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大溝頂自救會
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於民國45年的戰後黨政軍時期,由當時的旗山鎮公所(現旗山區公所)向起造住戶們倡議籌資興建太平商場建物,供起造住戶們居住及經營商業,以達活絡經濟及增加地方稅收之目的。合約當中明文規定,住戶有前10年免租金使用權,10年期滿可永久優先承租。然而在60年的最高法院判決中,我們卻又發現當時在威權體制的下旗山鎮公所,並未就太平商場建物坐落位置之土地取得所有權,卻匪夷所思的在起造之時要求住戶簽訂契約,並主張興建完畢後建物歸旗山區公所所有。
當時身處戒嚴時代並且無法獲得流通資訊之太平商場住戶們,實際認知係出資興建者享有所有權,繳付地租即可持續在內居住及經營商業,並延續此認知迄今;然而今天,高雄市政府卻時而以危樓、違建、時而以太平商場建物坐落高雄市旗山區第二號排水改善工程範圍內,妨礙排水及安全、時而以汙水直接排入大排有損環境衛生…等種種理由欲搬遷、拆除太平商場建物,完全無視於民國60年的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太平商場住戶享有不定期租賃權,造成現有住戶們人心惶惶,寢食難安,甚至有長輩因而中風,有人要靠安眠藥才能入眠。
高雄市政府因高雄縣市合併而主觀接收旗山區公所就太平商場之權利,且因而認為有權處分太平商場建物所有權而欲以上開理由施以拆除,但卻在下列事項嚴重忽視過往完備的公務程序,並違反居住正義:
一、民國45年,出資興建太平商場的住戶們,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水準,了解與當時的旗山鎮公所間簽訂的契約性質,及契約條文內容與法律效力?當時的旗山鎮公所是否有對太平商場住戶們說明清楚所簽訂契約之條文內容及效力?又當時的旗山鎮公所並未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有何權能簽訂契約?所收取的「租金」究為何性質?均令人疑竇叢生,卻不見高雄市政府或旗山區公所就此進行任何說明或釋疑。
二、旗山區公所於民國100年同意就太平商場建物進行補強,然嗣後因不明原因,改由高雄市政府公告認定太平商場建物屬結構危險之建物,且認太平商場建物為高雄市政府所有。惟如確屬結構危險建物,何以歷經2016美濃強震、尼伯特超級強颱,卻未有一磚一瓦之掉落或傾圮?又如果高雄市政府擁有太平商場建物之所有權,何以不採強制收回之方式,卻以各式威脅利誘之手段進行收回?顯見高雄市政府片面解釋依法行政之意涵來進行脫罪操作,以及只願掌權不願負責的傲慢失能。
三、高雄市政府進而改以旗山區第二號排水改善工程之水利計畫為根據,認定有妨礙排水及安全,而限期命太平商場住戶自行搬遷,逾期將強制搬遷、拆除,然則該水利計畫遭內政部營建署函文揭露真相,根本尚未經送審核定,亦未獲撥付預算,則該水利計畫之合法性及正當性,極具爭議,高雄市政府據此違法不當之水利計畫執意強制拆除太平商場建物,顯然侵害人民之居住權、財產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人民有居住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並提及「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意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台灣學者則稱為「居住正義」。簡言之,「國家」的義務,不僅在於讓所有人都有房子住即告完成,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甚至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因此可認,「適足住房權」或「居住正義」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
高雄市政府的這些手段,似乎完全忘了太平商場住戶們是受旗山區公所當時的請託而籌資協助興建太平商場,但當時代變遷、繁華落盡後,僅因建築老舊(並非結構已有危險),即以不合法不正當之水利計劃欲將舊時代的功臣拆除,對於當時信賴政府官員而將大半輩子辛苦賺取的財富投入興建太平商場建物之住戶們,其半生之寄託、賴以終老之所在,將就此消失不見,他們的信賴利益,他們的居住正義,誰來看顧?如何申張?轉型正義口號之下所捍衛的,究竟是誰的正義?
8月11日,搬離期限已過,隨時面臨強拆的大溝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