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法不入校門?談校園性平事件的黑數問題

圖/Egui_

文/楊素芳(國立台南女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近來,隨著越來越多的資訊揭露於媒體上,輔大事件的發展讓社會大眾得以一窺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過程,竟然包含了如此複雜的互動關係與個人情緒、權力差距所造成的二次傷害、專業本位主義的心態,以及性別平等意識的不足等問題,而使得校園性平事件的救濟顯得艱難,這對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友善校園環境的傷害是很大的警訊[1]

根據國內學者的研究發現,校園內性平事件的特徵在於常發生在熟識的人之間。(蕭昭君,2012:168)因此,更有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而使得實際發生的頻率與狀況比我們所知道的,更為嚴重。引用犯罪學對犯罪黑數的界定,相較於「官方統計數字的犯罪現象分析,一般稱明區犯罪資料」,犯罪黑數是指「難以被官方機構所獲知,沒有呈現在官方統計數字的犯罪事件。」一般認為,所有的犯罪類型皆存在犯罪黑數的問題,但性犯罪的黑數問題可能較為嚴重。

從近年來疑似校園性平事件的通報件數統計來看(參考下表),可以發現黑數確實是存在的現象。表格中呈現了近九年度的疑似校園性平事件總件數,其統計範圍包含小學、國中、高中職與大專院校等各學習階段,以及特殊學校體系。從95年至98年,可以看出逐年微幅增加或減少的趨勢,從98年到100年的數據則有大幅度倍數成長,而100年到103年則又呈現微增與微減的趨勢。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通報件數統計表(件數)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性侵害 214 313 387 269 897 1,652 2,491 1,660 1,666
性騷擾 145 209 258 267 985 2,018 2,632 2,733 3,013
性霸凌 28 72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統計

    從以上的數據變化,或許我們會產生些許疑問:為什麼98年到100年的件數統計會有如此大幅的變化?98年前的數據或99年後的數據,何者比較能反映真實的狀況?如果是後者,那麼這些數據的落差,便是傳說中的黑數浮上抬面的結果。

黑數從何而來?

回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歷程,可以看出該法雖然要求學校應積極處理性平事件,然而運作結果卻發現法條的不足,因此2011年修法,新增學校的通報義務與違反義務的處罰,以回應社會要求及使學校教育人員得以拒絕人情關說或壓力,杜絕校園性平事件發生[2]。換言之,性平事件的黑數,源自於學校面對疑似性平事件時,該通報而未通報,使得原本應致力於建立性別友善的校園,卻採取隱匿姑息的方式來處理,這也就是為何修法前後的通報件數,有如此大幅變化的主因。

修法之後,黑數還可能存在嗎?

目前處理疑似性平事件的處理機制與正當程序,依法規定是「知悉通報」、「性平會受理」、「性平會調查」、「調查屬實處分」。一般而言,學校或相關權責單位應依據上述的流程處理性平事件,然而實際上卻可能發生(在此,先排除過當事人隱忍導致學校不知情的狀況),在通報義務人知悉通報「前」,因為各種因素與考量,事件就被處理掉而成為黑數的情況。例如:A情況,錯用「當事人自決」與「當事人最佳利益」原則;B情況,則因性別平等意識不足或錯誤所導致;C情況,則以優先保護學校利益為前提,切割與迴避責任歸屬的違法措施,最為嚴重。

A:「當事人並不想申訴,把事情鬧大,對誰都沒有好處!」

B-1:「這種情況,應該不算性平事件,會不會太小題大作了?」

B-2:「當事人之間的複雜互動關係,不是外人可以釐清或評價的!」

C:「為防止當事人現在不申訴,畢業後反過來告學校,要請當事人寫一張切結書,切結是本人不申訴的。」

然而,衡諸於立法目的,之所以規範通報義務人(包括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在知悉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應立即履行通報義務,且不須事先徵得被害人之同意。由此可知立法者於「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權」之價值與「學校自主權」、「被害人意願」之價值間,選擇了前者(鍾宛蓉、2007:57)。因此,在修法之後,可能產生黑數的關鍵便在於,啟動疑似性平事件處理機制與法定程序前的「裁量空間」。而這裁量空間是無法透過明確的法律要件加以強制約束的道德準則,包括「反權力濫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績效迷思、「反專業暴力」—排除其他專業的參與,以及「反歧視對待」—刻板印象與偏見的再現等等。

讓法真正深入校園

我國推動性別平權的立法上,雖然近年來有很大的進展,主管機關與各級學校單位也訂定相關防治準則或實施計畫,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等,形式上法律早已以挾其強制力進入校園多年。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必須進一步去關注的是,法律所欲維護的核心價值,放置到校園情境與場域的運作過程中,能否真正地被落實?

黑數的存在,首先必須被消弭。當學校積極面對每一個疑似個案時,透過法定的處理機制,練習再練習,反思再反思,從個案中累積辨識「性/別」平等關係的經驗值,才能改變滋養性平黑數存在的校園文化,讓法治思維與性平理念真正走入校門。

 

[1]關注輔大性平事件發展的人,應該都很難不注意到夏林清教授在處理疑似性侵事件的過程中,對當事人關於「情慾流動」與「被害者」的詮釋。根據目前所揭露的資訊來判斷,批評者認為夏師的言行,有違反性平事件正當程序與專業倫理,然而,除此之外,本文認為,夏師與相關人實際上可能足以構成疑似性霸凌的行為(即「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而成為該事件所延伸出來的「另一個疑似性平事件」。

[2]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0年修法,第21條新增要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立即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第36條規定違反者,處以罰鍰(新臺幣3~15萬元);及第36之1條,新增設若因此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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