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Kenming Wang
文 / 護家盟
國防大學開除愛滋學生引發關切,衛福部遭行政訴敗訴,仍執意祭出對國防大學行政裁罰一百萬,學生也以被歧視爭取恢復學籍,甚至引發國家高層關切。
對此我們有三點意見:第一,衛福部裁罰學校,缺乏事實程序認定與法律依據,罔顧法院判決,裁罰應屬違法與失職。除非學校有明顯疏失,否則政府與社會不應干預大學獨立行政的自主權。第二,人民應該將行為與人格權予以分開對待,享有正確的認知判斷與充分的言論自由權。第三,目前我國對於愛滋的防治與管理嚴重扭曲,疫情失控,造成國民健康受到嚴重威脅,衛福部應該徹底檢討政策、法律與防疫執行。
壹、裁罰粗糙且明顯有違法之虞
第一,以過程來說,國防大學開除愛滋學生,已表明屬於學生行為與德育上的瑕疵,該生攜帶未核備的個人電腦設備,又拿別人的電腦頂替,欺騙長官,態度不佳,「違反資安規定,態度不佳,德行成績不合格」,經學校獎懲評議委員會決議後退學,也就是說與學生罹患愛滋病並無關聯。學生自己卻以愛滋病受到歧視為由向衛福部申訴,衛福部沒有經過兩造相對性的調查,竟然不採信學校經過評議委員會多人的處置,而相信學生的片面說詞,認定校方歧視,需要恢復學生學籍或是雙方和解,逼使國防大學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前判決衛福部敗訴,認定個案處置程序是依法行政。疾管署不服今年四月上訴,前後纏訟2年,今年七月出現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致函疾管署關切此事,疾管署罔顧法院的判決,也不顧正在上訴,卻利用職權對學校開罰100萬元。這個作法,可以看到衛福部有很大問題。
其一,法院審理,當然包含了法院對於學校處置的判斷,必然會審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法院具有對事件內容進行裁決的獨立判斷與公信力,高等行政法院也已判決,「國防大學依法行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書理由也非常清楚,「衛福部沒有推翻其他行政機關歧視行為的權力」,理由相當清楚,並非僅止於學校處置程序合法,也針對學生行為的判斷,不受所謂愛滋人格權受保障的約束,衛福部卻對外指稱法院只針對程序合法判決,顯然與事實未盡相符。
衛福部敗訴,應該藉此檢討自己看法是否偏差,卻仍執意片面說詞與主觀見解,硬是提起上訴,7月份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致函疾管署關切,衛福部竟然立即做出裁罰的動作,兩年來都不動,UNAIDS來函就趕忙表態,如此的作法非常不當:
一方面,我國並非聯合國成員,不受聯合國約束,UNAIDS來函,可以當參考,不是奉為聖旨,幾天內就做出兩年來沒做的處置。我國有國格,不必依據任何聯合國不明究理的動作,隨之起舞。
二方面,衛福部應該先提出解釋,不論衛福部相不相信學校,至少可以先用國防大學的處置依據去回覆UNAIDS,讓該組織明白學校開除並非歧視愛滋,何況UNAIDS所提出的個案都是關切學生入學機會權的問題,而非關切學生在校表現出問題後遭受懲處的問題。衛福部不但沒做該做之事,自己敗訴,仍罔顧法官判斷與學校評議委員會具有多數委員的調查結果,只相信學生片面說法,認定學校開除學生屬於歧視,馬上做出違法動作去迎合UNAIDS關切,予以行政職權開罰學校。
以上是衛福部竟然罔顧國格,屈從於非能干預我國內政的聯合國次要組織,可說相當不恰當。
其二,衛福部的第二個問題,至少可以針對學生所提「不只禁止上游泳課、要求餐盤分開清洗,甚至頻頻約談威脅退學」,進行瞭解,把人事時地物五項要件調查清楚,與學校對質,再來判斷是否有歧視。學生是否受歧視,既然已經引起爭論,至少最最最起碼的,應該立即成立一個具有客觀可受公評的申訴程序,應就歧視的事實與否,提出內容調查、程序與流程如何進行的辦法,並知會相關部會進行和議的評議,而不是自己單獨聽取片面之詞就下定論,對大學給予施壓。衛福部顯然什麼都沒有做,執意主觀見解,逕自認定歧視,令人感到政府單位做事缺乏邏輯與過於草率。
其三,衛福部第三個問題,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不得歧視,已經在法條上說明「相關權益保障辦法(亦即不得歧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目前衛福部缺少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內容,亦即缺少配套認定歧視的相關規範,如何認定學校歧視?法規依據在哪?裁罰根據在哪?沒有法規,裁罰豈不是恣意妄為?
