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FOLLAW法操 林晉佑律師 圖/總統府
根據2016年7月31日的媒體報導指出,
雖然最高法院這樣的決議,對下級法院並無拘束力,不過,
只公布承審法官的姓名,是要一人承擔責任?
以合議裁判的案件為例,判決書固然是由承審(受命)法官所撰寫,
不僅如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的規定,
回到一開始最高法院決議的緣由,從以上的分析可知,
更何況,評議簿的記載依法限於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士,
提出不同意見書?已有多個突破先例
即便如此,實際上仍有不少法官不屈服於同儕壓力,
90年8月,高院吳燦法官(現為最高法院法官)承審某槍砲案,
96年6月,高雄地院在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案的判決中,
100年4月底,一樣是政治案件,但這次不是承審法官占少數,
實務上,不同意見的提出雖屬少數,但從以上的案例可知,
提出不同意見書會牴觸「評議秘密原則」嗎?
有論者(注1)認為,雖然88年召開的全國司改會議,
爾後,
不過,立法委員在審查前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時,
「評議秘密原則」的真諦:維護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惟有學者(注2)為文闡釋「評議秘密原則」之意義,
在此前提下,評議秘密原則意在保護少數意見,
本文認為,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依「憲法優位性原則」,
依此而論,因法官獨立審判原則的基石,
且查諸同樣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
建立「裁判主筆人」與「不同意見書」制度
讓我們再次回到前述決議,即便最高法院立意良善,
為此,若不建立「裁判主筆人」與其配套之「不同意見書」制度,
期盼本文之分析與建議能為新政府、新國會的司法改革,
注:
1.林孟皇,《判決不同意見可否公開》,司法改革雜誌第87期,
2. 王金壽、魏宏儒,《法官的異議與民主可問責性》,政大法學評論,
3.司法院釋字530號解釋意旨參照。
參考文獻: 1.黃錦嵐,《法官如何寫不同意見書,司法院應有規範!》,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100年5月15日。 2.林孟皇,《判決不同意見可否公開》,司法改革雜誌第87期, 第49-53頁。 3.錢建榮,《解放法官良心(上)》,司法改革雜誌第87期, 第54-58頁;《解放法官良心(下)》司法改革雜誌第88期, 第42-45頁。 4.張升星,《不同意見書》,中國時報,96年6月15日。 5.王金壽、魏宏儒,《法官的異議與民主可問責性》, 政大法學評論,第119期,100年2月。 6.許毓民,《唐吉訶德的騎士精神─ 法官發表分別意見書之可行性探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0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