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工

外勞成為奴工 陳秀蓮:剝削制度讓弱弱相殘

文 / 成允華、施維長

外勞成為奴工 陳秀蓮:剝削制度讓弱弱相殘

「這法案攸關六十萬外籍工人跟他的雇主,消息傳來,法案通過,所有外勞幾乎是抱頭痛哭的……。」10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取消原《就業服務法》第52條中,「移工每三年需出國一次」的規定。移工叫好、仲介跳腳,這項規定是如何影響台灣的外籍移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成員陳秀蓮從2007年開始在TIWA當志工,關注移工議題至今,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他來作客,與主持人管中祥一同討論修法帶來的改變以及移工在台的處境。

修正案三讀通過 對移工帶來什麼改變?

陳秀蓮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2條原本規定外籍勞工,「三年約滿,必需強制離境一天」,這代表的是,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每滿3年,須離境後再進到台灣,無論是否更換雇主,外籍勞工都必須再付一次仲介費。他補充,一位外籍勞工進來台灣一次,平均仲介費為8至15萬台幣,「大部分移工來台,一年至一年半的時間都在還這筆仲介費!」

修正案通過後,外籍勞工進來台灣後,只要在期限內「與原雇主續約」或「找到新雇主」,不用再出境一日。外籍勞工在台累積工作年限為12年,陳秀蓮指出,在12年的契約中,過去外籍勞工可能要被剝四次皮,現在只須被剝一次,便可在台好好工作,對他們來說是非常實質的利益保障。

點下圖觀看完整訪談內容
14711374_10208096488913575_8224313153882749209_o

「三年出國一日」 當時立法目的已不存在

台灣將外籍勞工分為兩種,「藍領」(又稱外籍勞工)與「白領」(又稱外國專業人員),「三年出國一日」這項規定原本是為了避免藍領移工歸化成台灣人。

陳秀蓮解釋,因為《國籍法》最早規定,外國人如果「連續五年在台灣每年居留183天」則可申請歸化為台灣人,但《國籍法》修改後,明文規定藍領勞工居留在台灣的時間,不納入計算,也就是一個外籍工人在台灣一百年,也不可能因此歸化為台灣人。

陳秀蓮說,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從2009年開始與勞動部溝通,他們認為,既然《國籍法》已修改,就沒有必要維持「三年出國一日」這項規定。

推動修法之路 仲介質疑聲浪大

有仲介提出,「外勞在台三年沒有休假,你們還不讓他們出國一日去休假?」陳秀蓮認為番話似是而非,他提到,如果仲介們在意外勞的休假權與勞動條件,那為何不讓他們在台灣的三年就有休假。

有人也質疑,「台灣有60萬外勞,這多麼可怕!」陳秀蓮反駁,這六十萬名外勞會在台灣,根本原因為「台灣有需求」,有雇主需要,他們才有辦法來。

陳秀蓮認為,仲介大力反對修法的關鍵在於 — 「擋人財路」,他估計,取消「三年出國一日」這項規定後,仲介業會失去每三年入帳600億的收入。「但他們不敢直接說是為了自己利益而反對修法,所以他們開始提出國家安全、愛滋病的人會留在台灣、外勞會在台灣懷孕生小孩等恐嚇與操作族群對立的理由。」陳秀蓮一直不解,「他們怎麼可以一邊收他們的錢,一邊歧視這些人?」

14795972_120300000740915640_1230933776_o

社會歧視難消除 人的權益有分順序?

陳秀蓮認為,推動法令修改過程中面對的最大困難是「社會歧視」,他們花了很多時間去回應仲介提出的似是而非或根本錯誤的訊息。

「並不是我貼了一張紙說我歧視你,這才是歧視;歧視其實是整個社會氛圍的問題。」除了分化本外勞,陳秀蓮提到,有時仲介會煽動弱勢的雇主,如身障、重殘等,曾經有身障雇主跳出來反對修法,但他其實不知道修法內容,然而他提起自己作為身心障礙者,社福體系的不足使他相當辛苦。

陳秀蓮形容,這好像進入某種優先順序:「我們應該先去照顧台灣人、台灣弱勢家庭,再來談外籍勞工權益?」他認為,這種「誰先誰後、要先照顧誰、先犧牲誰」的順序問題,該去思考我們要如何面對,是否有辦法慢慢將問題導向一個比較好的發展?還是我們都要剝削一群更弱勢的人,讓我們自己過得好一點?

