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呼籲執政黨尊重社會進步價值及基本人權 應盡速修定集會遊行法並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
104年9月21日蔡總統(當時為總統候選人)出席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發表演說時,提到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做為社會重建重要的基地,並擔負發展公民社會的重要任務有三:
第一,社大可以是社會共識的凝聚平台;第二,社大可以是多元知識與技能傳遞的管道;第三,社大可以是公共政策的協力推手。當時蔡總統還特別強調應尊重社會進步價值及基本人權,且基本人權應該被寫入憲法中。然而日前民進黨所執政的高雄市,卻發生一件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事件,前日(11/4) 在高雄市陳菊市長官邸前靜坐的公民團體,被苓雅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現行犯強行帶走,本會為此表示抗議與譴責,高雄市政府不該如此踐踏人權,且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首先,民國103年3月21日釋字第718號解釋爭點【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大法官解釋早已宣告集會遊行法應儘速修正;而已經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於今年5月初審通過的《集會遊行法》修法草案中,將《集會遊行法》正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縮減「禁制區」的安全距離,但草案中卻仍保留「強制排除」及「禁制區」條款,未能真正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過去極力主張改革並被視為與民間團體同一陣線的民進黨,為何在執政後,卻提出這個讓民間團體失望的《集遊法》修正版本呢?
其次,經由本會南部團體會員了解上述事件後,在陳菊市長官邸前抗議之公民團體,只是靜默的展示意見,並沒有喧嘩及任何動作,然而市警局不但出動大批警力驅離,甚至進行逮捕威嚇,這不是嚴重踐踏人權嗎?我們不解蔡總統及民進黨在完全執政後,不但沒有更進步的修法行動,還發生這種嚴重侵犯人權的事件,請問蔡總統及民進黨,是否已經忘掉「應將基本人權應寫入憲法」的允諾呢?
最後,「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3月31日立法通過,並於同年4月22日公布,而行政院則於同年12 月10日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前者是國際人權條約,後者是我國立法院為落實執行前者所通過的法律。兩公約所揭示的規定,為國際間最重要的人權保障規範, 而「兩公約」的核心義務並沒有在國內法令明確落實,欠缺符合「兩公約」精神的相關處理規範,官方與民間存在落差極大的想像,本會呼籲民進黨政府盡速納入兩公約的人權保障核心規範,保障人人表達不同意意見或聚集傳達訴求,不但是普世的人權價值,也是多元民主的基石。社區大學以發展公民社會為首要任務,因此我們再次強調並期許執政黨應尊重社會進步價值及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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