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國土開發大鬆綁 公有土地面臨財團化

civil1自民國89年離島建設條例通過後,立委們發現這種編列特別預算、開發特許的模版非常好用,紛紛依樣畫葫蘆,這二年間陸續以「建設、發展」為名,提出相似度極高的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東部(區域)發展條例、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

政府推出的四大條例大開國土買賣方便之門,拿全民公共財交換財團利益。

十多年前出現的離島建設條例是日後以特別法之名,規避國土管制法規的各種條例的濫觴。目前離島建設條例出現3項修正案,包括50公頃以下的開發僅需地方環評,另外也透過贈送容積率獎勵投資。

之後出現的東部發展條例沿襲離島建設條例,在條文中載明「土地使用變更審議以不超過一年為限」、「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不受土地法第 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調限制」,讓土地買賣與開發規避了現有的法令限制。除了方便財團租用公有地,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和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中,對於私有土地也做出相關規定,只要「所需用地屬私有地,得辦理徵收。」民間團體憂心未來大埔強徵民地事件恐將到處發生。

連署團體訴求呼籲立委:
1. 刪除所有土地開發鬆綁、公有土地特許釋出的相關條文,回歸現有土地審議機制
2. 擴大民間參與、公開協商過程,讓四條例審議陽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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