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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出資興建還要繳租金?大溝頂太平商場民事起訴

文 / 大溝頂太平商場自救會

轉型正義何在?!

出資興建還要繳租金?! 大溝頂太平商場民事起訴記者會

鞭炮聲,響連天,張燈結綵一片喜氣洋洋,除了過年,旗山很少看見這麼熱鬧了,百姓圍了一 大片,前面好多官員排排站,還有大官在演講說:這是造福地方的德政,我們協助地方集資興建商 場,發展經濟……。啊不是說好可以買嗎?15 萬元承購權利金都繳了,怎麼還不能買?當初也是前 屋主拿錢出來建的,前屋主賣給我們時說政府有答應可以買產權,現在又繳了一筆權利金給政府, 還是講不定,政府怎麼會變來變去,前後不一的勒?到底還要我們拿多少錢出來買?老阿嬤邊回想 著當年看到的熱鬧景況、遇到政府的反覆變卦,還有那間和老伴、兒孫居住多年的厝角,邊緊緊的 握著旗幟,即使太陽惡毒的照射著,也依然抿著嘴角面色堅毅地站在隊伍裡,任由汗水不停滑落臉 角、髮際,濕透了後背。

之前我們已提到過居住正義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它不僅 僅是憲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國家的義務就是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 住得自在,不容被侵犯。

再次召開本次的記者會,我們依然要強調旗山區大溝頂太平商場(即老街)是在民國 45 年左 右,民智未開、白色恐怖二二八事件未遠,政府威勢強盛的時期,當時的旗山鎮公所(現已改制為 旗山區公所)因其財政不佳而提議向地方民眾籌資興建太平商場。卻在未對出資民眾,告知實際上 並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情形下,即強勢要求簽訂契約,除約定前 10 年不收租金,10 年期滿可永 久優先承租外,並約定興建完畢 10 年後所有權歸屬旗山區公所。但當時原始起造人們之實際認知 仍係出資興建者應享有所有權,僅無奈迫於當時社會局勢與自身安全考量或因教育程度不高確受欺 瞞,而只能順從簽訂契約且乖乖繳付租金。

後來因有原始起造人認為自己出資興建即應有產權,不甘受騙要繳租金給旗山區公所,且當時 要繳的租金也過高,乃拒絕繼續繳租並進行訴訟,法院判決認定縱然有被欺騙的狀況,也因已超過 法律期限而不能撤銷契約,但承租人只要合乎申請方式就可持續優先承租。因此旗山區公所才開始 對此等產權與租金糾紛與承租人商談買回建物產權。現在的住戶們就是在這種狀況下,自前屋主即 原始起造人手中出資購得其權利,而承繼原始起造人的權利地位。

然高雄市政府因高雄縣市合併而承繼旗山區公所就太平商場建物之權利,且據此認為有權利處 分太平商場建物所有權,而以進行水利計畫及建物老舊結構危險有倒塌之虞及妨礙排水為由,欲加 以拆除,命旗山區公所片面終止租賃契約,侵害太平商場住戶們之財產權,犧牲住戶們的居住正義:

一、民國 45 年,當時的旗山鎮公所根本未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卻能簽訂契約,收取「租金」,並不花分毫取得當時經濟價值極高之太平商場建物所有權,出資興建人的真實意願,果如一 紙契約所示,欣然將出資興建之建物所有權以近乎捐獻之方式由旗山區公所取得,亦或是刻意 被欺瞞,而奪民之利,顯然值得深思。

二、旗山區公所嗣因判決敗訴及產權問題,而與承繼原始起造人權利地位之現住戶們商議欲出售建 物產權,並向現住戶們收取高額承購權利金 15 萬元後,卻仍因價格問題而未同意出售。旗山 區公所先要求原始起造人出資興建,復以此民眾出資興建之建物,要求已出資承繼原始起造人 權利地位之現住戶們再繳交高額承購權利金後,還需再出價方得購買產權,等同於以本應屬現 住戶所有之建物,對現住戶們一隻羊剝三層皮。

三、占盡利益的旗山區公所出售太平商場建物產權未果後,現住戶們依照法院判決持續優先承租 迄今,旗山區公所卻遵高雄市政府之命令,逕行終止租賃契約以配合協助上級機關拆除太平商 場建物,未曾慮及太平商場過往歷史,政府損及人民財產、權利已至為明顯,更置過往為旗 山區經濟發展辛勤貢獻心力至耆耆老矣的現住戶們,微渺只求安身立命之居住權利於不顧。

高雄市政府與旗山區公所身為政府機關,本應承擔過往政府之錯誤與責任,盡力補償受到不公 平對待之人民,以符轉型正義之口號,卻反以近乎忘卻過往請求民間協助出資的歷史,拋去過往將 原始起造人及現住戶們當作肥羊,一羊剝三皮之沉重包袱的手段,打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之 不當理由斷然終止與現住戶們的租賃契約,要求現住戶們認賠出場,接受政府安置到生活、交通及 醫療條件均較現居地不便之地區,以利政府「收回結構危險建築自住或於水溝上重新建築新建物」, 嚴重且徹底地損害太平商場現住戶們的租賃權、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權。

本會今日針對高雄市政府及旗山區公所提起確認太平商場建物所有權訴訟,但求將高雄市政府 及旗山區公所過往的歷史錯誤及現今的粗糙徵收安置手段,公諸於眾,並請司法給予現住戶們權益 保障之機會。隨即,本會會將相關資料,送交台灣橋頭地方法院,請求對高雄市政府及旗山區公所 起訴,並聲請禁止執行相關拆除或破壞行為,以維人民權益,彰顯轉型正義與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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