衛福部第四個問題是,目前缺乏對國防大學評議決議內容提出詳細的反駁說明,至少要向社會大眾提出不認同大學評議的理由,並且應回歸法律層面,依據什麼來說話,如今看起來變成一個立場之爭,似乎變成政治問題,還是故意導引成為政治問題?罔顧事實,有意做給國際看?小英或林全是否也被誤導?
其五,衛福部缺乏對抗法院調查內容與判決的根據,已經在上訴,卻無顧司法程序進行中,卻用缺乏根據的行政條例逕自做出行政處分,已明顯屬於違法與失職。
其六,作為行政單位衛福部的片面違法行為,也等同干預大學自治,強暴大學獨立判斷的精神與自主權益,干預大學行政,違反國際上大學自治的精神,反而貽笑國際。
貳、行為權與人權應分開
第二個,針對本案提出論述的觀點是:人民應該將行為與人格權予以分開對待,享有正確的認知判斷與充分的言論自由權。
目前我們國家對愛滋病或感染者的人權、行為權、言論自由權、行為歧視權,全部都混淆在一起,民眾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享有正確的認知判斷,也沒有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權。
其一,被拒絕入學與在學期間因行為或品行不良而遭退學,根本是兩碼事,拒絕入學是機會權的剝奪,確實不當,國防大學或目前任何學校都不應該剝奪學生就學資格,不過這次並非是拒絕入學,而是學生目前在校期間的行為表現問題,學校當然有權針對學生行為予以適當處置。法院的判決理由也說得非常清楚,「衛福部沒有推翻其他行政機關歧視行為的權力」。
其二,目前因為高舉人權,造成國家防治愛滋的政策無效且失敗(我們第三點對此論述),學校應不應該、要不要以及可不可以進行愛滋流竄與擴散的防治?目前的實況是,學校完全無法掌握學生感染的情資,作為拒絕入學的依據,所以也不會發生拒絕入學的情況。疾管署說,愛滋涉及個資保護,並主張愛滋學生在校園內並不會有感染疑慮,因此不會主動提供愛滋學生個資給校方。疾管署發言人楊玉玟說,除非個案本身病況確有需要協助,且須經本人或家人同意之下,否則疾管署絕不會透露個資。這個政策正確與否?本人如果行為不檢,有傳染他人的風險,難道也要以尊重當事人,而隱匿個資嗎?其他同學的家長願意與否?愛滋病毒是高傳染性的病毒,為何感染者必須被隱匿個資?感染者的人權雖然應該保障,但是如果行為不節制而去廣泛傳染疾病,國家或學校有無責任?疾管署難道只負責隱匿個資,而無視且放任感染者在學校的任何高風險性行為嗎?學校能不能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些防護與政策上的措施?如果這個學生純粹只是受到感染,則應該予以強力保護,如果這位學生有愛滋病毒卻在學校濫交男同學,請問,在國家針對愛滋防護的法律失效時,學校能否利用行政手段予以處理?
其三,就算真的是因為愛滋問題,學校予以另眼相看,我們也必須檢視更細部的內容。愛滋感染是因為行為問題,還是與行為無關的無辜被感染?並非有了愛滋就等於有保護傘,行為可以無法無天,難道對行為的任何評論立即就成為歧視愛滋了嗎?
