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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案捲土重來!崩壞的大法官任期制可能有解?

圖 /公庫資料照

文/法操司想傳媒

7月11日,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和蘇永欽大法官透過媒體證,他們已經向總統請辭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職位。同時,蔡英文總統原先提名的謝文定、林錦芳二人,也因敵不過反對聲浪,在8月14日同意撤回司法院人事咨文。由於時間正值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前夕,司法院人事案卻又要捲土重來

在這一陣激烈討論當中,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卻始終沒什麼能見度,那就是——大法官的任期問題。《法操》就趁蔡英文總統重新思考司法院人事案的同時,與大家一探台灣大法官錯綜複雜的任期,看看我國大法官任期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歷經陳水扁與馬英九,大法官任期混亂不堪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第3項又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依本條規定,時任總統的陳水扁在2003年提名了15位大法官,其中8位預計在2007年卸任,另外7位則預計在2011年卸任。以此類推,每一屆總統都可以提名7或8位大法官,大法官任期也被分為兩組,交互替換,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交錯任期制」。

但問題是,2007年陳水扁要提名遞補的8位大法官時,因為始終無法獲得立法院同意,最後只成功任命4位大法官。剩下4個名額,加上後來辭職的彭鳳至大法官,留下的5個空缺,由繼任總統馬英九在2008年提名任命,使得大法官的任期變成三組。

讓事情更複雜的是,2010年兼任院長和副院長的賴英照及謝在全大法官辭職,馬英九總統提名賴浩敏、蘇永欽大法官遞補。而賴院長與蘇副院長又在今年7月辭職,可以想見,目前蔡英文總統為了司法改革會議,會想辦法在9月的立法院新會期前,正式提名遞補人選,使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能在今年9、10月上任。

至此,我國大法官任期被割裂成四組,任期各自計算,讓人眼花撩亂。《法操》將現在我國大法官的任期整理成表格如下:

現任大法官 現任大法官就職日 下任大法官就職日 下任大法官卸任日
A組(共5人):黃茂榮、 陳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2008年11月1日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B組(兼任院長、副院長,共2人)賴浩敏、蘇永欽 2010年10月13日 2016年 2024年
C組(共4人):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 湯德宗 2011年10月1日 2019年10月1日 2027年9月30日
D組(共4人):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 2015年10月1日 2023年10月1日 2031年9月30日

每個總統都不一樣:不平均的提名名額

我們將以上表格的大法官任期,結合總統任期之後,就可以做成以下的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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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圖表可以清楚看到,蔡英文總統任內,有三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總計可以提名多達11位大法官。而若蔡英文並未連任下屆總統,那麼繼任的新總統,在4年任期內,就只有一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總計只能提名4位大法官。

既然憲法設計大法官的任期(註一),其初衷應該就是要平均分配每一任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機會。但在經過這幾年的憲政實踐之後,總統可提名的大法官名額,卻極度不平均,成為弔詭的憲政怪象。

司法院正副院長真要與總統同進退嗎?

要稍微緩解以上大法官任期的亂象,或許有一個解套方法。既然憲法增修條文已明文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或許可以比照最近兩次司法院正副院長請辭,建立「司法院正副院長與總統同進退」的憲政慣例。

如此一來,就可以確保每一任總統至少可以提名6位大法官(B組和D組),稍稍均衡每任總統可提名的大法官人數,而且,也能確定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任期。

但,這可能帶來另一個更嚴重的憲政危機。此話怎講?司法機構,應該是最不受政黨影響的政府機關,位居司法院頂點、又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正副院長,更應該超然獨立。但,如果司法院正副院長與總統同進退,那他們還能維持中立的立場嗎?還是會隨著總統而改變自己的立場呢?

因此,《法操》認為這個看來正在形成的解套方法,並不可行。因為,可能反而顧此失彼、創造出更大的憲政漏洞。

大法官繼任制,或能與交錯任期制相輔相成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原本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也就是所謂的「繼任制」。但本條項規定在2015年就被刪除,理由是:本條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任期個別計算」規範相抵觸。

已有論者指出,繼任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的交錯任期規定,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不可能每個大法官都做滿8年任期,如果有大法官在任職期間過世或辭職,而遞補者的任期又重新起算,那麼大法官們的任期就會一再被割裂,不但愈來愈混亂,還會讓總統提名大法官的名額變得不平均,這正是台灣現在的窘境。

因此,重新回歸大法官繼任制,或許是一個可行的解套方法,但,這也涉及龐大的修法、甚至修憲工程。無論如何,由上述可知,我國大法官制度絕非完美,光是任期就有值得詬病的問題。大法官既然職司憲法審判,做出來的解釋又可以拘束全國各機關,因此,大法官相關制度,也應該是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重點,也希望司法改革能從頭到腳重新檢視我國現今的大法官相關制度。

(註一) 值得比較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終身職、沒有任期限制。所以除非大法官過世或辭職,否則總統無法提名大法官。因此確實有不少美國總統,在任期內從來沒有機會提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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