可依第28條,處集會、遊行負責人等,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儘管《集遊法》修正草案已經刪除27~34條,不再針對抗議者定罪,但仍訂立第17條「強制排除」:
第17條
集會遊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得強制排除之: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逾越安全警戒線或隔離區之協調而嚴重妨害相鄰集會遊行之進行
三、以強暴脅迫方式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產、設施造成重大損壞
四、以強暴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致道路交通陷於停滯,經適當方法疏導無效
只要違反「禁制區」等規定,該集會遊行,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將被強制驅離,台大工會成員高若有就曾指出:「禁制區與強制排除可謂互為表裡,禁制區提供了最方便、常用的排除理由;而若無強制排除,禁制區就毫無意義。」
「命令解散」看似在修正草案當中被剔除了,實為透過「強制排除」作為配套,因此公民團體才會認定,修法未能體現台灣社會對於公民行使集會、抗爭開放的態度,以及真正落實憲法本該保障人民集遊自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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