其四,不論是學校或社會,行為問題與感染問題應該要被正確對待,行為不論與感染有無關聯,都有評論與處置權,即使是與感染有關的行為,也不應被剝奪針對行為的言論自由權,不能被「愛滋人權」的保護傘把人民的腦袋邏輯給弄迷糊了。
其五,這就要問到,如果一個學生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感染愛滋,而且在學校的交往複雜,感染但行為仍不收斂,成為傳播愛滋的高風險炸彈,學校針對這樣的行為,有沒有發言權以及對待權?交往性關係伴侶是人權,這必須保障,但是如果一位感染者卻在學校廣泛、隱匿的交往不同對象,這有沒有問題?其他學生的家長願不願意?被交往的學生知不知情?學生對這樣的同學有沒有知情的權利?其他學生的權益有沒有獲得保障?
愛滋病的感染或發病罹患者的生存權、人權、人格權當然應該予以尊重,這也包含在任何其他疾病的患者,亦即只要是人,就應該予以尊重。但是針對行為,尤其具有高度傳染性,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愛滋散播者,就沒有這個限制,根本不必,如果愛滋病毒的感染者是因為性行為,應該可以評論,如果多方隱匿去引誘他人進行男男多人同性戀行為,造成他人暴露在感染高風險下,這樣的行為未必需要予以尊重,這應該是顯而易見且邏輯明確的。
其六,所謂歧視問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反歧視」的內容是什麼?沒有說明。我們堅持,對人或人格權當然不能也不必歧視,但是,有愛滋病的人,他的行為是否可以受到評論、批評、不認同?不認同與批評算不算歧視?我們對於人的批評與不認同,確定屬於歧視,可是對於行為的論斷與不苟同,算不算歧視?這應該是要分清楚的,而且也顯而易見的。
請問,吸毒、殺人、強盜、強姦…等等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唾棄?可是對於行為人的人權則應該予以完整的保護與尊重,這是民主法制的基礎。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要尊重當事人,不歧視,就連行為的價值判斷與言論自由能力也喪失了。同樣的,我們要問,對導致愛滋病是屬於偏差的性行為,我們是否可以歧視行為應該屬個人的判斷與自由,行政法院也說了,衛福部不能否定行政機關(國防大學)的歧視行為。我們堅持,針對行為的論述是言論自由的範圍。歧視不能免除於行為的判斷,殺人、偷竊、酒駕、犯罪…等等行為,人們憑什麼不能歧視?憑什麼不能藉著另眼看待不當行為,來制衡不良行為的傳遞或散播?萬夫所指,無疾而終,是輿論的力量,就是指這個。
其七,我們要問,為何學校或政府必須隱匿愛滋感染者的資料?這個政策對不對?為何准許一位感染者在校園可以任意交往對象?同運說,愛滋感染原因在於沒有做好防護,這個邏輯的錯誤,好比將車禍原因說成「是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和駕駛行為或駕駛人無關」一樣的荒謬或根本是惡意扭曲。愛滋感染與發病者是以男男同性性行為為主要大宗,數據顯示,很多月份幾乎百分之九十幾都是男男之間的性行為產生,因為有法律給予不說明的自由,造成隱匿不講原因的「不明」稀釋了男男的數據,使得男男性行為的數據降低,實際上,國際研究三個感染來源包括其他兩項血液及母嬰的感染,可能來源都是男男性行為感染基盤擴散出去的。
其八,社會上對待愛滋病或感染者的論點與對待方式,可說充滿違反邏輯與荒腔走板的內容,相關於愛滋的觀念,是被有心人惡意扭曲,違背邏輯,且錯誤流竄:
1.同志遊行在街頭的口號:愛滋不除罪,疫情永難退?這是什麼歪理口號?除罪就能消除疫情?應該是恰恰好相反吧!除罪將看不到愛滋嚴重的傳染性問題,以為同性性行為可以,或只要做好套套防治,就沒問題,漠視衛福部男男同性戀與愛滋關聯性的統計數字,錯誤口號將會導致更多人對於愛滋的無知或認知扭曲,由無知與扭曲再去去做偏差性行為。
2,前年參加新北市政府舉辦的愛滋病講師教育班,居然講義寫著「愛滋病與同性戀性行為無關」。完全罔顧衛福部所作的統計數字,愛滋病感染幾乎是男男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所產生,女性同性戀者幾乎為零,其餘兩類是血液(包括輸血、針頭…等)、母嬰垂直感染,其源頭雖然科學家仍在研究,但是邏輯上非常清楚,屬於男男同性戀性行為產生的感染作為基盤,然後向外擴散感染,國外老早就有歸因,只是還在找尋作用機轉,兩年前國際愛滋會議前夕聽說有專家已經找到,居然一百多位專家在飛往澳洲參加年會遭遇空難全數罹難。
