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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內政部「積極修法 精進計畫審議作為」 不痛不癢、避重就輕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針對內政部昨日對於「925土地正義 重返凱道」行動的正式回應,活動主辦單位感到非常不滿,認為內政部提出的制度修正方向是不痛不癢、避重就輕,未正面回應我們提出的五大訴求。魔鬼藏在細節裡,以下分別就我們提出的五大訴求與內政部回應,逐一提出我們的評析:

【訴求一:針對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市地重劃法規、國土活化相關政策進行通盤檢討、全面修法,落實「居住權」為核心原則的修法方向。】

對內政部回應的評析:

1.法規檢討沒有前瞻改變,也未檢討現有問題

針對法規制度的檢討,內政部所提的有關於市地重畫、都市更新制度的檢討,僅僅是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9739號解釋,依法修正違憲條文而已,並無更積極前瞻性的改變。例如,內政部主張聽證由「需地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先行舉辦,等於放任這些計畫推動機關球員兼裁判;我們強烈質疑,這只會擴大當前都更體制中,聽證會被辦成公聽會的弊病。 

2.徵收不該是多數決,遏止浮濫區段徵收才是重點

內政部所提「要求協議價購比例逾私有土地面積90%始得申請區段徵收。」這個看似符合多數決精神的原則,實際上仍充滿問題。 

徵收分「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公共建設需要多少土地,就只徵收多少土地,由政府編列全額經費。目前導致諸多爭議的關鍵在於,究竟政府「有無興建特定公共建設的需要」,以及「有無其他侵害人民權益最小的手段同樣可以完成該公共建設」。徵收必須是最後不得已手段,這也是南鐵案爭議的關鍵。

而「區段徵收」,本質上是因為政府缺錢,所以在規劃重大建設或計畫時,擴大徵收面積,透過地目變更與區段徵收申領抵價地制度,取得可變賣土地,挹注政府財務。所以最大的問題,是徵收的面積必然超出「公共建設本身」所需的面積,且導致需地機關為了錢而浮濫劃設,故早已遭到大部分學者指摘違憲。內政部對此,並無反省檢討,僅提出協議價購比例逾90%才可區段徵收,完全不考慮「缺錢」本不應構成徵收的理由。這個道理,就如同政府不能因預算不足,強取特定人民財產,是一樣的。

3.舊規定硬說有精進,公益必要性判準仍不明,根本欺世盜名

內政部指出,「在精進計畫審議作為部分,第一,『落實計畫審查合理性及必要性』,都委會審議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將檢視申請範圍周邊既有都市計畫發展率應達80%。第二,『強化徵收公益性與必要性審議』針對開發面積達15公頃以上,或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涉及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具重大爭議者,規劃將從嚴審查,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與土地徵收小組專案小組召開聯席會議,以落實都市計畫變更的合理性、公益性與必要性。」看似名正言順,實則充滿問題。

首先,本來在《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就已經明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請問內政部,何來「精進計畫審議作為」?根本就是欺世盜名。

其次,在20年前即已做成的大法官釋字409號指出,「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在今年811日地政司召開的公聽會上,與會學者也不斷指出,公益性與必要性的審查標準,應該明文列入法律。然而,從內政部的聲明,我們完全看不出他們有這個打算。究竟都委會與土徵小組的聯席會議,要從何判斷「合理性、公益性與必要性」?過去正是由於相關判準不明、需地機關恣意揮灑、法院審查密度又不足,才會導致爭議案件層出不窮。

 

【訴求二:嚴格檢視所有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落實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納入無產權者參與機制,透過聽證嚴格檢視。】 

對內政部回應之評析:

僅有資料開放,避談審議程序的民眾參與及媒體監督

一直以來,內政部所有的審議過程,都拒絕民眾與媒體旁聽,早已備受批評;都委會每人「三分鐘」的登記發言,更是空有形式、而無實質。如今,內政部不去參考「審議民主」學術與實務上的豐沛經驗,提出具體的民眾參與以及媒體監督方法,而畫地自限地聚焦在申請與資訊公開上網,有魚目混珠之嫌。我們建議內政部多研究審議民主的原則與操作方式,並參考環保署做到環評審查全程公開,包括委員內部討論時,媒體亦可全程參與。

 

【訴求三:暫停所有爭議個案的執行程序,進行爭議處理機制、替代方案之研擬。】

對內政部回應之評析:

內政部有辦法停止地方政府的拆遷程序嗎?

此次內政部回應「在聽證制度及資訊平台尚未正式上路前,不會對社會有疑慮的個案有任何執行程序的推動,以有效維護民眾權益。」但包括徵收、市地重畫、都市更新的執行程序,通常都在地方政府;除非內政部自己是規劃與需地機關,否則本來就不可能有執行程序,究竟要如何暫停?舉例而言,苗栗大埔案,內政部之惡,就是草率通過苗栗縣政府的都市計畫並核准徵收;實際上執行強拆迫遷的,是苗栗縣政府,內政部根本沒有停止執行程序的權力。因此,我們必須質問內政部跟行政院,所謂暫停疑慮個案的任何執行程序,究竟指的是甚麼?具體做法為何?中央會去要求跟協調地方政府,暫停目前所有爭議案件的執行嗎?

 

【訴求四: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檢視所有個案,並每季或每半年向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報告檢視與改進成果,要求政府確實遵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落實正當程序保障,停止侵害人民居住權。】 

此部分未見府院有正面回應。

 

【訴求五:具體承諾重建大埔張藥房及黃福記二戶。】

對內政部回應之評析:

沒有具體期程、然仍避重就輕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內政部本於對該特定區計畫所擁有最終審議與核定權之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即可逕行變更。依據都市計畫變更流程,三至四月已足足有餘,內政部卻避重就輕,依舊不提出具體期程。

除了上述,我們也必須指出:居住權之侵犯涉及許多部會的行政,尤其是國有土地上的非正規聚落,根本不是內政部可以處理;僅由內政部作此一回應,嚴重缺乏施政高度。我們要提醒內政部、行政院、總統府:遭到迫遷的人民,痛苦不是一朝一夕;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與期待,也很快就會消磨殆盡。相關制度的問題關鍵,早已有許多學術文章、民間論述與公聽會紀錄可資參考,並非強人所難;請府院不要避重就輕,而應與公民社會共商,提出真實有效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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