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旺根(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兼任副教授)
房屋稅改革被說成四大不合理,包括:路段率重複課稅、
今天(2016.10.11)受邀參加吳玉琴委員及江上清委員共
一、中央如何建立地方財政努力的合理機制?
房屋稅之稅基量化所應斟酌之因素,扣除時間因素外,
至於後者「地理區域」亦即「
二、「自住」標準太寬鬆、「非自住」的差別稅率「差很大」?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分為:
1.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
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
目前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自住房屋規定全國合計三戶,
而且,非自住房屋,依前揭授權規定「
此外,另將房屋稅與地價稅加以對照,其不同稅率(基本稅率、
三、房屋現值重新評定,與溯及既往無關
依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房屋標準價格,
只不過,三十年未調整(至少從2001年修法至今也有十五年之久
四、地價評議和房屋稅現值評定分設兩個單位,疊床架屋,
目前房屋現值評定與地價評議,
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速修法將兩評議組織合併,
五、其他建議
(一)重新評定的異議救濟制度尚待建
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
不過,舊屋,遇有重新評定期現值時,縣市政府公告後,並未逐一通
(二)都更後變豪宅,不可另創差別待遇
據悉,台北市府最近又要建議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筆者認為,房屋稅既然係持有稅,其課稅自應以持有之狀態為準。
(三)地上權宅或待售宅的問題,應一併解決
關於以BOT或設定地上權開發的房屋,
關於建商未售罄餘屋的處理,考量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
整體而言,房屋稅制改革,是持有稅改革之一環,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