3.而且離譜的是,主張造成愛滋的原因是沒有做好防護,不談愛滋感染者亦即行為人的特質與其危險性行為,不但不談提防男同性戀者的問題,且過份強調,愛滋病的根源是防護,不是行為,將愛滋病的感染只說成是愛滋病毒,說防治就是安全性行為,戴好套套就沒問題。這就好比,將車禍比喻成「是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和危險駕駛行為或駕駛人無關」一樣的荒謬,錯誤邏輯的荒謬與偏頗,卻在誤導人民對於愛滋疾病的認知。雖然愛滋權益促進會說,「只有危險行為,沒有危險族群」,承認有危險行為問題,但是族群特性在數據前是無法予以漠視或除罪的,為何女女性行為或異性戀的感染率偏低或幾乎是零,族群特色難道會沒有嗎?
以上說了八點,我們做一個結論,人權與行為權應該分別對待,感染或發病學生的入學機會權應該予以尊重並保障,那是人權尊重與機會權平等;可是學生入學以後的行為如何,那是行為權,與感染或罹患愛滋的身份保障並無關聯性,並非只要感染或罹患,就有行為的任意權,違反任何校規都可以標籤為歧視愛滋。
我們必須嚴正提出,不僅是學校,包括任何機關、公司行號或任何單位,應該享有對行為有言論自由權,對不當行為有權給予一定程度的規範與限制,而不是高舉尊重人權時,卻罔顧行為問題,甚至連對抗行為的言論與作法都不能說不能做。行為問題與疾病的人格權問題應該被分開對待。
參、愛滋防疫政策與執行的疏漏與錯誤,應該予以檢討與修正
第三要論述的是,檢視我國對愛滋病感染與防治問題的處置與對待,問題諸多,充滿了偏頗、扭曲與防疫失效政策。
衛福部作為管理與防治疾病擴散單位所依據的法律名稱,包含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如今呈現一面倒地保障感染者,卻缺乏防治疾病擴散的有效機制,甚至特權對待感染者,變相容許甚至鼓勵傳播疾病,造成台灣愛滋病人數在全球降低時卻逆勢上揚,陷我們國民及下一代孩子身心健康於危殆,法律及政策上存有嚴重瑕疵,衛福部應檢討與修法。
其次就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經凌駕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政策面對愛滋疾病,完全是跛腳的政策與執行面。
基本事實是:我們對於愛滋疾病的防治、防疫等等政策,被少數團體給綁架,完全失去了防疫的能力,主管機關衛福部在愛滋防疫上是失能狀態,必須徹底檢討。
以下予以詳細論述:
其一,愛滋感染或發病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但是愛滋是法定傳染病的第三類,我國傳染疾病種類繁多,衛福部公佈五類傳染病有幾十種,愛滋只是其中之一,幾十種傳染病僅只有愛滋病的感染或發病者有專屬權益,這是什麼道理?這是政治運作的結果,呈現一面倒地極度不公平現象。
1.宣傳錯誤,防疫失控:疾管局統計數字顯示,愛滋病與男男性行為具有高度關聯的疾病,且傳染性強烈,貽害國家社會,衛福部卻宣傳愛滋病如同B或C型肝炎一樣,是血液傳染,這與事實不符,我們很清楚,愛滋傳染與性關係有高度關係,是有性伴侶的對象存在,必須加強感染者在尋找性對象上面的防治,衛福部卻完全沒有防治感染者找性對象的作為、法律與政策,行程防疫上的嚴重漏洞,跟隨同運謬誤邏輯起舞,認為「只要做好防護就沒問題」,完全漠視數字,愛滋因為男男性行為的感染數字逐年攀升,台灣的愛滋防疫在全世界都降低感染率時卻呈現逆勢上揚,是防疫的嚴重失敗,也是衛福部應該負完全責任的。
2.我國「傳染病防治法」開宗明義就說,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第五條要求中央必須訂定防疫相關辦法,負全責的衛福部在愛滋問題上缺乏有效的防治政策及計畫,完全禮讓愛滋感染與發病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精神與各項條文的作為,感染者高風險的性行為應該在國家的掌握當中,至少追蹤其交友對象予以管理,防治其擴散,但是衛福部對於管理上並無作為。只依據條例,漠視傳染病防治法的存在。我們主張,尊重人權並不表示對人的行為可以漠視。