仲介只能私人做?政府應考慮國對國直聘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從2003年開始提出「廢除私人仲介,國對國直接聘僱」這項訴求,陳秀蓮解釋,讓政府做仲介,讓資方訊息與勞工訊息在一個平台上,雙方提出需求,由政府媒合,而無須再透過私人仲介。但是勞動部2007年提出的「直接聘僱」計畫遭仲介反對,他們提出「國家不該與民爭利」。

14666313_10154672699464549_5223931731608661231_n

圖 /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提供。

陳秀蓮點出現今實務上的問題,因為外籍勞工的配額掌握在雇主手上,所以,理應身為中間者的仲介,為了雇主的配額,往往都是站在雇主的立場去處理問題,造成「錢從勞工來,但仲介永遠站在雇主的利益來思考」這種畸形狀況。

陳秀蓮提出 ,取消「三年出國一日」只是取消某種仲介對勞工的剝削,但最重要的是「廢除私人仲介」,若由國家作為中間人,對工人與雇主的管理會進入比較正規的系統。

管中祥表示,如果國家短時間內無法做到國對國直接聘僱、取代仲介,那政府能先做什麼?陳秀蓮說,其實《就業服務法》沒有明訂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一定要找仲介,但是因為引進流程複雜、手續龐雜,一般民眾無法辦理,他建議,政府可以簡化手續,也應提供另一個平台,讓要聘用外籍工人的雇主多一個選擇。

dsc_0075-7

修訂就服法52條 移工能擺脫奴工待遇嗎?

《就業服務法》52條修法取消「三年出國一日」,外籍勞工權益向前一大步,但台灣的移工制度還有哪些需要改進?陳秀蓮指出,「我們都叫台灣的移工制度為奴工制度。」他舉例,《就業服務法》53條,規定外籍勞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外籍勞工必須撐過3年聘僱期,才能續約或找新工作。

陳秀蓮認為「不得轉換雇主」的規定十分荒謬,「以自由市場的邏輯,為什麼雇主有權利把外勞解約,外勞卻沒有權利跟雇主解約?」他提到,雇主跟仲介有極大的自由,但是外勞沒有,未來他們會強烈的主打,修改《就業服務法》53條。

陳秀蓮也提出,現行制度設定許多條件,要外籍勞工們花時間去證明自己是一名好工人,才能留下來,而為什麼不在一開始,讓他們能自由轉換雇主、讓家護工也有相關勞動條件保障,「要讓制度不要那麼奴工,才有辦法真正把好的工人留下來。」

dsc_0262-11

陳秀蓮主張,「談勞動條件時,重點在於我們如何把不同身分工人的勞動條件拉到同一水平。」如果外勞一直在奴工制度底下,本勞的勞工權益也不會變好。他直言,把雇主聘用外勞的成本拉高,才有辦法保障台灣本國的勞動條件。

現行制度中,若雇主決定遣返外勞,那麼在外勞未遣返的情況下,雇主無法聘用新工人;若雇主將外勞轉出,他就會面臨到配額問題,代表雇主沒有申請資格,須重新申請,而雇主會面臨3~4個月的空窗期,陳秀蓮也提出,不應該去卡雇主的配額,應讓雇主及外勞可自由轉換;另外,他也提出,不應取消「聘用外籍看護工的家庭」之社會福利身分,以避免弱弱相殘。

通報逃跑機制不良 反成惡整外勞手段

一名菲籍移工因發生職災,在民間團體協助下向雇主提出告訴。但開庭的前一晚(10/18日),卻在公司宿舍遭警方逮捕,才知被雇主通報為逃跑外勞。

陳秀蓮談起此案,他認為《就業服務法》第56條修法,讓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勞工局、移民署、警察局,相關機構無需實質調查確認移工是否真的逃跑,即能立即辦理逃跑註記,這造就了雇主浮濫通報外勞逃跑,在現行法規底下,讓雇主「想整你就整你」、「你去7—11我沒看到你,我就說你逃跑」,成為雇主用來惡整工人最好的法條。

同時閱讀:
剝削少一點 移工滿三年免出境
「移工3年出國1日」修法刪除通過 仲介雇主自認受害

延伸閱讀:
2016.07│刪除三年出國一日規定 移工盟挺修法 要勞雇雙贏
2016.10│廢三年出國一日限制 千名移工上街籲立院修法

p56

圖 /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PNN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