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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落實集遊權保障! 民間社會、學界給立法院的共同訴求

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目前《集遊法》的委員會審查,除了更改法案名稱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外,多數條文都已經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達成共識。然而審議過程中,令人詬病的「禁制區」與「強制排除」,在行政單位的要求下,仍然出現在修法的文字內。

這兩條條文,因為未取得共識,本週五將交付朝野協商,希望各位朋友,不論您是以「團體」或「個人」身份,加入我們的連署信,共同具名,向立法院各位委員訴求更進步的修法。

發起團體: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連署團體:(隨時更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永社、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向立法院陳情之內容全文如下,若您認同我們的訴求,請點進以下連署網址填寫連署資訊:
https://tahr.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id=21&reset=1

立法院各位委員及黨團,您們好:

我們是來自台灣公民社會的各民間團體、學者及個人,長期以來,集會遊行是所有沒有雄厚財力買廣告、上媒體版面的人民,最重要的發聲管道。新政府上台之後,雖允諾修法,卻未依循民進黨過去2008年的修法版本,也未依循民間團體交付前立委鄭麗君之版本,而是協商出新的修法版本。這樣的修法方向,令人感到擔憂。

依據我們過去親身參與許多集會遊行的經驗,我們認為目前《集會遊行法》內仍保留下來的各種舊有及新增的「禁制區」,對於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的「集會遊行權」,會造成許多限制。 過去以來,許多民間團體都經常在「法院門口」召開集會,說明自己的訴求,並與現場警方協調,保留通道。舊法將「法院前方」設置50公尺的「安全距離」,但由於法院前方「腹地甚小」,這樣的「法律規定」非但無法執行,只是造成困擾,依據立法院新版第十七條,若站在「禁制區」即可構成警察「強制排除」的要件,這樣的規定其實反而是在製造許多不必要的「警民衝突」。

另外,新修法版本所新增之「各醫療院所」作為「禁制區」的條文,在其他國家的立法條文中,完全沒有看過類似規定。過去以來,民間團體遊行若經過「醫院」必會降低音量,減少對於病患之干擾,這方面若有遊行單位不遵守,亦可透過「噪音防治法」等其他法規處理,並不需要直接將醫療院所周遭全都設為「禁制區」,如此一來,我國「禁制區」的範圍,恐怕只會「不減反增」,實為「倒退修法」

至於總統府前方是否應該維持「安全距離」,我們認為「總統維安」並無法依靠《集會遊行法》來維護,「總統維安」有特別條例,若真的有人要攻擊總統或總統府,也絕非是靠「集會遊行法」來防範,而是依賴維安設備及維安人員之佈置。過去以來,總統府前面發生過許許多多的「集會遊行」,包括過去由施明德先生所發起的紅衫軍長達一個月的圍城、今年八月一日總統向原住民道歉,總統親自走出總統府,與總統府外的集會遊行民眾面對面溝通,都一再證實「禁制區」並非「維安」關鍵。

退萬步言,如果今天一場集會遊行,真的演變成暴力攻擊,警察也必須要區分出到底是誰在進行暴力,而非將整場集會遊行的參與者,全部視為暴力份子,作出毫無差異的處理。當警方使用《集會遊行法》的「強制排除」來對待整場集會遊行,這樣的執法,不但無法有效緩解現場,反而會傷及無辜。

我們也必須指出,近年來,政府浮濫使用《刑法》「妨害公務」與「侮辱公署」等條文起訴集會遊行的參與者,不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也讓社會運動的參與者在開庭過程中疲於奔命,甚至有人遭到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判刑,這不僅使社會運動付出極大的成本,也讓參與集會遊行者面臨極高風險。

若要落實人民「集會遊行權」的保障,我們認為也應重新檢討《刑法》「妨害公務」被濫用的情形,並提出避免《刑法》遭濫用的方案。

否則,當《集會遊行法》的「禁制區」跟「強制排除」條文並未去除,再結合上《刑法》「妨害公務」的條文,其實到頭來,參與集會遊行者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並沒有因為《集會遊行法》的刑罰刪除而降低,反而是因為「禁制區」地點增加、進入「禁制區」就可以「強制排除」,抵抗「強制排除」就可以直接扣上「妨害公務」的罪名,而使得集會遊行者所面臨的刑責,大量提高。

為落實《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文保障的集會遊行權,我們訴求:

一、 廢除目前立法院《集會遊行法》修法版本第五條「禁制區」、第十七條「強制排除」之條文。

二、 修改《刑法》有關「妨害公務」之條文,不變相以刑法手段打壓人民集會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