其二,目前衛福部對於愛滋疫情作為失能,還演變成愛滋感染者成為太上特權階級,這等於是間接變相鼓勵不當性行為,相關扭曲現象如下:
1.該法第16條:感染者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感染者拒絕前項規定之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施予講習或輔導教育。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完全沒有對於感染者的行為管理(不屬於管制),即使感染者不去做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也沒有罰則,沒有強制權,居然只有柔性的講習或輔導,而且還是「得」可去可不去,沒有強制性,這根本形同放任愛滋感染或發病者具有高度行動自由。
已有愛滋發病者公然聲稱,他發病時就安分守己,病情穩定就開始上網約炮,我們國家政府對這樣的現象完全沒有作為,讓民眾暴露在危險的傳染性疾病流竄的環境中,這是什麼道理?政府沒有責任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採檢: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明文規定「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反觀防治條例卻只有講習、輔導,傳染病防治法與愛滋防治條例兩個法規互相矛盾,且衛福部有法卻不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甚至漠視,這是什麼道理?
2.目前愛滋感染或發病者的醫療特權現象極度不合理,我國沒有任何疾病是受到這樣的特權對待,愛滋感染者被當成了特等病患。
a.該法第16條: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後二年內,各項費用都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包括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藥品費、藥事服務費、負荷量檢驗及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也就是說,愛滋病患者兩年內就診,完全不須負擔一般健保給付有自費負擔分攤的費用,甚至不需掛號費,這是什麼道理?
b.更離譜的是,感染就醫兩年後,如該法第16條後段所述:前項費用於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也就是說,目前只要有任何健保不給付的藥品,衛福部都必須給予免費使用,而且要編列特別預算,甚至國際有任何新藥,也都可以先行取用,跳過健保審核給付的流程,且給予完全的免費使用,這不是更離譜嗎?台灣人都知道,不論什麼疾病,包括罹患致命的各類癌症,如果要使用健保不給付的藥品,都必須自費,即使是國家元首也沒有特權或例外。如今愛滋病患卻享用太上特權,享受的是國王的待遇。
一個感染原因依據統計數字顯示絕大多數是因為性行為偏差所導致的疾病,具有高度傳染性,嚴重貽害他人,來源幾乎屬於男男同性性行為,而且是其他兩類的血液與母嬰傳染的源頭,早年屬於不名譽疾病,如今居然給予完全特權,且是過份與不公平的高規格待遇,而且是太上皇特權待遇,這是什麼道理?國家不但不能給予有效追蹤列管,危害其他國民健康,而所有醫療費用卻由國家支付,全民買單,罹患者應該分擔的費用也一毛不用支付,這是什麼道理?
3.目前醫學界並沒有任何可以治癒愛滋病和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方法,也沒有可行的疫苗。目前美國批准的二十多個藥物用於AIDS的治療,所有的治療都只能減慢或抑制病毒在體內的擴散,並不能有效地清除患者體內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這些藥物價格昂貴,如今我國卻要編列特別預算去購買這些新藥物,嘉惠美國藥廠。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國家卻還要編列特別預算去購買沒有必然治療效果的藥物,這樣的政策是否正確?
