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從高雄果菜市場北側民宅廢墟步行兩分鐘即可抵達曾為全台最高樓的
文 / 陳嬿如
不求優惠求合理:高雄果菜市場的協調、補償與安置
這些人在城市裡買下自己的土地和房屋,相信自己從此有了安穩的容身之處。繳清房貸以後,除了修繕費用,他們不需再煩惱居住方面的支出——如果沒有遇上土地徵收的話。
9月1日,高雄市長陳菊在臉書上聲稱高雄果菜市場案有過「九次的協調會」。居民沒印象,柯紹臻律師則翻出歷年文件,算出在陳菊之前的幾位市長合計開過九次協調會。
9月5日,高雄市政府網站公布了協調會議大事記之後,居民才恍然大悟,原來所謂的「九次協調會」竟然是由六次的「居民拜託民代協調」,加上官員三度前來拜訪居民,合計而成。高雄市政府的計算方法和一般人認知中,收到九張開會通知公文、在市政府開了九次會,有著天壤之別。不過,這還不是高雄市政府與人民間最遙遠的距離。
1973年,高雄市政府將土地徵收費用提存至法院,完成法律程序。居民認為,省政府曾判定果菜市場並非國營事業,市府不得以徵收方式為其取得用地,因而拒領土地徵收補償金。10年後,依提存法規定,這筆未曾領取的補償金已收歸國有。
1985年,為解決果菜市場爭議,高雄市政府將土地徵收補償金改用「救濟金」形式發放,計算方式改採1983年公告地價的22%,居民拒絕接受。2015年,高雄市政府要求居民搬遷時,提供的救濟金與二十年前相同。公文上寫著,每平方公尺2458元(相當於每地坪8125元),房子較小的人拿到十多萬,房子較大的則是二十多萬,而且,沒有任何安置方案。
如果沒有遇到徵收,這些人可以和其他市民一樣,安安穩穩地在自己的家園住上一輩子,而高雄市政府強迫他們搬家,叫他們拿著這筆錢,自己去找房子。按照市政府提供的價格,他們大概可以在三民區買到一間中古的廁所;或者,用這筆錢支付一兩年的租金。
先不管是否買得到,一間廁所大小的房子要怎麼住人?假設真的有房東願意把房子租給一些七八十歲的老人,付完一兩年的租金之後,他們要流落街頭嗎?這些事情,高雄市政府才不管。居民問,這不是叫人去死嗎?
於是,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會長吳富雄四處找人幫忙,找民代陳情,而有了前幾次的「居民拜託民代協調會」。這時,高雄市政府才願意按照提存法的規定,加計十年未領的救濟金利息,讓救濟金提高到二三十萬左右。高雄市政府可能認為人民的要求是獅子大開口,特意在這次的會議摘要寫著,有人要求用當年度的公告地價計算,有人要求所有的補償費合計發給一戶五百萬。
四十多年前,這些人認為政府違法徵收而拒領補償金,他們從沒有拿過政府一毛錢。四十年後,因為高雄市政府堅決強拆,這些人即將失去住家,不得不在2015年的高雄另找房子居住。
在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上,2015年的高雄市三民區,一間十幾坪、三四十年的透天,成交價格大約四五百萬。除非高雄市政府認為,強迫人民搬家並導致他們變得無家可歸是合情合理的,否則,市府給予的補償,本來就應該讓人能夠拿回一個條件相近的家。至於高雄市政府加計利息後的二三十萬救濟金,別說購屋了,就連繳納因購屋而產生的各種稅賦都不夠。
9月5日,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在新聞稿中宣稱的一百萬到三百萬怎麼來?吳富雄的女兒說,她不知道,有可能是因為官員為了讓不同意戶簽同意書,私下到訪時都會口頭提供一些優惠。各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都不同,不過,當人民的土地遭徵收時,政府原則上會從三個方向給予補償:土地、房屋(地上物)、人,在本案中分別是救濟金、建物補償、人口遷移費與租金補貼。依照《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試算後,若加上25%的自拆獎勵金,那些擁有一層平房的居民約可拿到一百萬左右。
在2016年的高雄,一百萬的購屋基金到底是關懷人民,還是羞辱人民?官員若非不住在人間,就是不曾打開實價登錄網站。就算付得起每月的管理費,現在買一間二十坪的公寓也差不多要五百萬了。官員以「最大努力」提供的一百萬「優惠補償」,究竟想讓人民買回什麼樣的生活條件?官員彷彿不食人間煙火,不了解他們的「關懷」,根本無法讓人在這座城市裡繼續生活。
居民原本擁有的,是可以世代居住、傳承的房屋與土地;如今他們想要的,依然是一個可以永遠安心居住的家。既然補償不符所需,居民只能寄望安置。在歷任市長所提出的構想中,較接近安置的作法是以果菜市場的剩餘土地興建國宅讓他們居住,只是數十年來,那些方案無一能夠落實。
2016年7月26日,第六次「家訪式協調會」上,市府總算提出了安置方案。修改到最後,符合資格的居民每個月要付租金承租二十四坪的店面,條件是他們必須改行賣果菜,租約有十八年的上限。居民問,十八年後他們要怎麼生活?那些不能改行賣菜的人又要怎麼辦?
土地徵收必須在完全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等要件後,才來到最後一個要件「完全補償」,比較清楚易懂的解釋是「讓人可以買回原本的生活條件」。在此先假設四十年前的高雄果菜市場徵收案確實符合其他的徵收要件,不談生活網絡的破壞和街坊鄰居四散後老人缺乏照應的隱憂,再當作前幾天的暴力強拆從未發生,單從本案的補償來看,已是驚人的殘忍無情。
土地徵收是無法拒絕的強制交易,是無視人民意願與需求的剝奪。然而,包括政府在內,許多人都誤將土地徵收當成一般的合意買賣,而將人民的住家視同其他商品,僅以屋況判定價格是否合理。
「政府得花一百萬去買一間破爛的磚瓦房也太扯。」「那麼爛的房子,送我也不要。」這類的想法是建立在房屋僅被視為商品的基礎上,完全忽視了「居住」這項基本需求。
一個想搬家、想賣房子的人,是有意願、條件和準備的。他已依照自己的需求和條件找到新的住處,並準備好適應的新的居住環境。在他的居住需求已滿足後,舊屋變成一項可脫手的商品,只要訂出一個自己與市場皆能接受的價格就好。
當一個人沒有準備好或者沒有條件搬家的時候,房子便不僅是房子,而是居住這項基本需求。從需求層次理論來看,居住是一個人最底層、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也是第二層的安全需求。正因如此,居住才會是基本人權,而迫遷絕不應讓任何人變得無家可歸。
當政府剝奪了人民最基本的居住需求,它所給予的補償至少必須滿足這項需求——讓人能夠在城市裡重新找到適宜的住處。兩公約與人權不是高調,也不是天外飛來的新價值,而是統治這座島嶼、制定憲法與其他法律的政權早在1967年便已派出代表簽字,並在2009年三讀通過的法律。
在現實面上,補償僅以金錢的形式呈現,但它從來不只是錢而已。失去安身立命之處以後,這些年邁的居民要如何承受流離失所之苦?當一座城市高喊著進步、發展的同時,卻不遺餘力地把人民往貧窮線、甚至死亡邊緣推去,豈非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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