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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四位財經法政學者支持公平合理的房屋稅調整

文 / 張金鶚、郭明政、林祖嘉、曾巨威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房屋稅是地方公共建設重要財源,如何公平合理的分擔房屋稅賦是政府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我們四位因為看到當前房屋稅調整引發爭議,各種說法似是而非;更擔心中央及地方政府因此退縮對房屋稅公平合理調整的努力,決定要在此時出來召開記者會清楚說明理念並支持政府對房屋稅公平合理的改革。

我們認為當前公平合理房屋稅調整的三大目標:1、健全地方公共建設及財政自主;2、公平合理的分擔房屋稅賦;3、健全房市制度,避免囤房炒作。

首先,政大法律系郭明政教授從法律觀點提出房屋稅的合法正當性:

1、人權宣言及經社文公約所提及的適當水準的住屋權,主要在於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權係包括合宜之住屋。據此,所應關心的是,凡我國民是否皆能得有適當的,尤其安全的居住空間。據此,所應思考者,除了社會住宅之提供,復有住屋津貼等制度之建制。至於住屋權作為作為反對房屋稅的理由,至為牽強。

2、論者復以憲法第15條為理由,認為基於財產權之保障,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此一說法,顯然對於財產稅給予全面質疑。按大法官會議369號,即認定房屋稅為財產稅的一種。所謂財產稅,並非僅止於房屋稅一種,因此前述理由若得以成立,務必全面否定財產稅。

3、有關房屋稅調整對法律不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之主張,此等論點,深值商榷。按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信賴保護,絕非既有的人或事物皆不能適用新制訂或修訂後之法律或委任立法之法規。果若如此,則所有法律之制訂或修訂,僅可適用於法律制訂或修訂後出生,抑或僅能適用於立法或修法後的契約。果若如此,任何立法、修法,皆無有改革社會的權能與可能。就此,大法官會議第472號,是一個很值得參考的解釋。依其解釋,公保被保險人雖原有30年年資免繳保費之規定,但全民健保實施之後,此一優惠制度雖之取消,因而所有免繳保費者,亦有繳交全民健保保費之義務。依大法官472好解釋,此等30年條款在全民健保不在適用之規定,為合憲之規定。     

其次,政大經濟系林祖嘉教授從經濟觀點說明總體面看房屋稅調整的重要性:

1、台灣人民的租稅負擔率不到GDP的13%,遠低於先進國家一般20%以上的水準。然而,台灣所得稅的最高稅率達到45%,卻不低於先進國家的水準。也就是說,其實台灣在其他方面的稅收是相對較低的,例如財產稅和銷售稅等等。比方說,房屋稅及土地稅等財產稅在台灣的實際稅率偏低,遠遠不及許多先進國家平均約現值1%的水準。

2、一般來說,房屋與土地等不動產的價值高低與其座落的城市的發展與否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在大多數國家裡,房屋稅與土地稅都屬於地方稅。以美國為例,一個地方政府如果想要把當地的教育、治安、交通、和公園等地方性共公財辦的更好,他們就會去說服地方議會徵收較高的財產稅;反之,一個地方的人民如果不願意繳納太高的財產稅,那麼他們可能就得忍受較差的公共建設。台灣的不動產稅率是由中央決定的,但是地方政府可以藉由對不動產價格認定的高低,來決定徵收財產稅的多少,這與大多數國家財產稅由地方政府決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3、一個適宜的居住環境畢竟關係著所有國人的基本生活,因此,雖然我們支持房地合一稅及不動產應依實價課稅等改善財產稅制的重要改革,而且台灣有近8成5的家戶只擁有一棟住宅,因此我們認為基本上自用住宅應該負擔較輕的稅率,而非自用住宅應該要繳納較重的財產稅,這才符合租稅公平的基本原則。

接著,政大財政系曾巨威名譽教授從財政觀點說明房屋稅調整的必要性:

1、我國長期財政失衡問題嚴重,政府租稅收入占GDP比重低至12.8%舉世少見。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情況更是惡化,自有財源占歲出比重大約僅達70%,毫無財政自主能力。其中財產稅(房屋稅加地價稅)收入占GDP比率約為0.88%,僅為OECD國家平均水準1.80%之一半左右,顯為偏低。尤有甚者,我國財產稅的稅負分配呈強烈的累退性,嚴重破壞所得分配的公平性。由此可見,我國財產稅(房屋稅)制合理改革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2、現行房屋稅制雖存在甚多缺失,但如同各國一樣,其係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來源,故「僅可修不可廢」乃為房屋稅改革的基本原則。此外,房屋現值的調整應一體適用於所有新舊房屋,既符合現行法律意旨亦可避免新舊屋切割所造成的不公與行政困擾。

3、房屋稅改革的做法:(1)自住稅率從1.2%降為1%,但認定標準應限縮為一戶或二戶以內;(2)標準單價調漲應適用於所有房屋,但地方應靈活運用「打折」工具,減緩改革衝擊並兼顧政策性考量;(3)為符合實際現狀與配合標準單價調高,房屋折舊年數與殘值率可適度調低,例如折舊年數最高60年調降為50年;(4)建立房地合一的不動產稅制,根本解決我國財產稅問題。

最後,政大地政系張金鶚教授從地政觀點說明房屋稅調整的公平性及健全房市的影響:

1、房地產估價長期存在三種論述:土地貢獻說(地政觀點)、房屋貢獻說(建築使用觀點)及房地聯合貢獻說(經濟效用觀點),因此若採折衷的聯合貢獻說,當房地產增值,房屋價值也將提升,房屋稅負有所調整也是合理。

2、房屋稅的公平合理分擔,從保障自住及負擔能力觀點,自住基本居住面積降低其稅負,同時提高非自住及大面積稅負應有共識,惟在實務行政上如何執行必須考量。目前自住定義寬鬆(三戶以內)且無面積限制,同時自住與非自住的稅率差異有限。若只是檢討自住房屋減免稅負,不但地方財政無法負擔,房屋稅分擔也不公平合理。

3、房市長期投資炒作,不但造成房價不合理飇漲,更產生許多空餘屋,浪費資源。而當前房市不景氣剛開始,主要是長期過度投資炒作所致,各種房地產稅制調整只是臨門一腳,藉此時機,促使房市相關制度合理改革,房價逐漸調整合理,房市囤積炒作逐漸減少,讓人民真正感受到政府實踐居住正義的決心。

最後總結我們的主張是:短期–明年各地方政府應積極公平合理的調整新建房屋與舊有房屋按屋齡折舊調整的房屋稅;中期–中央財政部檢討房屋稅的制度,包括降低自用住宅及提高非自用住宅稅率,每三年改為每年調整等;長期–中央財政部與內政部檢討將房屋稅及地價稅合一課徵財產稅,並以實價登錄價格為基礎。

郭明政(政大法律系教授/前政大法學院院長)

林祖嘉(政大經濟系特聘教授/前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

曽巨威(政大財政系名譽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兼商學院院長/前立法委員)

張金鶚(政大地政系特聘教授/前台北市副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