目前我國有兩萬七千感染者,其中一萬一千多人是發病者,衛福部每一位發病者每個月醫療費用高達三、四萬元,目前每一年要花費三十幾億,去年通過的法,還要新增編列特別預算予以並非有效的治療,並排擠其他可以拯救或有效治療的疾病,這些預算的排擠效應與補助哪些項目,其合理性與分配道理在哪?我國防疫政策卻只見到完全一昧的予以特權性質補助,看不到合理的道理在哪,應該徹底檢討。
4.目前我國疾病死亡排名的前十大,國家都沒有特別治療預算或特別的研究及補助方案,憑什麼罹患屬於特殊族群且屬於性行為偏差導致的愛滋病必須國家特別照顧?
5.目前國際上對待愛滋,我們台灣政府是冤大頭,是愛滋的天堂:
a.愛滋入境免檢驗,防疫洞開。
b.愛滋患者即使是外國人,也可以在台灣享受免費健保治療。少數團體綁架立院默默修法,將愛滋防護條例第十六條,「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前項治療之對象,應包含受本國籍配偶感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及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將其中的「前項治療之對象,應包含受本國籍配偶感染或於本國…」改為「前項治療之對象,應包含受本國人感染或於本國…」用「本國人」含糊隴統的名稱,夾帶「曾經居留或尚未取得身份在台灣的外國人」,也就是說,依據本條,未來沒有戶籍的外國人也可以在台灣就醫免費治療。如果藉著假結婚或應聘等方式進入台灣的外國愛滋者,政府也必須照單全收。
c.簽證到期可以短暫離境,轉個國家就再度入境,不得拒絕,由國家繼續提供免費治療。該條例第二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許可。也就是,如果感染愛滋的外籍人士以愛滋理由,不得免除給予簽證的權利。
亦即,不論他是否違反什麼不得入境,只要以愛滋感染者的身份,都可以因為政府怕被說成歧視,而給予簽證入境。
因此也就是說,如果b.加上c.兩項,也就是說感染愛滋的外國人可以多次進來台灣免費就醫。台灣成了全球愛滋天堂,有特別編列的預算要去支付全球最新的藥物,而且國際愛滋感染者都可以進來享受。
6.醫事人員失去自保與醫療防護的保障:愛滋患者的健保IC卡會不會紀錄病情,政府的政策是刻意隱匿愛滋者的身分,從94年七月份開始,愛滋之相關疾病代碼皆不登錄,罔顧醫療人員的安全。政治凌駕專業,漠視醫療人員的安全,漠視現實醫療災難,莫此為甚。
7.感染後,可以隱匿感染來源,而且控管通報的天數過久:如果被確定感染,醫院會通知地區衛生單位,衛生單位只能關心就醫狀況,而且必須對身份與病情保密,對於被感染的來源這麼重要的防疫關鍵,法律上「接觸者追蹤管理標準化作業流程」卻是「120天後追蹤發現仍未完成接觸者告知及篩檢程序時,一律由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強制進行接觸者告知程序」重點是,必須注意個案隱私,只能強調接受篩檢的必要性,可以無須透露接觸來源者或姓名,等於國家有法放棄疫情追蹤來源的意思。給予愛滋感染者無尚的待遇,這麼危險的傳染病,如此對待,不知道是何道理?而且120天期限是以個案提供接觸者相關資訊日期為基準,而非第一次與公衛人員的見面時間。拖延這麼久,接觸來源跑到何處?能否掌握,都是問題。
8.看見利益,就享受特權,不顧統一性的原則:
a.入境要長期居留者如今改為不必檢驗,反倒是兵役體檢保留了檢驗愛滋病毒,驗出是感染者,可以直接至所轄的鄉政市公所兵役科直接辦理免役。不是把愛滋當成隱私嗎?入境長期居留不檢驗,可是當可以除役時,卻不必顧慮隱私,馬上拿出來檢驗了。
b.而若您是職業軍人,則又非一定要除役,可以繼續留在軍中。也就是說,給予新兵除役是因為考慮對於團體生活的感染,要保留工作的竟然又可不顧感染會影響部隊,依舊給予留職。
一下子要隱私,一下子不要隱私;一下子考慮團體感染,一下子變成考慮工作權益,前後標準不一,法律訂定失去一貫性的規則,只選擇性地給予感染者享受特權性的權益。這是什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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