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台灣人權促進會、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
Hydis關廠工人去(2015)年跨海來臺尋求勞資面對面協商,訴求過程卻遭移民署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款及第90條第2款為由,逕行強制驅逐出國。然而,作為強制驅逐依據的社維法處分早已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撤銷(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移民署的驅逐出國處分頓失基礎,對此Hydis工人向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提出行政訴訟,訴求移民署處分違法。
Hydis工人作為此次訴訟之原告,一再向北高行表達親自到庭說明之決心,前後分別提出暫時狀態處分與暫停執行禁止入國的聲請,希望在訴訟期間能夠暫時解除國境管制,來臺行使作為原告本應享有之訴訟權。然而,北高行一再以原告「得以書狀為之」、「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不斷跳針,將Hydis工人拒於國門之外,否定原告的「在場權」;法院將原告「受律師協助之權利」轉化為「強制律師代理」之義務,更是明目張膽地宣示,素人當事人不需要進到行政法院來,只要有合法專業的代理人及專業法官審判,聆聽法院公正的判決即可,這更是剝奪每個當事人親自悍衛自己生命、自由、財產權利的權能,將尋求法院的素人當作無理取鬧的「刁民」,只是受審的「客體」,罔顧人性尊嚴,視正當法律程序於無物,專業與權力的傲慢,一覽無疑。
而移民署明知處分基礎盡失,卻改以《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以及「從事與停留目的不符之活動」兩項概括條款作為保護傘,在在顯示移民署當初所為之驅逐處分理由根本不充分,不斷變換法源依據,侵害原告訴訟上之防禦權,將國境管制高權的行使,建立在朝三暮四的法源依據。綜觀Hydis工人滯臺期間,行使集會遊行權之過程並無任何暴力行為,本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之權利」的保障,縱然公政公約一般性意見第15點提及,一個國家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境或居留,屬於一國之主權,但後段明確指出:「外國人一旦被同意入境,公約所提及的權利就應受到保障」,移民署徹夜偵訊、隔日隨即驅逐Hydis工人之手段,明顯違法公約所保障之對象為所有人、不應區分本外之意旨。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嚴正譴責移民署即使明知行政處分早已違法,卻仍強詞奪理、目無法治之行徑;而行政法院作為檢視行政權是否濫權失當之裁判機關,卻連確保原告最基本的訴訟權益都做不到,棄守司法者捍衛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義務,可謂完全失格。台灣人權促進會與臺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將於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說明後續行動。
聲明全文:http://www.tahr.org.tw/node/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