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
【聯盟聲明】提名過程應公開、國會審查應嚴格,切勿重蹈過往草率之流程!
據聞總統府將於 9/1 (四) 公布大法官並為司法院正、副院長之人選,同時提名五位新任大法官。然前次提名過程草率,對於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資料匱乏,引發諸多爭議;作為憲政與人權之守護者,大法官人選之提名,本應完整公布提名過程及相關資料,以昭公信。長期以來,監督大法官提名暨審查作業之「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諸團體,於此再度聲明呼籲:
一、總統府應公布審查過程,詳細說明被提名人獲選之原因:
總統府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之目的,本係以公平、公正與公開之方式,為社會推舉最合適的大法官人選。是以,在公布被提名人選之際,總統應詳細說明其對各領域被提名人的提名標準,並就被提名人之積極、消極資格予以說明,闡述被提名人獲選之理由,使審薦的過程得以公開透明;此外,對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提名人選,總統更應親自說明被提名人的司法政理念、人權價值觀念等等足堪提名之理由,以昭社會公信。
二、被提名人之相關資料,應置放於總統府官網,以資社會大眾檢視:
因應數位時代的到來,資訊傳播的方式亦應有所改變。對於總統提名之人選,總統府官網應設置專頁,除介紹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等基本資料外,亦應檢附被提名人具代表性之著作、判決,或參與憲政實務運作(例如參與修憲、釋憲等)之文件等書面資料連結,以說明其所曾提出之主張,以及其與人權保障及促進、實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關係。
※ 被提名人應公開之資料,可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之聲明:http://goo.gl/vOpnFx
三、國會應建立嚴格審查基準並儘速修法,切莫重蹈形式審查之過往:
為落實嚴格審查,審查的流程至少應包括下列諸點程序:
- 總統府應將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國會,否則國會應直接退回咨文。
- 國會應事先排定審查期程,且不少得於一個月。
- 應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要求被提名人提出相關資料佐證;被提名人準備之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 委員會應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分別進行審查與詢問。
- 審查前應有審查報告產出。
- 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
- 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應作為審查報告之附件。
鑑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同意權之規範過於疏漏,以致歷次審查皆流於形式,為奠定嚴格審查之基準,國會應依上述流程修正或增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之條文,其後再依修正後的審查流程,嚴格審查被提名人之適任性。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召集人 瞿海源教授
發言人 高榮志律師
聯盟成員
澄社、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婦女新知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