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盛傑(新竹市天主教磐石高中 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2016年10月金鐘獎得獎者利用發表感言時間,表達否定同性戀者的態度。同年月彰化縣議會提案,建請縣政府不應將「多元性別意識型態」的教材列入課綱。在2016年同志遊行前夕,民進黨立委宣布推動「民法」修正草案,盼同性、異性都能適用夫妻權利義務及親權關係規定。在同志議題上各方皆盡力促成或阻撓。筆者嘗試整理國內基督教各方立場,並以信仰自由與性別平權兩基本權利衝突時,探討憲法層次之解決途徑。
壹、台灣傳統基督教派:尊重同性戀,反對同志婚姻
在台灣,1996年本土同志教會成立,美國長堤EMI宣教機構來台建立包容性教會,接納LGBT族群。2011年美國長老總會通過封牧條例修正等事件衝擊,再再激化同志議題在台灣的神學論辯。台灣基督教界對於同志議題的支持或反對態度,取決於其對聖經之詮釋。概略整理如下:
一、台灣教會反對同性戀的聖經詮釋略謂:
同性性行為是神所憎惡的罪,同性性行為的禁令是普世的道德禁令。上帝創設神聖的兩性婚姻,同性戀不能承受神的國,故而同性戀將帶來毀滅等。
反對同性戀的教會,進而主張同性戀者應禁慾獨身,皆屬傳統基督教派對於同志排斥之思維及態度。
二、台灣教會支持同性戀的聖經詮釋略謂:
上帝的創造是多元的,肯定LGBT社群的存在乃出自上帝的創造。只要是以愛為核心,即使是不同性的取向,都可能成為愛的表現形式。聖經未必聖化兩性婚姻制度,而是強調伴侶關係之中,彼此信實、互愛、負責的態度。皆屬新興基督教派對於同志包容接納之態度。
2013年10月25日立法院通過婚姻平權法案一讀程序,傳統基督教界強烈反對,各教會紛紛發表聲明:尊重同性戀,反對同志婚姻。並與其他團體共同組成「護家盟」。且利用遊行、組成政黨推派候選人等各式方法,表達其對於同志婚姻的反對立場。惟2016年新國會,按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民進黨宣佈,連署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於此情形是否產生信仰自由與平等權之衝突?如何解決此一衝突?
貳、宗教與政治
一、 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
我國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關於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依釋字第 490 號理由書: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二、政府之於宗教應採取宗教中立性原則之態度
國家不應受特定宗教之影響,亦不可去認同某宗教。信仰本就是個人之自由決定,國家應持中立性原則。故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有所偏頗、不得干涉宗教內部事務、不得主張認同某宗教之教義內容、不可決定其教義內容。
參、性別與政治
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基於性別之平等保障,不同性傾向之人民在法律上應受同等尊重之保障。民法除了可以承認和保障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婚姻關係,也應擴及同性戀、跨性別、變性等性別之間的婚姻關係,皆享有公平地追求家庭幸福與法律保障的權利。
肆、基本權競合關係
基本權發生衝突時需要國家進行協調,此時國家與相互衝突的基本權主體即形成一種三方關係,國家保護一方面而限制另一方面。所以國家須為此一協調找到適當方法,一般而言,解決基本權衝突的方法略分:
一、抽象解決
從基本權的本質與構成角度出發,依憲法解釋角度將特定的行為排除在基本權保障範圍之外。
二、具體解決
認為基本權衝突之解決應回到具體案例中,進行事實上的利益衡量,在事實的基礎上加以解決。
伍、結論
綜上分析,部分基督教徒依其信仰,主張禁止同性性行為,並反對修正民法開放同志婚姻,仍屬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範圍。同志基於性別之平等保障,主張民法婚姻關係,應擴及同性戀、跨性別、變性等性別,乃屬平等權保障範圍。平等權與自由權之衝突,應進行事實上的利益衡量,在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同志婚姻或伴侶權益明顯優越於部分基督教友之信仰利益。
更進一步言,國家基於宗教中立性原則,不得主張認同基督教之教義內容,甚或阻礙民法之修正。於民法修正完成,基督教友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民事法律關於同志婚姻保障之權利。